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商業認證
Completion requirements
e認證考試
403 載運客貨飛機之出口通關
一、飛機出口通關之意義
- 載運客貨之飛機出口,係指我國籍航空器或於國內製造完成之飛機運往國外使用、租賃、展覽或出售時,須依海關法令辦理出口通關手續之程序。
- 出口通關之目的在於確認飛機及其附屬設備之合法性、用途及稅務狀態,並作為國際貿易統計與外匯結匯之依據。
- 通關程序同時防範非法轉讓、走私及夾藏違禁品,維護航安與國家安全。
二、法律依據與主管機關
- 主要依據為《關稅法》、《貨物通關辦法》、《航空法》及相關子法。
- 財政部關務署及各機場海關為主管機關。
- 交通部民航局、移民署及航空警察局等單位依權責配合監督。
三、飛機出口之類型
- 一般出口航空器:國內製造完成或國籍航空公司出售之飛機輸往國外。
- 暫准出口航空器:用於修理、測試、展覽或租賃後須復運回國。
- 再出口航空器:原進口後未使用或租期屆滿,依規定再出口。
四、出口通關基本程序
- 申報前準備
- 出口人應備妥飛機所有權證明、合約書及出口許可文件。
- 若屬暫准出口,應事先申請核准並提供擔保金或保證文件。
- 報關申報
- 出口人或報關業者應於飛機出境前向所在地機場海關辦理出口報關。
- 報單內容應包括飛機型號、製造號碼、噸位、價格、目的地及用途。
- 文件審核
- 海關審核出口報單、發票、契約、保險單及航空登記證書。
- 如屬特種航空器或政府補貼項目,須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 查驗作業
- 海關得派員登機查驗,核對航空器資料及設備是否與申報一致。
- 查驗重點包括貨艙、機艙及隨附貨物,防止夾藏或違禁品。
- 放行程序
- 經查驗無誤後,海關簽註准予出口。
- 飛機離境後,海關應完成報關結案登錄。
五、出口報關文件與附件
- 出口報單(Export Declaration)。
- 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 出口合約或租賃協議。
- 航空器登記證書及國籍證明。
- 出口許可證(如屬管制品或特殊裝備)。
- 民航局飛航適航證或相關檢驗報告。
六、暫准出口航空器之管理
- 暫准出口係指航空器為試航、修理、展覽或短期租賃等目的,暫時運出國外。
- 申請程序:
- 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用途與預定返回時間。
- 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擔保文件。
- 管理規定:
- 應於核准期限內復運回國並向海關報驗。
- 若期限屆滿未復運或另作他用,海關得追繳稅款。
- 若暫准出口之飛機在外出售或轉讓,應補辦正式出口報關手續。
七、出口稅捐與退稅規定
- 出口航空器原則上免徵關稅與營業稅。
- 若飛機係以國內課稅材料或零件製造者,出口人得申請退稅。
- 退稅申請應檢附出口報單、結匯證明及相關製造成本文件。
八、航空貨物與郵件隨機出境之管理
- 航空器於出境時,若搭載貨物或郵件,應依規定辦理貨物出口報關。
- 貨艙不得裝載未申報或禁止出口之物品。
- 郵件由郵政機構統一向海關申報並接受查驗。
九、查驗重點與安全措施
- 查驗重點包括:
- 飛機資料(型號、序號、重量)與報單是否一致。
- 飛機裝備、零附件與報告書是否相符。
- 是否存在夾藏貨物、違禁品或未核准裝載物。
- 安全措施:
- 海關與航空警察局協同登機查驗。
- 高價值或軍民兩用設備須加強監管。
十、電子化與智慧通關管理
- 飛機出口報關全面採用電子化資料傳輸(EDI)。
- 建立「智慧航空通關系統」,整合航空公司、海關與民航局資料。
- 實施「預報報關」制度,貨物與飛機資料可於起飛前審核完成。
- 導入AI風險管理與自動放行技術,提高查驗效率。
十一、特殊情況處理
- 飛機因天候或機械故障延後出境者,應立即通知海關備查。
- 若飛機未經放行擅自起飛,海關得依《關稅法》與《緝私條例》追究法律責任。
- 飛機在外毀損、滅失或交易失效者,出口人須向海關提出說明與補件結案。
十二、現代化與國際合作發展方向
- 推行「無紙化通關」與「電子證書認證」制度,簡化行政流程。
- 建立跨國航空通關資料共享平台,強化安全合作。
- 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合作推動航班安全與貨物追蹤整合。
- 配合綠色航空政策,發展低碳、永續的航空出口通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