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買賣外幣現鈔與旅行支票

一、外幣現鈔業務之意義

  1. 外幣現鈔係指以實體貨幣形式存在之外幣,如紙鈔與硬幣,用於旅遊、商務或海外消費等交易。
  2. 銀行辦理外幣現鈔買賣,實際上屬外匯結購與結售之行為。
  3. 以新臺幣購買外幣現鈔稱為結購外匯,銀行對客戶為賣匯;將外幣現鈔兌回新臺幣稱為結售外匯,銀行對客戶為買匯。

二、外幣現鈔買賣程序

  1. 客戶向銀行提出買賣申請
     1) 申請人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2) 若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以上,須填具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2. 銀行辦理交易
     1) 銀行依牌告匯率買入或賣出外幣現鈔。
     2) 交易完成後開立相應之買匯水單或賣匯水單。
  3. 現鈔交付
     1) 買入外幣現鈔者,銀行收取外幣並支付新臺幣。
     2) 賣出外幣現鈔者,銀行收取新臺幣並交付外幣現鈔。
  4. 銀行內部登錄
     1) 銀行須即時記錄外幣現鈔存取明細。
     2) 大額交易應留存交易資料及影本備查。

三、外幣現鈔買賣之匯率

  1. 現鈔買入價:銀行收購客戶手中外幣現鈔所使用之匯率。
  2. 現鈔賣出價:銀行售予客戶外幣現鈔所使用之匯率。
  3. 匯差原因:反映運送保險、保管風險及現鈔供需。
  4. 現鈔匯率通常較即期匯率不利於客戶,顯示現鈔交易成本較高。

四、外幣現鈔提領與限額規定

  1. 透過外幣提款機每日提領上限為等值一萬美元。
  2. 人民幣現鈔提領每次不得超過二萬元。
  3. 以新臺幣購買外幣現鈔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者須填報。
  4. 旅客攜帶外幣出境若超過等值一萬美元,應依海關規定申報。

五、偽鈔與損鈔處理

  1. 銀行收受外幣時應驗明真偽及完整性。
  2. 若發現偽鈔:
     1) 小額部分可蓋章註明「偽造」並留存。
     2) 大額或疑似偽造群體案件應報警處理。
  3. 若為損鈔或缺角鈔票,依各發行國央行規定判定可否兌換。

六、旅行支票之意義

  1. 旅行支票(Traveller’s Cheque)係由銀行或金融機構發行之定額票據,持有人於出國期間可隨時兌現外幣。
  2. 具有安全性高、遺失可掛失重發、全球通用等特點。
  3. 票面無指定付款日期與地點,可於發行銀行代理網絡內兌換。

七、旅行支票之種類與特性

  1. 依發行機構區分:
     1) 美國運通(American Express)
     2) Visa 或 Mastercard 系統銀行
     3) 各國主要銀行發行之支票
  2. 特性:
     1) 具簽名核驗機制:購買時簽一次,兌現時再簽一次。
     2) 可多次分次使用。
     3) 票面金額固定,多以美元、歐元或英鎊計價。

八、旅行支票業務之種類

  1. 代售業務
     1) 銀行受理客戶購買旅行支票,以新臺幣結購外匯。
     2) 銀行收取手續費並開立賣匯水單。
  2. 兌現業務
     1) 客戶持旅行支票向銀行兌換外幣或新臺幣。
     2) 銀行驗證簽名後付款,並開立買匯水單。
  3. 若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以上,須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九、旅行支票之安全管理

  1. 旅行支票須妥善保管,避免與護照放在同處。
  2. 遺失或遭竊時,可憑購買收據與簽名樣本向發行機構申請重發。
  3. 銀行兌現時應比對簽名、票面號碼與發行編號,防止偽造。

十、重點整理

  1. 以新臺幣購買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屬結購外匯,銀行對客戶為賣匯,開立賣匯水單。
  2. 將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兌換新臺幣屬結售外匯,銀行對客戶為買匯,開立買匯水單。
  3. 外幣現鈔交易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應填報。
  4. 現鈔匯率高於即期匯率,反映交易成本與現金風險。
  5. 旅行支票之簽名須與購買時相符,否則不得兌現。
  6. 若支票遺失,應立即掛失並通知發行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