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轉運(口)貨物通關基本規定

一、轉運(口)貨物之意義

  1. 轉運貨物係指由一國運抵本國港口或機場後,不經本國報關進口,直接運往他國之貨物。
  2. 轉口貨物係指貨物自國外輸入經我國通關後,再出口至他國者。
  3. 兩者皆屬國際物流中之中繼作業,能促進港埠運輸與轉口貿易發展。

二、法律依據與主管機關

  1. 主要依據為《關稅法》及《貨物通關辦法》。
  2. 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各地海關為主管機關,負責審核與監管。
  3. 航港單位與貨運承攬業者須配合提供貨物運輸與裝卸資料。

三、轉運與轉口之區別

  1. 轉運貨物:不辦理進口報關,貨物僅經我國港區中轉再出口。
  2. 轉口貨物:先行報關進口,再以出口報關形式輸出。
  3. 轉運貨物不課稅,轉口貨物依實際進出口程序課稅或退稅。

四、轉運(口)貨物通關之目的

  1. 管控國際物流流向,防止走私與非法轉移。
  2. 保障稅收與維護貿易秩序。
  3. 促進港埠、自由貿易區及物流中心之國際中繼功能。

五、轉運貨物通關基本程序

  1. 提報與申請
    1. 承運人應於貨物抵達前向海關提出轉運申請。
    2. 申報內容包括貨名、數量、重量、運送工具、目的地及提單號碼。
  2. 審核與核准
    1. 海關審核貨物是否屬轉運性質並核准裝卸地點。
    2. 通常採電子化審核,節省時間。
  3. 裝卸與監管
    1. 貨物應於海關指定區域內裝卸,禁止任意開箱或調包。
    2. 海關得派員監視或加封貨櫃。
  4. 放行與轉運
    1. 經核准後得自原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他國運具轉運出境。
    2. 放行後貨物不得在國內銷售或改裝。

六、轉口貨物通關程序

  1. 進口報關
    1. 先依一般進口程序報關、查驗與完稅。
    2. 若屬暫時進口後再出口者,得申請保稅或退稅。
  2. 出口報關
    1. 轉口時應另行報出口單。
    2. 海關核對進出口報單資料一致後,准予轉口放行。

七、轉運(口)貨物監管原則

  1. 封櫃管理原則:轉運貨櫃須加施封條,禁止開啟或變更內容。
  2. 限區操作原則:裝卸作業僅限於海關指定區域內進行。
  3. 時效原則:轉運貨物應於核准期限內完成轉運出境。
  4. 責任原則:承運人及承攬業者對貨物完整性與安全負責。

八、轉運(口)貨物之文件

  1. 應具備文件如下:
    1. 提單(Bill of Lading)或空運提單(Air Waybill)。
    2. 貨物艙單(Manifest)。
    3. 轉運申請書及海關核准文件。
    4. 若屬轉口貨物,應另附報關文件、商業發票與裝箱單。
  2. 所有文件須以電子化方式報送,以利資料比對與監控。

九、保稅制度與轉運(口)貨物關係

  1. 轉運及轉口貨物常利用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自由貿易港區儲存。
  2. 保稅區內之貨物視為未進口,免徵關稅與營業稅。
  3. 自保稅區再轉出口者,依實際離境情形報關結案。

十、轉運(口)貨物之安全管理

  1. 海關實施風險評估制度,針對高風險貨物加強查核。
  2. 加裝電子封條與GPS追蹤裝置,確保貨櫃未遭非法開啟。
  3. 推動「智慧物流監控系統」整合港區資料、封條狀態與貨物流向。
  4. 落實「安全供應鏈管理」與「AEO優質企業」制度。

十一、違規與處罰

  1. 若發現貨物短少、調包或開櫃,承運人及貨主應負責。
  2. 未經核准擅自轉運或轉口者,海關得沒入貨物或移送偵辦。
  3. 若申報不實或偽造文件,除補稅外,並依《關稅法》處罰。

十二、轉運(口)通關現代化與電子化發展

  1. 全面實施「電子舶單」與「單一窗口」通報系統,整合航運資料。
  2. 建立跨港口貨物資料追蹤平台,實現即時監控。
  3. 導入AI風險分析技術,提前辨識可疑貨運。
  4. 強化國際合作,與鄰近國家簽訂轉運資訊互認協議。
  5. 推行「無紙化通關」與「自動放行」制度,提升通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