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商業認證
Requisitos de finalización
e認證考試
406 保稅物品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特殊規定
一、保稅制度之意義
- 保稅制度係指進口貨物暫緩課徵關稅及營業稅,先行存放於經海關核准之特定區域或倉庫內,以供加工、組裝、製造或再出口使用之制度。
- 其主要目的在於促進出口加工、增加外匯收入及活絡貿易流通。
- 保稅制度兼具稅收彈性、產業輔導與貿易便利化之功能。
二、保稅制度之法律依據
- 依據《關稅法》、《保稅倉庫管理辦法》、《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 主管機關為財政部關務署及各地海關,並由經濟部負責加工出口區與港區設置管理。
三、保稅物品之種類
- 保稅倉庫貨物:存放未完稅進口貨物,供再出口或加工使用。
- 加工出口區貨物:進口後經加工、組裝、製造再出口者。
- 保稅工廠貨物:供生產出口產品之原料或零組件。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進出自由港區內企業之貨物。
- 其他經海關認定得適用保稅之貨品。
四、保稅貨物之通關基本規定
- 保稅貨物原則上視同「未進口」,免徵關稅及營業稅。
- 進入保稅區前,應經海關核准並辦理保稅申報。
- 保稅貨物須在海關監督下存放、加工或運用,不得任意取出或內銷。
- 保稅貨物之進出、移轉及加工,均須記帳並備查。
五、保稅貨物進出區作業程序
- 進入保稅區:
- 由報關業者向海關提出進倉申報。
- 經核准後方可進入保稅區或倉庫。
- 由保稅區出區:
- 若為出口,應辦理出口報關。
- 若轉內銷,須辦理完稅手續。
- 若轉往他保稅區,應填具轉運或轉倉申報文件。
六、保稅貨物之管理與帳務制度
- 保稅區企業應設置進出帳冊及電腦管理系統。
- 每筆貨物流向均須具體記錄,包括入區、加工、出區及報廢。
- 海關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帳冊與實物是否相符。
- 若發現短少或帳物不符,須立即申報並補稅或說明原因。
七、加工與簡易作業規定
- 保稅區內可進行加工、組裝、測試、修理、分裝、貼標籤等作業。
- 加工結果若出口,不課稅;若內銷,應依比例補稅。
- 加工過程中產生之副產品或廢料,應依規申報並依性質處理。
八、內銷貨物之完稅規定
- 保稅貨物若轉供國內使用,應依進口時完稅價格課徵關稅及營業稅。
- 由企業向海關申報內銷報單,海關核定稅額後准予放行。
- 若內銷貨物部分含國產原料,僅就進口部分補稅。
- 未經申報即內銷者,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九、自由貿易港區之通關特殊規定
- 自由貿易港區係我國為提升物流及貿易競爭力而設立之特殊保稅區。
- 港區內貨物之進出,原則上免報關與免稅,惟需備查。
- 港區與國內非保稅地區間貨物流動,須依「區內、區外」關係申報報關。
- 港區內企業得進行倉儲、分裝、加工、維修、展示等活動。
- 港區貨物若銷售至國內,須依規完稅。
十、港區貨物之安全與監管
- 港區出入口設有電子監控與卡口管理系統。
- 港區企業應建立貨物流向管理系統並與海關連線。
- 海關得依風險評估對特定貨物實施查驗。
- 若發現違規或非法轉運,海關得即時封倉並處理。
十一、保稅貨物之報廢與遺失
- 保稅貨物若毀損、變質或無法再利用,應向海關申請報廢銷毀。
- 報廢程序須有海關監督並留存證明文件。
- 若貨物遺失,應即報海關並補稅或追查責任。
- 故意隱匿或虛報遺失者,依《關稅法》處罰。
十二、稅收與退稅規定
- 保稅貨物出口者免稅,內銷者補稅。
- 使用國內課稅原料生產並出口者,得申請退還已繳稅款。
- 退稅申請應檢附出口報單與結匯證明,由海關審核後發還。
十三、保稅與自由港區之電子化管理
- 海關全面採用電子報關與即時監控系統,整合保稅及港區資料。
- 港區企業應透過EDI(電子資料交換)與海關系統連線。
- 引進AI與大數據分析強化風險管理與稽核效率。
- 建立「智慧關務平台」,實現貨物即時追蹤與線上查核。
十四、違規處理與法律責任
- 未經核准將保稅貨物移出或內銷者,海關得沒入貨物並處罰。
- 若虛報、短報或偽造帳冊,除補稅外並移送司法機關。
- 保稅區企業違規累犯者,海關得撤銷保稅資格。
十五、保稅與自由港制度發展方向
- 持續強化「保稅一體化管理」以簡化區間作業程序。
- 推動跨區貨物流通自動化與電子化。
- 配合綠色政策,建立永續低碳之保稅港區管理模式。
- 強化國際合作與互認制度,提升我國港口與自由貿易區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