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 貨樣之提取

一、貨樣提取之意義

  1. 貨樣提取係指海關為鑑定貨物性質、確認稅則歸類或辦理檢驗,而依法抽取部分貨物樣本之程序。
  2. 提取貨樣之目的在於確保進出口貨物報單內容正確,維護課稅公平與貿易安全。
  3. 貨樣提取屬查驗程序之一環,對關稅認定、檢驗與統計均具重要依據。

二、貨樣提取之法律依據與主管機關

  1. 主要依據為《關稅法》及《貨物通關辦法》相關規定。
  2. 主管機關為財政部關務署及其所屬海關。
  3. 在特殊情況下,海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署等)共同取樣。

三、提取貨樣之目的

  1. 稅則歸類:確認貨物名稱、成分、用途以判定正確稅號。
  2. 價格鑑定:用以比對報價真實性及防止低報。
  3. 檢驗需要:供檢驗單位進行成分、品質或安全性測試。
  4. 取證用途:作為日後稽查、訴願或訴訟之佐證資料。

四、貨樣提取之原則

  1. 依法執行原則:提取貨樣必須依法進行,不得任意為之。
  2. 公平合理原則:對同類貨物應一視同仁,避免濫用抽樣權。
  3. 最小必要原則:抽取數量應以能達成鑑定目的為限,不得造成貨主損失。
  4. 保密原則:海關及相關機關應保護樣品資訊,避免商業機密外洩。

五、貨樣提取之程序

  1. 通知程序
    1. 海關於查驗時若認需提樣,應通知報關人或貨主在場。
    2. 由海關人員會同報關業者共同辦理,確保公開、公正。
  2. 抽樣程序
    1. 海關人員依貨物特性抽取適量樣本。
    2. 若貨物屬大宗散裝,得採隨機抽樣或取代表性樣品。
    3. 抽樣過程應製作紀錄,載明抽樣日期、地點、人員、樣品特徵與數量。
  3. 封樣與標記
    1. 提取樣品後,海關應封存並加註標號,防止調包或混淆。
    2. 樣品封條應由海關與報關人共同簽章。
  4. 移送與檢驗
    1. 核對樣品標號後,送交指定實驗室或檢驗機關。
    2. 檢驗結果回報海關,作為稅則或查驗判定依據。

六、貨樣之處理方式

  1. 檢驗後之樣品處理
    1. 無保存必要者,檢驗單位得予銷毀。
    2. 若具保存價值,海關得留存備查。
  2. 貨樣歸還原則
    1. 在不影響檢驗與稅務處理情況下,得依申請退還貨主。
    2. 已變質或損壞者不得要求補償。
  3. 貨樣使用限制
    1. 僅限作為官方檢驗、分析或調查用途。
    2. 不得私自移作商業用途或外洩。

七、貨樣數量與標準

  1. 海關應依貨物性質、包裝與檢驗需要,酌量決定取樣數量。
  2. 樣品數量原則上應足以供分析或比對使用,不得超過必要限度。
  3. 若貨物具高價值或易損性,海關得採「影像記錄」方式代替實體取樣。

八、貨樣提取之費用

  1. 一般由海關負責,但特殊檢驗需外送檢測者,其檢驗費用由貨主負擔。
  2. 若貨主要求重驗或自行委託檢驗,費用由申請人自付。

九、貨樣之保管與紀錄

  1. 海關應建立貨樣登錄簿,詳載貨樣來源、日期、數量及用途。
  2. 檢驗完畢後,樣品之去向應註明(如銷毀、退還或留存)。
  3. 重要貨樣應妥善保存,防止變質、混淆或遺失。

十、貨樣提取之補充規定

  1. 若貨主對海關抽樣有異議,可即時提出說明並記錄於查驗簿。
  2. 需重驗者,海關得依申請重新取樣,並全程錄影備查。
  3. 遇國際爭議貨品,樣品得依協定送交第三方檢驗機構。
  4. 為維護貿易公正,海關得隨機抽樣進行比對,以防範不實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