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一、進口貨物查驗之目的

  1. 確保進口貨物與報關資料相符,防止虛報、短報及逃漏稅。
  2. 防止違禁品、走私品及違反國際安全規範之物品進入國內。
  3. 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與消費者權益。
  4. 蒐集貿易統計資料,以供政策參考。

二、查驗之法律依據與主管機關

  1. 主要依據為《關稅法》及《貨物通關辦法》。
  2. 主管機關為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各地海關。
  3. 查驗範圍與標準由海關依風險管理原則定期調整。

三、查驗原則

  1. 依法查驗:所有查驗均須有明確法律依據。
  2. 公平原則:同類貨物一視同仁,避免差別待遇。
  3. 效率原則:採用風險分級與電子化作業,提高通關效率。
  4. 安全原則:優先查驗高風險、高價值及可能危害社會安全之貨物。
  5. 保密原則:查驗時應保護商業機密與技術資料。

四、查驗之種類

  1. 書面查核
    1. 由海關審查報單及隨附文件,如發票、裝箱單、提單等。
    2. 主要核對稅則號列、貨物名稱、數量、價格與原產地。
  2. 實體查驗
    1. 實際開箱檢查貨物之種類、規格、數量與包裝。
    2. 查驗比例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可為全面查驗或抽樣查驗。
  3. 技術查驗
    1. 使用X光機、光譜分析儀或AI辨識等儀器協助檢測。
    2. 用以辨識疑似走私品或不符報單之貨物。

五、查驗程序

  1. 海關通知貨主或報關業者於指定時間地點陪同查驗。
  2. 貨主應提供必要器具、文件與人員協助。
  3. 海關依抽樣原則或風險評分系統決定查驗比例。
  4. 查驗結果若無異常,即核准放行;如發現差異,須補報、補稅或移送偵辦。
  5. 查驗結果應詳實記錄,以備後續複查或統計。

六、查驗比例與風險管理

  1. 海關採行風險管理制度,依貨品類別、來源地、報關業者信用及交易歷史決定查驗等級。
  2. 查驗比例分為:
    1. 高風險貨物:全面查驗。
    2. 中風險貨物:抽樣查驗。
    3. 低風險貨物:書面審核或免驗放行。
  3. 具良好信用及合規紀錄之報關業者可列入「優質通關企業(AEO)」名單,享受快速通關與降低查驗率。

七、查驗之異常處理

  1. 如查獲貨名、數量、價值或原產地不符,應補報或更正。
  2. 若屬故意虛報、走私或夾藏行為,移送緝私或司法機關處理。
  3. 若有爭議,貨主得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訴或行政救濟。

八、免驗制度

  1. 免驗之意義
    1. 指經海關評估為低風險或特定條件貨物,得免實體查驗,直接放行。
    2. 以節省時間、促進貿易便利為目的。
  2. 免驗之適用情形
    1. 經認定為優質通關企業(AEO)或信譽良好之報關人。
    2. 政府機關或公共事業所需之進口物資。
    3. 小額快遞貨物、樣品及無商業價值物品。
    4. 已在原產國完成查驗並具雙邊互認(MRAs)者。
  3. 免驗後追查制度
    1. 海關保留事後查核與稽核權。
    2. 若事後發現虛報或違法,得補稅、撤銷免驗資格並加重處罰。

九、特殊貨物之查驗

  1. 保稅貨物:由海關與園區管理機關共同查驗。
  2. 檢疫貨物:需配合農業、衛生或動植物檢疫機關共同執行。
  3. 軍事、外交及救援物資:可依專案報備程序辦理查驗或免驗。

十、查驗現代化與智能化發展

  1. 推動非侵入式查驗技術(如X光掃描、AI影像比對)以加速通關。
  2. 應用電子報關與風險資料庫,建立「智慧關務」查驗機制。
  3. 建立跨境資訊共享平台,強化查驗透明度與國際合作。
  4. 發展「預先通關審核」制度,貨物抵達前完成查驗與稅則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