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3 載運客貨飛機之出口通關

一、飛機出口通關之意義

  1. 載運客貨之飛機出口,係指我國籍航空器或於國內製造完成之飛機運往國外使用、租賃、展覽或出售時,須依海關法令辦理出口通關手續之程序。
  2. 出口通關之目的在於確認飛機及其附屬設備之合法性、用途及稅務狀態,並作為國際貿易統計與外匯結匯之依據。
  3. 通關程序同時防範非法轉讓、走私及夾藏違禁品,維護航安與國家安全。

二、法律依據與主管機關

  1. 主要依據為《關稅法》、《貨物通關辦法》、《航空法》及相關子法。
  2. 財政部關務署及各機場海關為主管機關。
  3. 交通部民航局、移民署及航空警察局等單位依權責配合監督。

三、飛機出口之類型

  1. 一般出口航空器:國內製造完成或國籍航空公司出售之飛機輸往國外。
  2. 暫准出口航空器:用於修理、測試、展覽或租賃後須復運回國。
  3. 再出口航空器:原進口後未使用或租期屆滿,依規定再出口。

四、出口通關基本程序

  1. 申報前準備
    1. 出口人應備妥飛機所有權證明、合約書及出口許可文件。
    2. 若屬暫准出口,應事先申請核准並提供擔保金或保證文件。
  2. 報關申報
    1. 出口人或報關業者應於飛機出境前向所在地機場海關辦理出口報關。
    2. 報單內容應包括飛機型號、製造號碼、噸位、價格、目的地及用途。
  3. 文件審核
    1. 海關審核出口報單、發票、契約、保險單及航空登記證書。
    2. 如屬特種航空器或政府補貼項目,須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4. 查驗作業
    1. 海關得派員登機查驗,核對航空器資料及設備是否與申報一致。
    2. 查驗重點包括貨艙、機艙及隨附貨物,防止夾藏或違禁品。
  5. 放行程序
    1. 經查驗無誤後,海關簽註准予出口。
    2. 飛機離境後,海關應完成報關結案登錄。

五、出口報關文件與附件

  1. 出口報單(Export Declaration)。
  2. 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3. 出口合約或租賃協議。
  4. 航空器登記證書及國籍證明。
  5. 出口許可證(如屬管制品或特殊裝備)。
  6. 民航局飛航適航證或相關檢驗報告。

六、暫准出口航空器之管理

  1. 暫准出口係指航空器為試航、修理、展覽或短期租賃等目的,暫時運出國外。
  2. 申請程序:
    1. 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用途與預定返回時間。
    2. 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擔保文件。
  3. 管理規定:
    1. 應於核准期限內復運回國並向海關報驗。
    2. 若期限屆滿未復運或另作他用,海關得追繳稅款。
    3. 若暫准出口之飛機在外出售或轉讓,應補辦正式出口報關手續。

七、出口稅捐與退稅規定

  1. 出口航空器原則上免徵關稅與營業稅。
  2. 若飛機係以國內課稅材料或零件製造者,出口人得申請退稅。
  3. 退稅申請應檢附出口報單、結匯證明及相關製造成本文件。

八、航空貨物與郵件隨機出境之管理

  1. 航空器於出境時,若搭載貨物或郵件,應依規定辦理貨物出口報關。
  2. 貨艙不得裝載未申報或禁止出口之物品。
  3. 郵件由郵政機構統一向海關申報並接受查驗。

九、查驗重點與安全措施

  1. 查驗重點包括:
    1. 飛機資料(型號、序號、重量)與報單是否一致。
    2. 飛機裝備、零附件與報告書是否相符。
    3. 是否存在夾藏貨物、違禁品或未核准裝載物。
  2. 安全措施:
    1. 海關與航空警察局協同登機查驗。
    2. 高價值或軍民兩用設備須加強監管。

十、電子化與智慧通關管理

  1. 飛機出口報關全面採用電子化資料傳輸(EDI)。
  2. 建立「智慧航空通關系統」,整合航空公司、海關與民航局資料。
  3. 實施「預報報關」制度,貨物與飛機資料可於起飛前審核完成。
  4. 導入AI風險管理與自動放行技術,提高查驗效率。

十一、特殊情況處理

  1. 飛機因天候或機械故障延後出境者,應立即通知海關備查。
  2. 若飛機未經放行擅自起飛,海關得依《關稅法》與《緝私條例》追究法律責任。
  3. 飛機在外毀損、滅失或交易失效者,出口人須向海關提出說明與補件結案。

十二、現代化與國際合作發展方向

  1. 推行「無紙化通關」與「電子證書認證」制度,簡化行政流程。
  2. 建立跨國航空通關資料共享平台,強化安全合作。
  3. 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合作推動航班安全與貨物追蹤整合。
  4. 配合綠色航空政策,發展低碳、永續的航空出口通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