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商業認證
Requisitos de finalización
e認證考試
304 貨樣之提取
一、貨樣提取之意義
- 貨樣提取係指海關為鑑定貨物性質、確認稅則歸類或辦理檢驗,而依法抽取部分貨物樣本之程序。
- 提取貨樣之目的在於確保進出口貨物報單內容正確,維護課稅公平與貿易安全。
- 貨樣提取屬查驗程序之一環,對關稅認定、檢驗與統計均具重要依據。
二、貨樣提取之法律依據與主管機關
- 主要依據為《關稅法》及《貨物通關辦法》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為財政部關務署及其所屬海關。
- 在特殊情況下,海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署等)共同取樣。
三、提取貨樣之目的
- 稅則歸類:確認貨物名稱、成分、用途以判定正確稅號。
- 價格鑑定:用以比對報價真實性及防止低報。
- 檢驗需要:供檢驗單位進行成分、品質或安全性測試。
- 取證用途:作為日後稽查、訴願或訴訟之佐證資料。
四、貨樣提取之原則
- 依法執行原則:提取貨樣必須依法進行,不得任意為之。
- 公平合理原則:對同類貨物應一視同仁,避免濫用抽樣權。
- 最小必要原則:抽取數量應以能達成鑑定目的為限,不得造成貨主損失。
- 保密原則:海關及相關機關應保護樣品資訊,避免商業機密外洩。
五、貨樣提取之程序
- 通知程序
- 海關於查驗時若認需提樣,應通知報關人或貨主在場。
- 由海關人員會同報關業者共同辦理,確保公開、公正。
- 抽樣程序
- 海關人員依貨物特性抽取適量樣本。
- 若貨物屬大宗散裝,得採隨機抽樣或取代表性樣品。
- 抽樣過程應製作紀錄,載明抽樣日期、地點、人員、樣品特徵與數量。
- 封樣與標記
- 提取樣品後,海關應封存並加註標號,防止調包或混淆。
- 樣品封條應由海關與報關人共同簽章。
- 移送與檢驗
- 核對樣品標號後,送交指定實驗室或檢驗機關。
- 檢驗結果回報海關,作為稅則或查驗判定依據。
六、貨樣之處理方式
- 檢驗後之樣品處理
- 無保存必要者,檢驗單位得予銷毀。
- 若具保存價值,海關得留存備查。
- 貨樣歸還原則
- 在不影響檢驗與稅務處理情況下,得依申請退還貨主。
- 已變質或損壞者不得要求補償。
- 貨樣使用限制
- 僅限作為官方檢驗、分析或調查用途。
- 不得私自移作商業用途或外洩。
七、貨樣數量與標準
- 海關應依貨物性質、包裝與檢驗需要,酌量決定取樣數量。
- 樣品數量原則上應足以供分析或比對使用,不得超過必要限度。
- 若貨物具高價值或易損性,海關得採「影像記錄」方式代替實體取樣。
八、貨樣提取之費用
- 一般由海關負責,但特殊檢驗需外送檢測者,其檢驗費用由貨主負擔。
- 若貨主要求重驗或自行委託檢驗,費用由申請人自付。
九、貨樣之保管與紀錄
- 海關應建立貨樣登錄簿,詳載貨樣來源、日期、數量及用途。
- 檢驗完畢後,樣品之去向應註明(如銷毀、退還或留存)。
- 重要貨樣應妥善保存,防止變質、混淆或遺失。
十、貨樣提取之補充規定
- 若貨主對海關抽樣有異議,可即時提出說明並記錄於查驗簿。
- 需重驗者,海關得依申請重新取樣,並全程錄影備查。
- 遇國際爭議貨品,樣品得依協定送交第三方檢驗機構。
- 為維護貿易公正,海關得隨機抽樣進行比對,以防範不實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