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2 載運客貨船舶之進口通關

一、船舶進口通關之意義

  1. 載運客貨之船舶進口,係指外籍或我國籍船舶自國外航行至我國港口,須依海關及相關法令辦理通關手續之程序。
  2. 其目的在於防止走私、維護邊境安全及確保船舶載運貨物之合法性。
  3. 船舶進口通關屬於海關監管範疇,關係稅收、國境安全及海運秩序。

二、法律依據與主管機關

  1. 主要依據為《關稅法》、《港埠管理規則》及《海關緝私條例》。
  2. 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海關為主管機關,負責查驗及監管進口船舶。
  3. 港務公司、海巡署及移民署等單位依職權協同執行邊境管理。

三、船舶進口之類別

  1. 外籍船舶:外國船舶首次進入我國港口者,須辦理入境通關手續。
  2. 我國籍船舶:我國船舶自國外返航入境者,視同進口通關辦理。
  3. 臨時入境船舶:如展覽、修理、救援或租賃用途,得依特別許可暫准進口。

四、船舶進口通關基本程序

  1. 船舶到港前報告
    1. 承運人應於船舶抵港前24小時向海關遞報「進口舶單」。
    2. 內容包括船名、航次、出發港、抵達港、載運貨物及旅客資料。
    3. 可採電子資料交換(EDI)方式傳送。
  2. 船舶抵港後報驗
    1. 船長應向海關呈報船舶文件,包含船舶登記證書、船員名冊、貨載清單與船舶日誌。
    2. 海關核對資料並實施登輪查驗。
  3. 登輪查驗
    1. 海關人員登船查核船艙、倉庫、貨艙及船員隨身物品。
    2. 確認無夾藏違禁品或未申報貨物。
    3. 若查驗正常,核發入港許可。
  4. 監管與放行
    1. 查驗完畢且無異常者,海關准予進港。
    2. 若有可疑情事,海關得暫緩放行,並通知相關單位調查。

五、船舶報單與附件文件

  1. 船舶應提交之文件包括:
    1. 進口舶單(Manifest)。
    2. 貨物艙單(Cargo Manifest)。
    3. 旅客名單及船員名冊。
    4. 衛生檢疫證明與船舶國籍證書。
    5. 若船舶本身屬於進口標的,應另附商業發票、契約及進口許可證。
  2. 所有文件須以電子方式報送,並留存正本備查。

六、船舶查驗範圍與重點

  1. 查驗範圍包括船艙、機艙、甲板、倉庫及生活區。
  2. 查驗重點:
    1. 是否有走私貨物或未申報之貨品。
    2. 船舶機械設備與報單一致性。
    3. 是否違反環境或安全規範(如污染物排放)。
    4. 船員、旅客與名單相符性。

七、進口稅捐與費用

  1. 若船舶本身為進口貨物(例如新購船舶或長期租賃轉購),應依完稅價格課徵關稅及營業稅。
  2. 稅基以成交價格(CIF)為準,並加計保險與運費。
  3. 暫准進口船舶得免稅,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八、暫准進口船舶之管理

  1. 暫准進口適用於展覽、修理、救難或短期租賃用途。
  2. 應由船東或代理人向海關申請,並提出用途、期限及擔保金。
  3. 暫准期限屆滿後:
    1. 船舶須復運出境,方可退還保證金。
    2. 若留用於國內,應改按正式進口程序補稅。

九、特殊情形處理

  1. 船舶故障或遇天災緊急入港者,海關得准其先行入港,事後補辦報關。
  2. 若船舶發生事故需修理,海關得核准部分拆卸與零件更換。
  3. 違法夾藏、虛報或逃避查驗者,依《關稅法》及《緝私條例》論處。

十、電子化與智慧化管理

  1. 船舶報單採行電子申報制度,減少紙本文件。
  2. 實施「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與「港區電子監控」以即時掌握動態。
  3. 推行「智慧關港整合系統(Smart Port Customs Integration)」以提升安全與效率。
  4. 建立跨機關資訊共享平台,強化移民、檢疫與海關間之協同作業。

十一、船舶出入境紀錄與保管

  1. 海關應建立船舶進出口資料檔案,包含航次、貨載與查驗紀錄。
  2. 各項文件保存年限原則為五年,以供稽查或統計之用。
  3. 違規紀錄船舶將列入高風險名單,後續航次加強查驗。

十二、船舶進口之現代化發展方向

  1. 推動港口與海關資訊整合,建立自動化通關流程。
  2. 應用AI分析與風險預警系統,預先偵測可疑航次。
  3. 實施「無紙化通關」與「遠端查驗」,提升效率。
  4. 與國際港埠簽訂合作備忘錄,推動船舶通關互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