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商業認證
Requisitos de finalización
e認證考試
401 進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
一、進口通關之意義
- 進口通關係指貨物自國外輸入我國境內,經海關依法查驗、核稅及放行之整體行政程序。
- 通關目的在於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維護貿易秩序及確保國家安全。
- 通關程序是國際貿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影響貿易效率與企業營運成本。
二、進口通關之法律依據
- 主要依據《關稅法》、《貨物通關辦法》及《海關緝私條例》。
- 涉及檢疫、標準或安全等事項者,另依《動植物防疫檢疫法》、《商品檢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若屬進口管制貨品,須符合《貿易法》及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三、主管機關及業務分工
- 財政部關務署:主管全國海關業務與政策規劃。
- 各地海關:執行實際進口查驗、核稅、放行及稽核。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負責輸入許可及管制貨品審核。
- 其他主管機關:如衛福部、農業部、環境部,分別負責檢疫與安全檢測。
四、進口通關基本程序
- 貨物運抵
- 貨物自國外輸入後,應由承運人向海關申報進口舶單。
- 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後即視為運抵,須待海關放行方可提領。
- 申報報關
- 進口人或報關業者應於貨物運抵後十日內辦理報關。
- 報單內容須包含貨物名稱、稅則號列、數量、價值、重量、原產地及進口許可文件。
- 審核與查驗
- 海關審核報單資料,必要時實施實體查驗。
- 查驗目的在於確認貨物內容與報單相符,防止違法進口。
- 核稅與繳納
- 海關核定完稅價格與稅率後,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
- 稅款繳清後始得放行。
- 放行與提貨
- 貨物經放行後,進口人得向倉庫提領。
- 放行日期即為貨物正式進口日期。
五、報關人與報關業之責任
- 報關人係依法代理或自辦報關之自然人或法人。
- 報關業者應持有報關執照,並對所報事項之真實性負連帶責任。
- 若報單錯誤或虛報,除補稅外,尚須依法受罰。
六、報關期限與延誤處理
- 原則上應於貨物運抵後十日內辦理報關。
- 因天災、文件遺失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報關者,得申請延期。
- 逾期未報關者,海關得依法通知改作退運、拍賣或沒入。
七、完稅價格之確定
- 完稅價格指作為課徵關稅與進口稅之基準價值。
- 原則採進口貨物之成交價格為依據(CIF價)。
- 若無成交價格,依序採用相同貨物、類似貨物或推定價格方式計算。
- 進口人應據實提供發票、契約、運費及保險費等文件。
八、進口稅捐之徵收
- 進口稅捐包括關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
- 海關依貨物稅則號列及完稅價格核定稅額。
- 進口人應於海關核發稅單後繳納,逾期未繳者依規加徵滯納金。
九、進口通關之特殊情形
- 保稅區貨物:須依「保稅貨物管理辦法」通關,不課徵關稅。
- 郵包進口:由郵政機構代辦報關,金額低於免稅額者免稅。
- 快遞貨物:得採「簡易申報」方式通關。
- 政府專案或救災物資:可採「專案放行」制度先行入境後補辦報關。
十、進口通關之現代化與電子化
- 我國實施「單一窗口通關系統」(Trade-Van Single Window),整合報關、檢驗、檢疫與管制程序。
- 全面採用電子資料交換(EDI)及線上報關,提高作業效率。
- 推動「智慧通關系統」(Smart Customs),導入AI風險管理與自動查驗。
- 實施「事先報關」與「預先審核」,縮短貨物抵港至放行時間。
- 強化企業優質認證制度(AEO),提升通關安全與效率。
十一、海關之監管措施
- 海關得隨時查核進口貨物之真實性、稅款計算與文件合法性。
- 若發現異常或違法行為,得暫緩放行並啟動複查程序。
- 對高風險貨品或具管制性之進口貨物,採加強監管與風險控管措施。
十二、進口人之權利與義務
- 進口人有如實申報、配合查驗及繳納稅款之義務。
- 若對海關課稅或查驗結果有異議,得依法申請復查、訴願或行政救濟。
- 應妥善保存報關與繳稅文件,以備後續稽核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