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商業認證
Completion requirements
e認證考試
402 載運客貨船舶之進口通關
一、船舶進口通關之意義
- 載運客貨之船舶進口,係指外籍或我國籍船舶自國外航行至我國港口,須依海關及相關法令辦理通關手續之程序。
- 其目的在於防止走私、維護邊境安全及確保船舶載運貨物之合法性。
- 船舶進口通關屬於海關監管範疇,關係稅收、國境安全及海運秩序。
二、法律依據與主管機關
- 主要依據為《關稅法》、《港埠管理規則》及《海關緝私條例》。
- 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海關為主管機關,負責查驗及監管進口船舶。
- 港務公司、海巡署及移民署等單位依職權協同執行邊境管理。
三、船舶進口之類別
- 外籍船舶:外國船舶首次進入我國港口者,須辦理入境通關手續。
- 我國籍船舶:我國船舶自國外返航入境者,視同進口通關辦理。
- 臨時入境船舶:如展覽、修理、救援或租賃用途,得依特別許可暫准進口。
四、船舶進口通關基本程序
- 船舶到港前報告
- 承運人應於船舶抵港前24小時向海關遞報「進口舶單」。
- 內容包括船名、航次、出發港、抵達港、載運貨物及旅客資料。
- 可採電子資料交換(EDI)方式傳送。
- 船舶抵港後報驗
- 船長應向海關呈報船舶文件,包含船舶登記證書、船員名冊、貨載清單與船舶日誌。
- 海關核對資料並實施登輪查驗。
- 登輪查驗
- 海關人員登船查核船艙、倉庫、貨艙及船員隨身物品。
- 確認無夾藏違禁品或未申報貨物。
- 若查驗正常,核發入港許可。
- 監管與放行
- 查驗完畢且無異常者,海關准予進港。
- 若有可疑情事,海關得暫緩放行,並通知相關單位調查。
五、船舶報單與附件文件
- 船舶應提交之文件包括:
- 進口舶單(Manifest)。
- 貨物艙單(Cargo Manifest)。
- 旅客名單及船員名冊。
- 衛生檢疫證明與船舶國籍證書。
- 若船舶本身屬於進口標的,應另附商業發票、契約及進口許可證。
- 所有文件須以電子方式報送,並留存正本備查。
六、船舶查驗範圍與重點
- 查驗範圍包括船艙、機艙、甲板、倉庫及生活區。
- 查驗重點:
- 是否有走私貨物或未申報之貨品。
- 船舶機械設備與報單一致性。
- 是否違反環境或安全規範(如污染物排放)。
- 船員、旅客與名單相符性。
七、進口稅捐與費用
- 若船舶本身為進口貨物(例如新購船舶或長期租賃轉購),應依完稅價格課徵關稅及營業稅。
- 稅基以成交價格(CIF)為準,並加計保險與運費。
- 暫准進口船舶得免稅,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八、暫准進口船舶之管理
- 暫准進口適用於展覽、修理、救難或短期租賃用途。
- 應由船東或代理人向海關申請,並提出用途、期限及擔保金。
- 暫准期限屆滿後:
- 船舶須復運出境,方可退還保證金。
- 若留用於國內,應改按正式進口程序補稅。
九、特殊情形處理
- 船舶故障或遇天災緊急入港者,海關得准其先行入港,事後補辦報關。
- 若船舶發生事故需修理,海關得核准部分拆卸與零件更換。
- 違法夾藏、虛報或逃避查驗者,依《關稅法》及《緝私條例》論處。
十、電子化與智慧化管理
- 船舶報單採行電子申報制度,減少紙本文件。
- 實施「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與「港區電子監控」以即時掌握動態。
- 推行「智慧關港整合系統(Smart Port Customs Integration)」以提升安全與效率。
- 建立跨機關資訊共享平台,強化移民、檢疫與海關間之協同作業。
十一、船舶出入境紀錄與保管
- 海關應建立船舶進出口資料檔案,包含航次、貨載與查驗紀錄。
- 各項文件保存年限原則為五年,以供稽查或統計之用。
- 違規紀錄船舶將列入高風險名單,後續航次加強查驗。
十二、船舶進口之現代化發展方向
- 推動港口與海關資訊整合,建立自動化通關流程。
- 應用AI分析與風險預警系統,預先偵測可疑航次。
- 實施「無紙化通關」與「遠端查驗」,提升效率。
- 與國際港埠簽訂合作備忘錄,推動船舶通關互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