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 信用狀介紹

一、信用狀之意義

  1. 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 L/C)係由開狀銀行依開狀申請人之請求與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保證在符合信用狀條件與文件要求下,支付一定金額之書面承諾。
  2. 信用狀屬獨立契約,與買賣契約分離。銀行只根據單據審核,不涉及貨物品質或買賣糾紛。
  3. 其目的在於保障買方與賣方雙方權益:買方確保貨到才付款,賣方確保提交單據即可收款。

二、信用狀交易關係人

  1. 開狀申請人(Applicant)
     1) 即進口商,為要求銀行開立信用狀之主體。
     2) 須提供押品或開狀保證金,並承擔付款義務。
  2. 開狀銀行(Issuing Bank)
     1) 受申請人委託開立信用狀並承擔付款保證責任。
     2) 審核單據是否符合信用狀條件。
  3. 受益人(Beneficiary)
     1) 即出口商,憑信用狀所載條件備妥貨物與單據向銀行請款。
     2) 若文件無誤,銀行即付款或承兌。
  4. 通知行(Advising Bank)
     1) 由開狀銀行委託通知信用狀予受益人之銀行。
     2) 僅負通知之責,不負付款義務。
  5. 保兌銀行(Confirming Bank)
     1) 受開狀銀行委託,加具付款保證。
     2) 信用狀經保兌後,出口商同時受兩家銀行之付款保障。
  6. 代收行或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
     1) 受益人提交單據後,由該行買入匯票或墊付貨款。
     2) 視開狀銀行之信用及授權而定。

三、信用狀之主要特性

  1. 獨立性原則:信用狀獨立於買賣契約,銀行僅審核單據。
  2. 文件交易原則:銀行處理單據而非貨物。
  3. 不可撤銷性:除非經受益人同意,信用狀一經開立即不得撤銷。
  4. 嚴格相符原則:受益人所提交之單據內容須與信用狀條件完全一致。
  5. 有限責任原則:銀行僅依單據付款,不負貨物品質責任。

四、信用狀之種類

  1. 依可否撤銷區分:
     1) 不可撤銷信用狀(Irrevocable L/C):開立後不得單方取消,為國際貿易慣用類型。
     2) 可撤銷信用狀(Revocable L/C):可由開狀銀行隨時修改或取消,實務上已極少使用。
  2. 依保證性質區分:
     1) 保兌信用狀(Confirmed L/C):由保兌銀行加具付款承諾。
     2) 不保兌信用狀(Unconfirmed L/C):僅由開狀銀行負付款責任。
  3. 依付款方式區分:
     1) 即期信用狀(Sight L/C):符合條件時即付款。
     2) 遠期信用狀(Usance L/C):於到期日承兌或延期付款。
     3) 承兌信用狀(Acceptance L/C):銀行承兌匯票,於到期日付款。
     4) 付款信用狀(Deferred Payment L/C):於約定日期直接付款,不需開立匯票。
  4. 依可轉讓性區分:
     1) 可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 L/C):受益人得部分或全部轉讓他人。
     2) 不可轉讓信用狀(Non-Transferable L/C):僅限指定受益人使用。
  5. 其他特殊信用狀:
     1) 循環信用狀(Revolving L/C):在一定期間內可重複使用。
     2) 對開信用狀(Back-to-Back L/C):以一份信用狀為基礎開立另一信用狀。
     3) 對保信用狀(Standby L/C):作為保證用途,性質類似保證函。
     4) 累積信用狀(Red Clause L/C):允許受益人先行預支部分貨款。

五、信用狀交易流程

  1. 進口商與出口商簽訂買賣契約。
  2. 進口商向其銀行申請開立信用狀。
  3. 開狀銀行開立信用狀並經通知行轉交出口商。
  4. 出口商備貨、裝船並製作單據。
  5. 受益人憑單據向議付行請款。
  6. 議付行審核單據後墊付貨款,並將單據寄開狀銀行。
  7. 開狀銀行確認單據相符後付款或承兌。
  8. 進口商付款贖單,銀行將單據交予進口商提領貨物。

六、信用狀所需文件

  1. 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2. 提單(Bill of Lading)或空運提單(Air Waybill)
  3. 保險單或保險憑證(Insurance Policy / Certificate)
  4. 裝箱單、重量單、檢驗證明、原產地證明等。
  5. 匯票(Bill of Exchange)如信用狀要求時。

七、信用狀之修改與撤銷

  1. 信用狀一經開立即具法律效力,除非受益人同意,不得撤銷。
  2. 修改信用狀需經開狀銀行、通知行及受益人同意。
  3. 修改內容通常包括金額、有效期限、裝運期、單據要求等。
  4. 修改經受益人接受後即具效力,拒絕者則維持原狀。

八、信用狀之主要風險

  1. 單據不符:單據內容與信用狀條件不一致,可能遭拒付。
  2. 政策與匯率風險:國家管制或匯率波動影響付款。
  3. 開狀銀行信用風險:開狀銀行破產或付款能力不足。
  4. 貨物爭議:貨物品質不符但銀行不負責任,買方自行解決。

九、信用狀相關國際慣例

  1. 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ICC Publication No. 600)為現行信用狀業務之國際統一規則。
  2. 主要原則:
     1) 信用狀為獨立契約。
     2) 銀行僅處理單據,不處理貨物。
     3) 單據必須在信用狀有效期限內提交。
     4) 銀行應於五個營業日內審核文件。

十、重點整理

  1. 信用狀係開狀銀行對受益人之付款保證書。
  2. 銀行審核單據採文件交易原則,不審查貨物。
  3. 不可撤銷信用狀為國際貿易常用類型。
  4. 信用狀開立後不得修改或撤銷,除非受益人同意。
  5. 保兌信用狀由保兌銀行與開狀銀行共同承擔付款責任。
  6. 可轉讓信用狀可轉讓部分或全部利益予次受益人。
  7. UCP600為國際信用狀業務之主要依據。
  8. 信用狀審核強調「嚴格相符原則」,單據與條件必須完全一致。
  9. 開狀銀行為最終付款責任人,受益人付款保障最強。
  10. 對保信用狀用途類似保證函,多用於履約或付款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