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光票買入及託收

一、光票之意義

  1. 光票係指不附商業單據之票據,通常為匯票、支票或本票等。
  2. 與「跟單票據」不同,光票不涉及貨物裝運單據,因此多用於非貿易性之資金往來。
  3. 銀行辦理光票買入或託收,主要係為代客收取境外付款或墊付款項。

二、光票買入業務

  1. 定義
     1) 光票買入係銀行向客戶先行墊付票據金額,並代為向境外付款行收取票款。
     2) 銀行在收妥票款後,再行核銷墊付金額。
  2. 性質
     1) 屬銀行短期融資性質,帶有一定信用風險。
     2) 票據經銀行買入後,所有權轉移至銀行,客戶應保證票據真實有效。
  3. 辦理條件
     1) 申請人須為銀行核准辦理外匯業務之客戶,並具良好往來紀錄。
     2) 所提交票據應為即期或短期付款票據,且出票人或付款行信用良好。
  4. 辦理程序
     1) 客戶填具光票買入申請書,並提交票據正本。
     2) 銀行審核票據真實性、金額、出票日期、付款地點及簽章。
     3) 銀行依內部核定比率墊付款項,通常為票面金額百分之九十至一百。
     4) 票據寄往境外付款行託收。
     5) 收妥票款後核銷墊付並結清利息及費用。
  5. 匯率與結匯
     1) 光票買入屬銀行先行墊付,故須依即期買入匯率換算。
     2) 客戶收取之款項視為結售外匯,銀行對客戶為買匯。
  6. 風險管理
     1) 票據若遭拒付,銀行得向客戶追索。
     2) 銀行應評估票據之信用及國別風險,必要時要求擔保或保險。

三、光票託收業務

  1. 定義
     1) 光票託收係銀行依客戶委託,代為向境外付款行收取票款。
     2) 銀行僅負責代收,不先行墊付金額。
  2. 性質
     1) 屬代收性質,銀行不承擔付款風險。
     2) 客戶收妥款項後方能結匯或入帳。
  3. 辦理條件
     1) 客戶須為合法持票人,票據須為外幣計價並可兌現。
     2) 票據須附正確付款行名稱、地址與票據號碼。
  4. 辦理程序
     1) 客戶填具光票託收申請書,附上票據正本。
     2) 銀行檢查票據真偽及格式後,寄交其往來銀行或代理行託收。
     3) 收妥票款後入帳或通知客戶結匯。
     4) 若遭退票,銀行通知客戶領回票據。
  5. 費用計收
     1) 銀行可按票面金額一定比例收取託收手續費。
     2) 若涉及郵遞或電報費用,依實際支出計算。

四、光票買入與託收之比較

  1. 墊付款項:光票買入由銀行先行墊付,光票託收則不墊付。
  2. 風險承擔:光票買入由銀行承擔拒付風險,光票託收風險由客戶自負。
  3. 性質差異:光票買入屬信用性業務,光票託收屬代辦性業務。
  4. 收費方式:光票買入收取利息與手續費,光票託收僅收手續費。

五、光票之種類

  1. 依票據性質區分:
     1) 匯票(Draft):出票人委託付款人支付特定金額給收款人。
     2) 支票(Cheque):由出票人委託銀行於見票時付款。
     3) 本票(Promissory Note):由出票人承諾於指定日期付款給收款人。
  2. 依票據來源區分:
     1) 商業票據:企業間交易所開立之票據。
     2) 個人票據:個人往來或贈與之支付工具。
     3) 銀行票據:由銀行或金融機構簽發,信用程度最高。

六、票據託收與清算流程

  1. 銀行將票據寄交其代理銀行或清算銀行辦理收款。
  2. 若票據經受款銀行付款,款項匯回並通知客戶。
  3. 若票據遭拒付,應即通知客戶並退回票據正本。
  4. 銀行於託收完成後應登錄帳務並留存紀錄備查。

七、申報與帳務處理

  1. 光票買入或託收涉及外匯結售或結購時,應依金額申報。
  2. 結售外匯時銀行開立買匯水單,結購外匯時開立賣匯水單。
  3. 銀行應保存光票買入及託收相關單據與記錄至少五年。

八、重點整理

  1. 光票為不附商業單據之票據,主要用於非貿易性收付。
  2. 光票買入由銀行先墊付,光票託收則由銀行代收不墊付。
  3. 光票買入銀行對客戶為買匯,應開立買匯水單。
  4. 若票據遭拒付,銀行可依法向客戶追償墊付款項。
  5. 光票託收收妥款項後,客戶方可結售或入帳。
  6. 票據真偽與付款行信用為光票業務審核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