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商業認證
Completion requirements
e認證考試
404 轉運(口)貨物通關基本規定
一、轉運(口)貨物之意義
- 轉運貨物係指由一國運抵本國港口或機場後,不經本國報關進口,直接運往他國之貨物。
- 轉口貨物係指貨物自國外輸入經我國通關後,再出口至他國者。
- 兩者皆屬國際物流中之中繼作業,能促進港埠運輸與轉口貿易發展。
二、法律依據與主管機關
- 主要依據為《關稅法》及《貨物通關辦法》。
- 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各地海關為主管機關,負責審核與監管。
- 航港單位與貨運承攬業者須配合提供貨物運輸與裝卸資料。
三、轉運與轉口之區別
- 轉運貨物:不辦理進口報關,貨物僅經我國港區中轉再出口。
- 轉口貨物:先行報關進口,再以出口報關形式輸出。
- 轉運貨物不課稅,轉口貨物依實際進出口程序課稅或退稅。
四、轉運(口)貨物通關之目的
- 管控國際物流流向,防止走私與非法轉移。
- 保障稅收與維護貿易秩序。
- 促進港埠、自由貿易區及物流中心之國際中繼功能。
五、轉運貨物通關基本程序
- 提報與申請
- 承運人應於貨物抵達前向海關提出轉運申請。
- 申報內容包括貨名、數量、重量、運送工具、目的地及提單號碼。
- 審核與核准
- 海關審核貨物是否屬轉運性質並核准裝卸地點。
- 通常採電子化審核,節省時間。
- 裝卸與監管
- 貨物應於海關指定區域內裝卸,禁止任意開箱或調包。
- 海關得派員監視或加封貨櫃。
- 放行與轉運
- 經核准後得自原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他國運具轉運出境。
- 放行後貨物不得在國內銷售或改裝。
六、轉口貨物通關程序
- 進口報關
- 先依一般進口程序報關、查驗與完稅。
- 若屬暫時進口後再出口者,得申請保稅或退稅。
- 出口報關
- 轉口時應另行報出口單。
- 海關核對進出口報單資料一致後,准予轉口放行。
七、轉運(口)貨物監管原則
- 封櫃管理原則:轉運貨櫃須加施封條,禁止開啟或變更內容。
- 限區操作原則:裝卸作業僅限於海關指定區域內進行。
- 時效原則:轉運貨物應於核准期限內完成轉運出境。
- 責任原則:承運人及承攬業者對貨物完整性與安全負責。
八、轉運(口)貨物之文件
- 應具備文件如下:
- 提單(Bill of Lading)或空運提單(Air Waybill)。
- 貨物艙單(Manifest)。
- 轉運申請書及海關核准文件。
- 若屬轉口貨物,應另附報關文件、商業發票與裝箱單。
- 所有文件須以電子化方式報送,以利資料比對與監控。
九、保稅制度與轉運(口)貨物關係
- 轉運及轉口貨物常利用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自由貿易港區儲存。
- 保稅區內之貨物視為未進口,免徵關稅與營業稅。
- 自保稅區再轉出口者,依實際離境情形報關結案。
十、轉運(口)貨物之安全管理
- 海關實施風險評估制度,針對高風險貨物加強查核。
- 加裝電子封條與GPS追蹤裝置,確保貨櫃未遭非法開啟。
- 推動「智慧物流監控系統」整合港區資料、封條狀態與貨物流向。
- 落實「安全供應鏈管理」與「AEO優質企業」制度。
十一、違規與處罰
- 若發現貨物短少、調包或開櫃,承運人及貨主應負責。
- 未經核准擅自轉運或轉口者,海關得沒入貨物或移送偵辦。
- 若申報不實或偽造文件,除補稅外,並依《關稅法》處罰。
十二、轉運(口)通關現代化與電子化發展
- 全面實施「電子舶單」與「單一窗口」通報系統,整合航運資料。
- 建立跨港口貨物資料追蹤平台,實現即時監控。
- 導入AI風險分析技術,提前辨識可疑貨運。
- 強化國際合作,與鄰近國家簽訂轉運資訊互認協議。
- 推行「無紙化通關」與「自動放行」制度,提升通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