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我國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執行重點

1、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1. 立法依據:依據《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訂定。
  2. 組織責任:
    a、保險公司應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
    b、應設專責主管與專責單位,負責法令遵循與執行稽核。
    c、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防制制度執行情形,並與董事長、稽核主管、防制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每年揭露於公司網站及金管會指定網站。
  3. 主要制度內容:
    a、風險辨識與評估:應涵蓋客戶、地域、產品、服務及通路等面向。
    b、持續監控:針對高風險客戶及交易進行強化審查。
    c、紀錄保存:保存交易及客戶身分資料至少五年。
    d、可疑交易通報:應即時通報金融情報中心。
    e、國外分公司應採用與母公司相同或更高標準之防制制度。

2、保險業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防制計畫指引

  1. 目的:協助保險業辨識、評估及管理洗錢與資恐風險,並據以訂定防制政策與控管措施。
  2. 核心原則:
    a、以風險為本方法(Risk-Based Approach)為基礎,依風險程度配置防制資源。
    b、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政策、程序與控管措施之建構。
  3. 具體作法:
    a、針對高風險產品如具保單價值或現金價值之人壽、投資型、年金保險等加強控管。
    b、建立可疑交易通報與內部稽核程序。
    c、定期檢討風險評估結果並更新防制計畫。

3、人壽保險業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

  1. 常見情形:
    a、以現金或不明資金來源繳納大額保費。
    b、短期內解約或以現金貸款形式提領保單價值。
    c、頻繁變更受益人或投保人身分,目的不明。
    d、利用境外帳戶轉入或轉出保費與理賠金。
  2. 處理原則:
    a、對疑似交易應即通報金融情報中心。
    b、保險公司應加強風險監控與客戶背景查核。

4、產物保險業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

  1. 常見情形:
    a、短期內重複購買高額保單後立即解約。
    b、利用虛構理賠事件套現。
    c、以外幣或跨境方式收付保費,來源不明。
  2. 處理原則:
    a、保險公司應建立異常交易偵測機制。
    b、發現可疑跡象即刻申報,避免延誤調查時效。

5、保險經紀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

  1. 常見情形:
    a、經紀人協助客戶以現金方式繳納高額保費。
    b、代為操作多重投保及短期解約行為。
    c、未依規定完成客戶盡職審查或隱匿受益人資訊。
  2. 防制措施:
    a、應依規建立內控制度與通報程序。
    b、強化教育訓練以提升識別異常交易之能力。

6、小結

  1. 我國保險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制度以內部控制、風險為本管理及資訊揭露為核心。
  2. 人壽、產險及經紀人業者皆須落實辨識、監控與通報義務,強化整體防制體系。
  3. 持續依國際標準更新法令與執行指引,確保金融安全與市場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