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6 保稅物品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特殊規定

一、保稅制度之意義

  1. 保稅制度係指進口貨物暫緩課徵關稅及營業稅,先行存放於經海關核准之特定區域或倉庫內,以供加工、組裝、製造或再出口使用之制度。
  2. 其主要目的在於促進出口加工、增加外匯收入及活絡貿易流通。
  3. 保稅制度兼具稅收彈性、產業輔導與貿易便利化之功能。

二、保稅制度之法律依據

  1. 依據《關稅法》、《保稅倉庫管理辦法》、《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2. 主管機關為財政部關務署及各地海關,並由經濟部負責加工出口區與港區設置管理。

三、保稅物品之種類

  1. 保稅倉庫貨物:存放未完稅進口貨物,供再出口或加工使用。
  2. 加工出口區貨物:進口後經加工、組裝、製造再出口者。
  3. 保稅工廠貨物:供生產出口產品之原料或零組件。
  4.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進出自由港區內企業之貨物。
  5. 其他經海關認定得適用保稅之貨品。

四、保稅貨物之通關基本規定

  1. 保稅貨物原則上視同「未進口」,免徵關稅及營業稅。
  2. 進入保稅區前,應經海關核准並辦理保稅申報。
  3. 保稅貨物須在海關監督下存放、加工或運用,不得任意取出或內銷。
  4. 保稅貨物之進出、移轉及加工,均須記帳並備查。

五、保稅貨物進出區作業程序

  1. 進入保稅區:
    1. 由報關業者向海關提出進倉申報。
    2. 經核准後方可進入保稅區或倉庫。
  2. 由保稅區出區:
    1. 若為出口,應辦理出口報關。
    2. 若轉內銷,須辦理完稅手續。
    3. 若轉往他保稅區,應填具轉運或轉倉申報文件。

六、保稅貨物之管理與帳務制度

  1. 保稅區企業應設置進出帳冊及電腦管理系統。
  2. 每筆貨物流向均須具體記錄,包括入區、加工、出區及報廢。
  3. 海關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帳冊與實物是否相符。
  4. 若發現短少或帳物不符,須立即申報並補稅或說明原因。

七、加工與簡易作業規定

  1. 保稅區內可進行加工、組裝、測試、修理、分裝、貼標籤等作業。
  2. 加工結果若出口,不課稅;若內銷,應依比例補稅。
  3. 加工過程中產生之副產品或廢料,應依規申報並依性質處理。

八、內銷貨物之完稅規定

  1. 保稅貨物若轉供國內使用,應依進口時完稅價格課徵關稅及營業稅。
  2. 由企業向海關申報內銷報單,海關核定稅額後准予放行。
  3. 若內銷貨物部分含國產原料,僅就進口部分補稅。
  4. 未經申報即內銷者,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九、自由貿易港區之通關特殊規定

  1. 自由貿易港區係我國為提升物流及貿易競爭力而設立之特殊保稅區。
  2. 港區內貨物之進出,原則上免報關與免稅,惟需備查。
  3. 港區與國內非保稅地區間貨物流動,須依「區內、區外」關係申報報關。
  4. 港區內企業得進行倉儲、分裝、加工、維修、展示等活動。
  5. 港區貨物若銷售至國內,須依規完稅。

十、港區貨物之安全與監管

  1. 港區出入口設有電子監控與卡口管理系統。
  2. 港區企業應建立貨物流向管理系統並與海關連線。
  3. 海關得依風險評估對特定貨物實施查驗。
  4. 若發現違規或非法轉運,海關得即時封倉並處理。

十一、保稅貨物之報廢與遺失

  1. 保稅貨物若毀損、變質或無法再利用,應向海關申請報廢銷毀。
  2. 報廢程序須有海關監督並留存證明文件。
  3. 若貨物遺失,應即報海關並補稅或追查責任。
  4. 故意隱匿或虛報遺失者,依《關稅法》處罰。

十二、稅收與退稅規定

  1. 保稅貨物出口者免稅,內銷者補稅。
  2. 使用國內課稅原料生產並出口者,得申請退還已繳稅款。
  3. 退稅申請應檢附出口報單與結匯證明,由海關審核後發還。

十三、保稅與自由港區之電子化管理

  1. 海關全面採用電子報關與即時監控系統,整合保稅及港區資料。
  2. 港區企業應透過EDI(電子資料交換)與海關系統連線。
  3. 引進AI與大數據分析強化風險管理與稽核效率。
  4. 建立「智慧關務平台」,實現貨物即時追蹤與線上查核。

十四、違規處理與法律責任

  1. 未經核准將保稅貨物移出或內銷者,海關得沒入貨物並處罰。
  2. 若虛報、短報或偽造帳冊,除補稅外並移送司法機關。
  3. 保稅區企業違規累犯者,海關得撤銷保稅資格。

十五、保稅與自由港制度發展方向

  1. 持續強化「保稅一體化管理」以簡化區間作業程序。
  2. 推動跨區貨物流通自動化與電子化。
  3. 配合綠色政策,建立永續低碳之保稅港區管理模式。
  4. 強化國際合作與互認制度,提升我國港口與自由貿易區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