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國外匯兌業務的範圍

一、國外匯兌業務的範圍

  1. 銀行可辦理項目包括:
     1) 匯款(匯出及匯入)
     2) 外幣現鈔收兌
     3) 外幣旅行支票結匯(代售及兌現)
     4) 光票買入與託收
     5) 外匯存款及其結購、結售之申報
     6) 外匯衍生性交易(如與利率、匯率、商品、指數連動之產品)
  2. 匯款業務之基本分類
     1) 匯出匯款:由境內客戶將外幣匯往境外,屬結購外匯,銀行對客戶為賣匯,開立賣匯水單。
     2) 匯入匯款:由境外匯入外匯至境內,屬結售外匯,銀行對客戶為買匯,開立買匯水單。
  3. 匯款傳遞形式
     1) 電匯(T/T):以電報或SWIFT指示解款行付款,速度最快、最常用。
     2) 信匯(M/T):以郵寄付款委託書方式辦理,時間較長、成本較低。
     3) 票匯(D/D):開立即期匯票,由受款人憑票向解款行提示解付,得背書轉讓。
  4. 外幣現鈔及提款機業務
     1) 外幣現鈔結匯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須填具申報書。
     2) 外幣提款機每日每人累計上限為等值一萬美元。
     3) 人民幣現鈔每次提領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
     4) 若發現外幣偽鈔,應依規定登錄並處理,小額可蓋章作廢,大額需報警備查。
  5. 旅行支票
     1) 無指定付款地與付款日期,全球通用。
     2) 銀行可代售或代客兌現。
  6. 光票(Clean Bill)
     1) 光票買入:銀行先墊付款項,待收妥後再行核銷。
     2) 光票託收:銀行代客收款,收妥後撥款。
     3) 光票包括旅行支票、國庫支票、小額匯票、郵政匯票、私人支票及銀行支票等。
  7. 外匯存款及交易單據
     1) 以新臺幣結購外匯存入或自外匯提出結售為新臺幣,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者,須依規定申報。
     2) 結購存入開立賣匯水單;結售提出開立買匯水單;未涉及新臺幣者開立其他交易憑證。

二、國際匯兌金流(順匯與逆匯)

  1. 順匯
     1) 由債務人或匯款人發動。
     2) 匯款工具與資金方向一致。
     3) 主要付款方式為電匯、信匯及票匯。
  2. 逆匯
     1) 由債權人或收款人發動。
     2) 匯款工具方向與資金方向相反。
     3) 主要付款方式為信用狀與託收。

三、重點整理

  1. 以新臺幣結購外匯匯出者,銀行對客戶為賣匯,應開立賣匯水單。
  2. 匯入外匯結售為新臺幣者,銀行對客戶為買匯,應開立買匯水單。
  3. 外幣提款機每日限額為等值一萬美元,人民幣現鈔每次限額二萬元。
  4. 光票為不附商業單據之票據,若附商業單據則屬進出口外匯業務,不屬本章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