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商業認證
Completion requirements
e認證考試
405 倉儲業處理貨物之作業
一、倉儲業之意義與功能
- 倉儲業係指依法設立並經海關核准,專責從事進出口或保稅貨物存放、保管、裝卸、分貨及簡易加工等作業之營業單位。
- 其主要功能包括貨物流通的暫存管理、貨物保全及通關監管之延伸。
- 倉儲業為國際貿易與物流供應鏈中不可或缺的環節,連結報關、運輸及出口加工。
二、倉儲業之法律依據與主管機關
- 主要依據《關稅法》、《保稅倉庫管理辦法》及《貨物通關辦法》。
- 主管機關為財政部關務署及各地海關。
- 倉儲業者除須向經濟部登記外,尚需經海關核准始得經營進出口貨物倉儲業務。
三、倉儲作業之基本類型
- 普通倉儲:存放已完稅或非保稅貨物。
- 保稅倉儲:存放未完稅或暫准進口貨物。
- 轉運倉儲:供轉運貨物於短期內儲存待再出口或再運送。
- 特殊倉儲:存放危險品、冷凍品或特定規格貨物,須符合安全及環保規定。
四、倉儲貨物進出作業程序
- 入倉程序
- 貨主或報關業者應填具入倉申請書,並附提單、發票及裝箱單。
- 海關查核後核准入倉,貨物進入監管區存放。
- 倉儲業者應製作入倉登錄表,記載貨名、數量、重量、進倉日期及存放位置。
- 出倉程序
- 貨主須提出出倉申請並檢附報關放行文件。
- 海關核對貨物與報單一致後核准放行。
- 倉儲業者應登錄出倉紀錄並留存資料備查。
五、貨物保管與管理
- 倉儲業者應妥善保管貨物,防止損壞、失竊或變質。
- 應建立貨物帳冊與電腦管理系統,以掌握貨物流動狀況。
- 對危險性或特殊貨物,須依法設置安全設備並定期檢查。
- 保稅貨物之移動、分貨、分裝、簡易加工,須事先報備並受海關監督。
六、倉儲區域之管理與監管
- 倉庫應設於海關指定區域,設有明確邊界與安全設施。
- 海關得派員駐倉或以電子監控系統進行管理。
- 倉儲業者應確保倉區出入口監控設備完善,防止非法進出。
- 任何貨物移動、裝卸或盤點,應記錄於電子系統內並即時回報海關。
七、貨物裝卸與移動作業
- 裝卸作業須在海關監督下進行,不得擅自開封或改變貨物狀態。
- 倉儲業者應配備合格裝卸機具及安全人員。
- 若需分裝、換包裝或貼標籤,須經海關核准後辦理。
- 貨物移動至他倉或運輸工具前,應事先申請許可並報備。
八、盤點與核對作業
- 倉儲業者應定期與海關共同盤點貨物,確認帳實相符。
- 每次盤點結果應製作紀錄並簽章歸檔。
- 若發現短少、毀損或遺失,須立即向海關報告並說明原因。
- 海關得不定期抽查,以防範舞弊或偷運。
九、保稅倉儲貨物之管理特則
- 保稅倉庫內貨物視同未進口,不得任意取出或銷售於國內。
- 保稅貨物移出倉庫時,應辦理報關完稅或轉出口手續。
- 保稅貨物可在倉內進行簡易加工,如分裝、貼標、檢驗等,但不得改變原物性質。
- 海關得隨時監督或抽查保稅貨物帳冊。
十、倉儲業者之責任與義務
- 倉儲業者對倉內貨物負有妥善保管與帳務真實之責任。
- 應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與安全措施。
- 若違反監管規定,致貨物遺失或逃漏稅,倉儲業者須負連帶責任。
- 倉儲業者應依規向海關繳交保證金,以確保管理誠信。
十一、事故與異常處理
- 倉庫發生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時,應立即通知海關並採取防護措施。
- 貨物受損、短少或遺失,應即報海關處理。
- 若涉及違法或走私嫌疑,海關得暫時封倉或停止作業。
- 事故處理完畢後,須提報完整報告並由海關備查。
十二、倉儲業電子化與智慧管理發展
- 推動「智慧倉儲系統」(Smart Warehouse) 以RFID、AI、感測器進行貨物監控。
- 建立與海關連線之電子資料交換(EDI)平台,即時通報貨物流向。
- 採用自動盤點與影像監控技術,提升管理透明度與效率。
- 實施「單一窗口作業」整合報關、裝卸與倉儲資料。
十三、倉儲業與國際物流之連結
- 倉儲業為自由貿易港區、物流園區與轉運中心的重要支撐。
- 透過保稅制度與轉運倉儲,提升我國港口國際競爭力。
- 鼓勵倉儲業與報關、貨運、電商企業建立整合供應鏈服務。
十四、結語
- 倉儲作業乃關務制度與國際物流管理的重要環節。
- 應兼顧效率、安全與法令遵循,以確保貨物流通順暢。
- 持續推動智慧化、數位化與綠色倉儲,是未來倉儲業發展之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