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國外匯兌相關法規

一、外匯管理體系與主管機關

  1. 我國外匯管理制度係依「外匯管理法」及相關子法規範辦理。
  2. 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負責外匯政策之擬定、執行及外匯市場監理。
  3. 銀行辦理外匯業務,須經中央銀行核准或登錄後方得執行。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理會)負責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之監督。

二、主要法律依據

  1. 外匯管理法
     1) 規定外匯收支與交易之管理原則。
     2) 授權中央銀行制定實施細則及申報辦法。
     3) 明定違法行為之罰則與行政處分。
  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1) 規範結購、結售、匯出、匯入等交易之申報程序。
     2) 規定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者應填報。
     3) 規範銀行應核對交易真實性及保存紀錄。
  3. 外匯業務核准辦法
     1) 規範銀行申請辦理外匯業務之程序與條件。
     2) 指定銀行業務範圍及得辦理項目。
     3) 要求銀行建立內控與防制洗錢制度。
  4.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
     1) 銀行應確認客戶身分(KYC),並建立交易監控系統。
     2) 可疑交易須通報調查局或金融情資中心。
     3) 外匯交易紀錄應保存五年以上。

三、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之核准與範圍

  1. 核准程序
     1) 銀行須向中央銀行提出申請,說明擬辦理業務種類及管理機制。
     2) 經核准後方得辦理相關外匯業務。
  2. 得辦理之主要業務
     1) 國際匯兌(匯出與匯入)。
     2) 外幣現鈔買賣。
     3) 光票買入與託收。
     4) 外匯存款及結匯。
     5) 衍生性外匯商品。
     6) 其他經核准之外匯業務。
  3. 銀行應遵守之原則
     1) 交易真實性原則。
     2) 內部控制與職務分工原則。
     3) 交易紀錄保存與報告義務。

四、外匯交易之申報與監理

  1. 申報門檻
     1) 單筆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填報。
     2) 銀行應代客申報並留存資料。
  2. 交易審查
     1) 銀行應查核交易性質與目的。
     2) 對異常交易應保留佐證資料。
  3. 監理要求
     1) 中央銀行可要求銀行提供交易明細。
     2) 金融監理會可檢查銀行內部控制與法遵制度。
  4. 應保留之文件
     1) 客戶身分證明文件。
     2) 匯兌申請書與水單。
     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4) 合約、發票、匯款憑證等交易依據。

五、外匯收支與交易管理原則

  1. 自由化原則
     1) 目前我國外匯制度已採「有限度自由化」。
     2) 一般經常項目交易可自由結匯,資本項目仍受管理。
  2. 審查與核准原則
     1) 經常項目:以事後申報為主。
     2) 資本項目:視交易性質,需事前核准或備查。
  3. 交易實質原則
     1) 所有外匯收支皆須具交易事實與憑證。
     2) 銀行應確保資料真實完整。

六、違規行為與處罰

  1. 銀行違規
     1) 未經核准辦理外匯業務,得處以罰鍰或停止業務。
     2) 未依規定申報或提供不實資料者,得予警告或限制業務。
  2. 客戶違規
     1) 故意規避申報或虛偽申報,得處罰鍰。
     2) 涉及洗錢或資恐行為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3. 行政處分範圍
     1) 警告、罰鍰、暫停業務。
     2) 廢止核准資格。
     3) 移送司法偵辦。

七、防制洗錢與外匯交易

  1. 銀行應依「防制洗錢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2. 單筆或累計金額達等值一萬美元以上者應加強審查。
  3. 可疑交易應即通報主管機關,不得洩漏通報事實。
  4. 客戶身分確認(KYC)應於交易前完成並定期更新。

八、外匯法規之配合與教育訓練

  1. 銀行應設法遵專責單位,定期檢討內部制度。
  2. 員工應接受外匯業務及法令遵循之訓練。
  3. 定期向中央銀行報送外匯業務統計與執行情況。
  4. 發現異常交易時應即通報主管機關並配合調查。

九、重點整理

  1. 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2. 外匯收支或交易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須申報。
  3. 經常項目採自由結匯,資本項目仍須核准。
  4. 銀行辦理外匯業務需中央銀行核准。
  5. 外匯交易資料應保存五年以上。
  6. 可疑交易應依防制洗錢法即時通報。
  7. 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可處罰鍰或停止業務。
  8. 外匯收支申報之依據為外匯管理法及其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