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商業認證
Completion requirements
e認證考試
108 國外匯兌相關法規
一、外匯管理體系與主管機關
- 我國外匯管理制度係依「外匯管理法」及相關子法規範辦理。
- 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負責外匯政策之擬定、執行及外匯市場監理。
- 銀行辦理外匯業務,須經中央銀行核准或登錄後方得執行。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理會)負責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之監督。
二、主要法律依據
- 外匯管理法
1) 規定外匯收支與交易之管理原則。
2) 授權中央銀行制定實施細則及申報辦法。
3) 明定違法行為之罰則與行政處分。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1) 規範結購、結售、匯出、匯入等交易之申報程序。
2) 規定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者應填報。
3) 規範銀行應核對交易真實性及保存紀錄。 - 外匯業務核准辦法
1) 規範銀行申請辦理外匯業務之程序與條件。
2) 指定銀行業務範圍及得辦理項目。
3) 要求銀行建立內控與防制洗錢制度。 -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
1) 銀行應確認客戶身分(KYC),並建立交易監控系統。
2) 可疑交易須通報調查局或金融情資中心。
3) 外匯交易紀錄應保存五年以上。
三、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之核准與範圍
- 核准程序
1) 銀行須向中央銀行提出申請,說明擬辦理業務種類及管理機制。
2) 經核准後方得辦理相關外匯業務。 - 得辦理之主要業務
1) 國際匯兌(匯出與匯入)。
2) 外幣現鈔買賣。
3) 光票買入與託收。
4) 外匯存款及結匯。
5) 衍生性外匯商品。
6) 其他經核准之外匯業務。 - 銀行應遵守之原則
1) 交易真實性原則。
2) 內部控制與職務分工原則。
3) 交易紀錄保存與報告義務。
四、外匯交易之申報與監理
- 申報門檻
1) 單筆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填報。
2) 銀行應代客申報並留存資料。 - 交易審查
1) 銀行應查核交易性質與目的。
2) 對異常交易應保留佐證資料。 - 監理要求
1) 中央銀行可要求銀行提供交易明細。
2) 金融監理會可檢查銀行內部控制與法遵制度。 - 應保留之文件
1) 客戶身分證明文件。
2) 匯兌申請書與水單。
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4) 合約、發票、匯款憑證等交易依據。
五、外匯收支與交易管理原則
- 自由化原則
1) 目前我國外匯制度已採「有限度自由化」。
2) 一般經常項目交易可自由結匯,資本項目仍受管理。 - 審查與核准原則
1) 經常項目:以事後申報為主。
2) 資本項目:視交易性質,需事前核准或備查。 - 交易實質原則
1) 所有外匯收支皆須具交易事實與憑證。
2) 銀行應確保資料真實完整。
六、違規行為與處罰
- 銀行違規
1) 未經核准辦理外匯業務,得處以罰鍰或停止業務。
2) 未依規定申報或提供不實資料者,得予警告或限制業務。 - 客戶違規
1) 故意規避申報或虛偽申報,得處罰鍰。
2) 涉及洗錢或資恐行為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行政處分範圍
1) 警告、罰鍰、暫停業務。
2) 廢止核准資格。
3) 移送司法偵辦。
七、防制洗錢與外匯交易
- 銀行應依「防制洗錢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 單筆或累計金額達等值一萬美元以上者應加強審查。
- 可疑交易應即通報主管機關,不得洩漏通報事實。
- 客戶身分確認(KYC)應於交易前完成並定期更新。
八、外匯法規之配合與教育訓練
- 銀行應設法遵專責單位,定期檢討內部制度。
- 員工應接受外匯業務及法令遵循之訓練。
- 定期向中央銀行報送外匯業務統計與執行情況。
- 發現異常交易時應即通報主管機關並配合調查。
九、重點整理
- 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 外匯收支或交易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須申報。
- 經常項目採自由結匯,資本項目仍須核准。
- 銀行辦理外匯業務需中央銀行核准。
- 外匯交易資料應保存五年以上。
- 可疑交易應依防制洗錢法即時通報。
- 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可處罰鍰或停止業務。
- 外匯收支申報之依據為外匯管理法及其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