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定損、理算、核賠及支付賠款

一、損失確定

  1. 保險貨物定損
    定損之目的在於確認貨物實際損失範圍、性質與金額,並作為後續理算及賠付依據。理賠人員應依據《保險法》第55條及《海商法》第249條規定,於合理期間內查明損害情形,並妥為評估。
  2. 定損原則
     1) 以實際損失為基礎,若損失程度無法直接確定,得委請具公信力之公估人或檢驗機構辦理。
     2) 應兼顧合理施救、防損及修復之必要費用。
     3) 對於海運貨物應考量共同海損、單獨海損及推定全損等情形。
     4) 定損報告應完整記載事故原因、損失明細、修理或替代成本、殘值及免賠額計算方式。
  3. 損失評估資料
    理賠人員應核對並留存以下文件:
     a. 保險單、批單與附加條款。
     b. 提單、報關單、裝箱單、發票、裝運紀錄。
     c. 現場查勘與檢驗報告。
     d. 修理費用單據與市場行情報價。
     e. 防損及施救費用發票。
  4. 特殊損失情形
     1) 推定全損:若修復費用或回收費用超過貨物價值,被保險人得依《海商法》第252條辦理委付並請求全額賠償。
     2) 部分損失:貨物僅部分受損或減值者,應依實際損害比例計算。
     3) 共同海損:被保險人應提交共同海損分攤報告,保險人依其分攤比例予以賠付。
     4) 代位追償案件:若事故由第三者過失造成,保險人應同步保存追償證據。

 

二、賠款理算

  1. 理算目的
    理算係指依契約條款及損失資料計算應賠金額之程序。其依據包括保險金額、免賠額、殘值、比例條款及附加費用等。
  2. 理算方式
     1) 全部損失
      賠款=保險金額(或貨物保險價值)-殘值
      若為定值保險(如CIF+10%),則以保單所載金額為賠償基礎。
     2) 部分損失
      a. 數量損失:賠款=保險金額 ×(損失數量 ÷ 總數量)
      b. 品質損失:賠款=保險金額 × [(完好價-受損價) ÷ 完好價]
     3) 修理費用
      依實際修理費用核算,但不超過保險金額。若修理後價值高於原貨值,保險人可扣除價值增益部分。
     4) 防損與施救費用
      依《保險法》第63條,保險人應負擔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輕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3. 理算注意事項
     a. 免賠額(Deductible)應依保單條款計算。
     b. 若有重複保險,保險人按各自保額比例分攤賠償。
     c. 共保案件依各共保公司之比例計算。
     d. 分保案件以主保公司為主導,分保公司按協議比例承擔。
     e. 若因匯率波動產生價差,應依事故日或理算日匯率折算。
  4. 理算報告
    理賠人員應完成《理算報告書》,內容包括:
     1) 損失金額及理算依據。
     2) 免賠額與殘值處理方式。
     3) 保險金額與應賠金額計算明細。
     4) 相關附件(估價表、收據、檢驗報告等)。

 

三、核賠

  1. 核賠定義
    核賠為保險公司內部最終審核階段,目的在於確認理賠程序合規、責任認定正確及金額計算合理。
  2. 核賠依據
    核賠人應依下列文件進行審核:
     a. 查勘報告及定損報告。
     b. 理算報告及賠款計算書。
     c. 索賠申請書與被保險人聲明文件。
     d. 保險契約、條款及附加條款內容。
     e. 公估、檢驗、修理及其他支出之證明。
  3. 核賠原則
     1) 合法性:確認責任認定與作業程序符合《保險法》與公司內控規範。
     2) 合理性:核查理算金額、免賠額、殘值扣除等項是否恰當。
     3) 一致性:確保同類案件處理標準一致,避免差別待遇。
     4) 風險防範:對高額或異常案件應提報理賠審查委員會。
  4. 核賠流程
     1) 承辦人提交理算資料。
     2) 核賠人進行書面審核。
     3) 主管覆核後簽批賠付指令。
     4) 系統輸入並通知財務部門支付。
  5. 拒賠或減賠
    若發現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延遲通知或未盡防損義務,保險人得依《保險法》第64條及第65條部分或全部拒賠,並應書面說明理由。

 

四、支付賠款

  1. 支付程序
     1) 經核賠批准後,保險公司應於七日內完成賠款支付。
     2) 被保險人須簽署《收據及權益轉讓書》,確認金額並將對第三人之追償權移轉予保險人。
     3) 支付方式包括:
       a. 國內案件:以新台幣轉帳或支票支付。
       b. 國際案件:依被保險人所在地或收款帳戶,以外幣電匯方式辦理。
  2. 支付注意事項
     a. 核對受款人資料、銀行帳號與稅務資訊。
     b. 涉外賠款須符合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外匯管理規範。
     c. 代位追償案件須於賠付後即啟動追償程序。
     d. 保險公司應留存支付紀錄至少五年,以供稽核。
  3. 延遲支付之責任
    依《保險法》第55條第二項規定,保險人遲延支付保險金者,自應給付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應按法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
  4. 特殊情形處理
     1) 若案件涉及刑事調查,得暫緩支付並通知被保險人原因。
     2) 若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對損害責任仍有爭議,保險人得先行預付部分賠償金。
     3) 於共保案件中,由主保公司統籌付款,分保公司按比例分攤。

 

本章重點在於確立理賠作業流程之「四階段一致性」──定損客觀、理算準確、核賠審慎、支付合規。
依台灣保險法制與國際實務,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明確後迅速支付合理賠款,以維護被保險人權益並提升理賠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