第一章 總則及術語解釋

一、總則

  1. 為建立台灣地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以下簡稱「貨運險」)之理賠基準,確保理賠公正、迅速與合規,依據《保險法》、《海商法》、《民法》及《貨物運送條例》等相關法規,並參考國際慣例與我國產物保險業實務,制定本章內容。
  2. 本教材所稱「保險公司」,係指依法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或經核准經營貨物運輸保險業務之產物保險公司,包括本國公司及外國保險公司在台分公司。
  3. 貨物運輸保險依運輸性質可分為:
     1)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承保貨物自台灣出口或運入台灣過程中所發生之風險。
     2) 國內貨物運輸保險:承保貨物於台灣境內運輸途中的風險。
  4. 貨運險理賠係指保險公司於接獲被保險人之出險通知後,依法查明事故原因、損失範圍與性質,確定保險責任及金額,支付保險金並視情況行使代位追償權之完整過程。此為保險公司履行契約義務之核心程序。
  5. 理賠作業人員分為下列兩類:
     1) 賠案承辦人:負責理賠案件之受理與處理,包括:
       a. 聯絡被保險人及收集相關單證。
       b. 建立理賠卷宗並撰寫理賠紀錄。
       c. 擬定理算與談判方案,出具理賠意見書。
       d. 編製查勘報告、損失估算及賠款計算書。
       e. 依公司規定完成系統登錄與案件歸檔。
     2) 核賠人:負責複核與決策,包含:
       a. 審查重大賠案、拒賠與預付事項。
       b. 審核損失理算與費用支出。
       c. 指導承辦人執行理賠作業,確保合規與一致性。
  6. 各保險公司應建立理賠作業標準及內部稽核機制,以提升理賠服務品質並降低爭議風險。

 

二、術語解釋

  1. 承運人:指以自己名義與托運人簽訂貨物運送契約並負運送責任之人,包含實際承運人與契約承運人。依《貨物運送條例》第20條,承運人應對貨物於運送期間之滅失、毀損或延遲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若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者,可免責。
  2. 施救費用:指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輕損失所支出之必要、合理費用。依《保險法》第63條,保險人應賠償被保險人所支出之防損與施救費。
  3. 救助(海難救助):指外部力量對於在海上遭難之船舶、貨物及運費進行援助之行為,分為財產救助與人命救助。於貨運險中,僅就財產救助部分納入承保範圍。
  4. 救助費用:指保險標的發生事故後,救助人依法得收取之報酬或補償金額。
  5. 共同海損:依《海商法》第81條規定,船長為共同安全,故意合理犧牲部分財產或支出特殊費用者,應由受益各方按比例分攤。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應負擔之共同海損部分負賠償責任。
  6. 單獨海損:指不屬於共同海損範圍,而係因保險危險造成之貨物損失,如海水滲漏、碰撞破損等。此部分由保險人依條款負責賠償。
  7. 推定全損:貨物遭遇事故後,雖未實際滅失,但可合理判斷無法恢復原狀或取回時成本過高時,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報推定全損並請求賠償。
  8. 委付:被保險人依《海商法》第252條得於推定全損情形下,將保險標的所有權移交予保險人,並請求全額賠償。
  9. 代位追償:保險人於支付保險金後,依法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此項制度旨在防止重複賠償並確保責任公平。
  10. 理算:係指依據保險契約條款及相關法律,計算應賠金額之程序,包含損失金額、免賠額、比例分攤等要素。

 

本章綜合目的在於:
一、使理賠流程符合法令並具一致性;
二、確保各項保險術語依台灣法制準確使用;
三、提升學習者對國際運輸保險理賠專業術語與程序的理解,作為後續實務操作之基礎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