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商業認證
Requisitos de finalización
e認證考試
202 信用狀介紹
一、信用狀之意義
- 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 L/C)係由開狀銀行依開狀申請人之請求與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保證在符合信用狀條件與文件要求下,支付一定金額之書面承諾。
- 信用狀屬獨立契約,與買賣契約分離。銀行只根據單據審核,不涉及貨物品質或買賣糾紛。
- 其目的在於保障買方與賣方雙方權益:買方確保貨到才付款,賣方確保提交單據即可收款。
二、信用狀交易關係人
- 開狀申請人(Applicant)
1) 即進口商,為要求銀行開立信用狀之主體。
2) 須提供押品或開狀保證金,並承擔付款義務。 - 開狀銀行(Issuing Bank)
1) 受申請人委託開立信用狀並承擔付款保證責任。
2) 審核單據是否符合信用狀條件。 - 受益人(Beneficiary)
1) 即出口商,憑信用狀所載條件備妥貨物與單據向銀行請款。
2) 若文件無誤,銀行即付款或承兌。 - 通知行(Advising Bank)
1) 由開狀銀行委託通知信用狀予受益人之銀行。
2) 僅負通知之責,不負付款義務。 - 保兌銀行(Confirming Bank)
1) 受開狀銀行委託,加具付款保證。
2) 信用狀經保兌後,出口商同時受兩家銀行之付款保障。 - 代收行或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
1) 受益人提交單據後,由該行買入匯票或墊付貨款。
2) 視開狀銀行之信用及授權而定。
三、信用狀之主要特性
- 獨立性原則:信用狀獨立於買賣契約,銀行僅審核單據。
- 文件交易原則:銀行處理單據而非貨物。
- 不可撤銷性:除非經受益人同意,信用狀一經開立即不得撤銷。
- 嚴格相符原則:受益人所提交之單據內容須與信用狀條件完全一致。
- 有限責任原則:銀行僅依單據付款,不負貨物品質責任。
四、信用狀之種類
- 依可否撤銷區分:
1) 不可撤銷信用狀(Irrevocable L/C):開立後不得單方取消,為國際貿易慣用類型。
2) 可撤銷信用狀(Revocable L/C):可由開狀銀行隨時修改或取消,實務上已極少使用。 - 依保證性質區分:
1) 保兌信用狀(Confirmed L/C):由保兌銀行加具付款承諾。
2) 不保兌信用狀(Unconfirmed L/C):僅由開狀銀行負付款責任。 - 依付款方式區分:
1) 即期信用狀(Sight L/C):符合條件時即付款。
2) 遠期信用狀(Usance L/C):於到期日承兌或延期付款。
3) 承兌信用狀(Acceptance L/C):銀行承兌匯票,於到期日付款。
4) 付款信用狀(Deferred Payment L/C):於約定日期直接付款,不需開立匯票。 - 依可轉讓性區分:
1) 可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 L/C):受益人得部分或全部轉讓他人。
2) 不可轉讓信用狀(Non-Transferable L/C):僅限指定受益人使用。 - 其他特殊信用狀:
1) 循環信用狀(Revolving L/C):在一定期間內可重複使用。
2) 對開信用狀(Back-to-Back L/C):以一份信用狀為基礎開立另一信用狀。
3) 對保信用狀(Standby L/C):作為保證用途,性質類似保證函。
4) 累積信用狀(Red Clause L/C):允許受益人先行預支部分貨款。
五、信用狀交易流程
- 進口商與出口商簽訂買賣契約。
- 進口商向其銀行申請開立信用狀。
- 開狀銀行開立信用狀並經通知行轉交出口商。
- 出口商備貨、裝船並製作單據。
- 受益人憑單據向議付行請款。
- 議付行審核單據後墊付貨款,並將單據寄開狀銀行。
- 開狀銀行確認單據相符後付款或承兌。
- 進口商付款贖單,銀行將單據交予進口商提領貨物。
六、信用狀所需文件
- 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 提單(Bill of Lading)或空運提單(Air Waybill)
- 保險單或保險憑證(Insurance Policy / Certificate)
- 裝箱單、重量單、檢驗證明、原產地證明等。
- 匯票(Bill of Exchange)如信用狀要求時。
七、信用狀之修改與撤銷
- 信用狀一經開立即具法律效力,除非受益人同意,不得撤銷。
- 修改信用狀需經開狀銀行、通知行及受益人同意。
- 修改內容通常包括金額、有效期限、裝運期、單據要求等。
- 修改經受益人接受後即具效力,拒絕者則維持原狀。
八、信用狀之主要風險
- 單據不符:單據內容與信用狀條件不一致,可能遭拒付。
- 政策與匯率風險:國家管制或匯率波動影響付款。
- 開狀銀行信用風險:開狀銀行破產或付款能力不足。
- 貨物爭議:貨物品質不符但銀行不負責任,買方自行解決。
九、信用狀相關國際慣例
- 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ICC Publication No. 600)為現行信用狀業務之國際統一規則。
- 主要原則:
1) 信用狀為獨立契約。
2) 銀行僅處理單據,不處理貨物。
3) 單據必須在信用狀有效期限內提交。
4) 銀行應於五個營業日內審核文件。
十、重點整理
- 信用狀係開狀銀行對受益人之付款保證書。
- 銀行審核單據採文件交易原則,不審查貨物。
- 不可撤銷信用狀為國際貿易常用類型。
- 信用狀開立後不得修改或撤銷,除非受益人同意。
- 保兌信用狀由保兌銀行與開狀銀行共同承擔付款責任。
- 可轉讓信用狀可轉讓部分或全部利益予次受益人。
- UCP600為國際信用狀業務之主要依據。
- 信用狀審核強調「嚴格相符原則」,單據與條件必須完全一致。
- 開狀銀行為最終付款責任人,受益人付款保障最強。
- 對保信用狀用途類似保證函,多用於履約或付款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