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進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

一、進口通關之意義

  1. 進口通關係指貨物自國外輸入我國境內,經海關依法查驗、核稅及放行之整體行政程序。
  2. 通關目的在於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維護貿易秩序及確保國家安全。
  3. 通關程序是國際貿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影響貿易效率與企業營運成本。

二、進口通關之法律依據

  1. 主要依據《關稅法》、《貨物通關辦法》及《海關緝私條例》。
  2. 涉及檢疫、標準或安全等事項者,另依《動植物防疫檢疫法》、《商品檢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 若屬進口管制貨品,須符合《貿易法》及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三、主管機關及業務分工

  1. 財政部關務署:主管全國海關業務與政策規劃。
  2. 各地海關:執行實際進口查驗、核稅、放行及稽核。
  3.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負責輸入許可及管制貨品審核。
  4. 其他主管機關:如衛福部、農業部、環境部,分別負責檢疫與安全檢測。

四、進口通關基本程序

  1. 貨物運抵
    1. 貨物自國外輸入後,應由承運人向海關申報進口舶單。
    2. 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後即視為運抵,須待海關放行方可提領。
  2. 申報報關
    1. 進口人或報關業者應於貨物運抵後十日內辦理報關。
    2. 報單內容須包含貨物名稱、稅則號列、數量、價值、重量、原產地及進口許可文件。
  3. 審核與查驗
    1. 海關審核報單資料,必要時實施實體查驗。
    2. 查驗目的在於確認貨物內容與報單相符,防止違法進口。
  4. 核稅與繳納
    1. 海關核定完稅價格與稅率後,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
    2. 稅款繳清後始得放行。
  5. 放行與提貨
    1. 貨物經放行後,進口人得向倉庫提領。
    2. 放行日期即為貨物正式進口日期。

五、報關人與報關業之責任

  1. 報關人係依法代理或自辦報關之自然人或法人。
  2. 報關業者應持有報關執照,並對所報事項之真實性負連帶責任。
  3. 若報單錯誤或虛報,除補稅外,尚須依法受罰。

六、報關期限與延誤處理

  1. 原則上應於貨物運抵後十日內辦理報關。
  2. 因天災、文件遺失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報關者,得申請延期。
  3. 逾期未報關者,海關得依法通知改作退運、拍賣或沒入。

七、完稅價格之確定

  1. 完稅價格指作為課徵關稅與進口稅之基準價值。
  2. 原則採進口貨物之成交價格為依據(CIF價)。
  3. 若無成交價格,依序採用相同貨物、類似貨物或推定價格方式計算。
  4. 進口人應據實提供發票、契約、運費及保險費等文件。

八、進口稅捐之徵收

  1. 進口稅捐包括關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
  2. 海關依貨物稅則號列及完稅價格核定稅額。
  3. 進口人應於海關核發稅單後繳納,逾期未繳者依規加徵滯納金。

九、進口通關之特殊情形

  1. 保稅區貨物:須依「保稅貨物管理辦法」通關,不課徵關稅。
  2. 郵包進口:由郵政機構代辦報關,金額低於免稅額者免稅。
  3. 快遞貨物:得採「簡易申報」方式通關。
  4. 政府專案或救災物資:可採「專案放行」制度先行入境後補辦報關。

十、進口通關之現代化與電子化

  1. 我國實施「單一窗口通關系統」(Trade-Van Single Window),整合報關、檢驗、檢疫與管制程序。
  2. 全面採用電子資料交換(EDI)及線上報關,提高作業效率。
  3. 推動「智慧通關系統」(Smart Customs),導入AI風險管理與自動查驗。
  4. 實施「事先報關」與「預先審核」,縮短貨物抵港至放行時間。
  5. 強化企業優質認證制度(AEO),提升通關安全與效率。

十一、海關之監管措施

  1. 海關得隨時查核進口貨物之真實性、稅款計算與文件合法性。
  2. 若發現異常或違法行為,得暫緩放行並啟動複查程序。
  3. 對高風險貨品或具管制性之進口貨物,採加強監管與風險控管措施。

十二、進口人之權利與義務

  1. 進口人有如實申報、配合查驗及繳納稅款之義務。
  2. 若對海關課稅或查驗結果有異議,得依法申請復查、訴願或行政救濟。
  3. 應妥善保存報關與繳稅文件,以備後續稽核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