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與法令

1、洗錢防制法

  1. 立法目的: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透明並強化國際合作而制定。
  2. 法制發展:
    a、民國85年公布洗錢防制法,為亞洲首部專法;隨著犯罪型態演變,歷經多次修正,強化金流監理與通報制度。
    b、近年修法導入風險為本原則、增訂金融科技相關規範、擴大防制對象,確保與FATF標準接軌。
  3. 主管機關:由法務部統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負責所轄產業之執行。
  4. 核心規範:
    a、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須建立內部控制、風險評估及稽核制度。
    b、須實施客戶盡職審查(CDD)、可疑交易申報(STR)及大額交易報告(CTR)。
    c、保存交易與身分資料至少五年,以利追查。
  5. 罰則與責任:
    a、違反可疑交易申報或內控規範者,主管機關得命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可處罰鍰。
    b、金融機構負責人或相關從業人員故意協助洗錢者,依法追訴刑責。

2、資恐防制法

  1. 立法目的:為防止及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或個人之資助行為,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權並強化國際合作而制定。
  2. 主管機關:法務部調查局為中央執行機關,並設立「資恐防制審議會」負責制裁名單審查與公告。
  3. 主要內容:
    a、指定制裁制度:對疑似恐怖分子、組織或資金提供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列入制裁名單,凍結其財產及資金。
    b、制裁措施之例外:得酌留生活費或必要費用,保障基本生活權益。
    c、行政救濟:受制裁者得於公告後一定期間內提出申覆。
  4. 國際合作:我國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及FATF建議接軌,確保制裁措施具時效與一致性。
  5. 配合措施:
    a、金融機構應建置篩檢系統,定期比對客戶資料與制裁名單。
    b、對疑似資恐交易應即刻通報金融情報中心(法務部調查局)。

3、整體防制體系與執行政策

  1. 政府政策架構:以法務部為中央主管機關,結合財政部、金管會、外交部及警政署共同推動。
  2. 金融情報中心(FIU):負責接收、分析與通報可疑交易資料,並與國際情報單位(Egmont Group)交流。
  3. 風險為本策略(RBA):
    a、以國家風險評估(NRA)為核心,針對高風險產業、產品及地區加強監理。
    b、要求各金融機構依據自身風險特性設計防制措施。
  4. 防制教育與訓練:主管機關持續要求金融業者辦理防制洗錢及資恐教育訓練,提升人員專業能力。

4、我國防制體系之成效

  1. 我國自85年立法以來持續修正制度,並於107年完成第三輪APG相互評鑑,獲「一般追蹤」等級。
  2. 評鑑報告肯定我國在法制建構、監理執行及跨國合作方面成效顯著。
  3. 若防制措施不足,將影響國際金融往來與投資環境,因此我國持續依FATF標準滾動修正。

5、小結

  1. 我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制度以《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為核心,配合各業主管機關監理措施,形成完整體系。
  2. 持續精進國家風險評估、跨境情報合作與法制修正,確保制度符合國際標準,維護金融秩序與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