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商業認證
Completion requirements
e認證考試
第三章 查勘與立案
一、查勘前核實承保資訊
- 查勘目的
查勘之目的在於確認事故是否屬於保險契約約定之責任範圍,核實損失原因與程度,並作為理算、核賠及追償之基礎。查勘過程須兼顧事實調查、公平認定與法令遵循。 - 查勘前準備
理賠承辦人於接獲報案後,應即核對保險單、批單、附加條款及批註內容,確認:
1) 保險標的、金額、運輸方式、承保範圍與除外責任。
2) 貨物名稱、包裝型態、裝載方式及運輸路線是否與報案相符。
3) 運輸文件(如提單、空運單、陸運托運單、報關單、裝箱單等)資料一致性。
4) 若為出口或進口貨物,須確認航程、承運人及提單簽發日期是否落於保險期間內。 - 檢視法定責任與條款適用
依《海商法》第69條及《貨物運送條例》,貨物於運送過程中發生滅失或損壞時,須先確認是否可歸責於承運人或第三人,再決定是否屬保險人承擔範圍。
查勘前,理賠人員應熟悉各主要條款(如協會貨物條款ICC(A)(B)(C)、戰爭險、罷工險等)及免責事由。
二、現場查勘
- 查勘重要性
查勘為理賠作業核心程序,其結果直接影響責任認定與賠償金額。查勘人員須具備保險專業與物流知識,並遵守《保險業內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關於外勤稽查與紀錄留存之規定。 - 查勘作業流程
1) 於接案後24小時內與被保險人或代理人聯繫,確認現場地點及貨況。
2) 抵達現場後,應會同被保險人、承運人或倉儲單位共同檢視損害情形。
3) 拍攝照片、錄影或蒐集包裝、貨櫃與倉儲環境資料,以備後續佐證。
4) 填寫《現場查勘紀錄表》,記載出險時間、地點、原因、損失種類、貨物狀態與施救行動。
5) 要求被保險人於查勘紀錄上簽名確認。 - 查勘內容重點
1) 確認事故發生於保險期間內。
2) 檢查貨物包裝是否符合國際運輸標準(如IMDG Code或IATA規範)。
3) 判斷損失原因是否屬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貨物本質瑕疵。
4) 評估防損措施是否適當,如貨物分揀、遮蓋、倉儲降溫等。
5) 對於外部責任因素(如承運人疏失、第三人過失等)應即時蒐證,以利後續追償。 - 聘請公估或檢驗機構
依《保險法》第58條,保險人得委任公估人執行查勘與鑑定作業。若為國際案件,得委由海外保險代理人、查勘公司或指定之國際公估機構辦理。公估報告須附於理賠卷宗中,作為理算依據。
三、估計損失金額
- 估損原則
損失金額應以實際損害為基準,並考量以下因素:
1) 貨物修復可行性與合理費用。
2) 貨物殘值及再利用可能性。
3) 施救費、防損費與檢驗費用。
4) 運費及關稅是否包含於保險金額內。
估損結果僅為暫定金額,待完整單據核實後再行調整。 - 特殊情況
1) 若損失重大或涉及共保、分保,應先提報暫估金額供上級審核。
2) 對於海運推定全損案件,須同時評估委付可能性及殘值回收方式。
3) 若貨物部分受損且需修理,應預估修理費與更換成本並列計。 - 檢驗與報告
若損失涉及品質變化或化學污染等難以目測之損害,應委託第三方檢驗機構(如SGS、Intertek或中華檢驗公司)出具檢驗報告。該報告應具客觀性並符合法院證據效力。
四、查勘報告
- 報告撰寫原則
查勘報告應具完整性、客觀性與可追溯性,內容包括:
1) 案件基本資料(保單號、報案日期、運輸方式、貨物名稱)。
2) 查勘經過與現場環境描述。
3) 事故原因分析及初步責任認定。
4) 損害範圍、金額與修復建議。
5) 公估或第三方意見。
報告須經承辦人簽章並交由核賠人審閱。 - 報告附檔
應附現場照片、檢驗報告、估損計算表、貨物清單及簽名確認書等。
五、立案
- 立案時點與程序
1) 查勘完成後,承辦人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立案並輸入理賠系統。
2) 若損失金額超過公司授權標準,應報請主管或總公司核准。
3) 立案文件應包含保險單影本、報案紀錄、查勘報告及暫估損失表。 - 立案註銷與恢復
1) 經查確認非承保事故、重複報案或誤報案件,應註銷立案並製作書面紀錄。
2) 若後續查明確屬承保範圍,可依證據重新恢復立案,並註明原因。 - 時效管理
依《保險法》第128條及《民法》第197條,保險請求權自可行使之日起二年間消滅。保險公司應建立案件時效控管機制,確保在法定期間內完成立案與處理。 - 重大案件報告
若涉及高額損失、公共安全或重大爭議,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金管會)報備,並按《保險業辦理重大理賠事件報告要點》執行。
本章重點在於確保查勘與立案作業之專業性與法制化:
一、查勘程序應兼顧即時性與證據完整性;
二、立案作業須依台灣監理規範進行控管;
三、以文件化、數據化管理確保理賠過程透明、可追蹤,進而維護被保險人權益並提升理賠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