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總則

一、查驗之意義與目的

  1. 查驗係指海關為確認進出口貨物之真實情況,依法進行核對、檢查及評定之程序。
  2. 查驗之主要目的:
    1. 確保申報內容與實際貨物相符。
    2. 防止走私、夾帶、逃漏稅與違禁品進出口。
    3. 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及社會秩序。
    4. 蒐集貿易統計資料,提供政策參考。

二、查驗之法律依據

  1. 關稅法為查驗之主要依據,另有「海關緝私條例」及「貨物通關辦法」等相關規定。
  2. 查驗權屬於海關專屬職權,出口人、進口人或報關業者均應配合辦理。
  3. 海關得依風險管理原則決定查驗比例及方式。

三、查驗對象

  1. 一般貨物:所有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均屬查驗範圍。
  2. 特殊貨物:包含保稅貨物、免稅品、郵包、快遞貨物及旅客行李等。
  3. 禁限品:如毒品、武器、動植物檢疫品等,需特別查驗與管制。

四、查驗之原則

  1. 依法行政原則:海關執行查驗須以法令為依據,不得任意為之。
  2. 公平公正原則:同類貨物應一視同仁,不得差別待遇。
  3. 保密原則:對企業商業機密與技術資料應嚴加保護。
  4. 效率原則:查驗應在合理時間內完成,避免妨礙貿易流通。
  5. 風險導向原則:以風險分析決定查驗深度與頻率。

五、查驗權與納稅義務人之配合

  1. 海關有權查驗所有報關貨物及其相關文件。
  2. 報關人、進口人或出口人有配合查驗、說明及提供必要文件之義務。
  3. 拒絕或妨礙查驗者,海關得依關稅法規定處罰或延後放行。

六、查驗地點與時間

  1. 查驗地點
    1. 一般貨物:於港口、機場或自由貿易港區內指定地點進行。
    2. 特殊貨物:經申請後可於貨主倉庫、工廠或保稅區內查驗。
  2. 查驗時間
    1. 原則上於貨物報關後、放行前進行。
    2. 海關可視情況進行補查或複查。

七、查驗方式

  1. 書面查核:審閱報單與附件文件,核對申報資料是否正確。
  2. 實體查驗:實際開箱、量測、抽樣或拍照記錄貨物情形。
  3. 科學儀器查驗:以X光、光譜分析、AI辨識等技術輔助判定。
  4. 隨機抽查與風險查驗並行,以提高效率與精準度。

八、查驗程序

  1. 海關通知查驗。
  2. 貨主或報關業者到場陪同,並協助開箱。
  3. 海關依比例抽查或全面檢查。
  4. 記錄查驗結果,填寫查驗紀錄表。
  5. 若無異常,海關核准放行;如有異常,依規處理或移送。

九、查驗結果之處理

  1. 若申報與實際相符,核准放行並歸檔。
  2. 若發現錯誤:
    1. 可補正或補報並重新核稅。
    2. 若屬故意虛報或夾藏,移送偵辦並追繳稅捐。
  3. 查驗結果作為統計與風險評估之依據,供未來案件參考。

十、查驗與通關之關係

  1. 查驗為通關流程之一環,通關須以查驗結果為依據。
  2. 若查驗結果無誤,即可放行;若需補正,應於放行前完成。
  3. 現行制度強調「通關即查驗」、「智慧化管理」,以縮短報關至放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