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概述

1、洗錢與資恐之意涵

  1. 洗錢係指將犯罪所得經由多重交易、轉換或掩飾,使其來源難以追查並看似合法之行為。其目的在於使非法所得進入合法經濟體系。
    a、洗錢一般分為三階段:
     (1) 置入階段(Placement):將不法所得投入金融體系。
     (2) 分層階段(Layering):透過多重轉帳、匯兌或投資掩飾資金來源。
     (3) 整合階段(Integration):將「洗淨」後之資金重新投入經濟活動,使其看似合法。
    b、資恐(恐怖融資)係指籌集、提供或使用資金以支持恐怖活動,無論資金來源為合法或非法,均構成犯罪。
    c、洗錢與資恐在運作手法上相似,皆涉及跨境資金流動與金融體系濫用,因此防制政策多採整合設計。

2、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發展歷程

  1. 1988年《維也納公約》首次將洗錢行為定為犯罪,要求各國建立刑罰機制並追繳犯罪所得。
  2. 1989年七大工業國(G7)於巴黎成立「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作為全球防制洗錢政策核心機構。
  3. 1990年FATF發布「四十項建議」,為各國防制洗錢制度之基礎。
  4. 1996年及2003年修訂建議內容,擴大洗錢犯罪範圍至毒品犯罪以外之所有重大犯罪。
  5. 2001年九一一事件後,FATF增訂「九項特別建議」,首次將恐怖融資納入防制架構。
  6. 2012年FATF整合修訂新版「四十項建議」,以風險為本原則(Risk-Based Approach, RBA)為核心,建立防制洗錢與資恐並行之制度。

3、國際主要組織與合作機制

  1. 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負責制定國際標準、評鑑各國執行成效,並公布高風險及不合作名單。
  2. 區域性組織:包括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中東及北非防制洗錢組織(MENAFATF)等,協助各地區落實FATF標準。
  3. 相互評鑑制度(Mutual Evaluation):由成員國互相檢視法制與執行成果,以確保制度一致性。
  4. 名單制度:
    a、黑名單(High-Risk Jurisdictions):指防制機制嚴重不足或拒絕合作之國家,將受到金融制裁。
    b、灰名單(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指防制措施部分不足但願意改善之國家,需接受追蹤評鑑。

4、防制洗錢與資恐之核心措施

  1. 客戶盡職審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 CDD):
    a、確認客戶及最終受益人身分。
    b、了解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
    c、對高風險客戶實施強化審查。
  2. 可疑交易申報(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 STR):
    a、金融機構於發現異常或不合理交易時,應即時向主管機關通報。
    b、通報內容須保密,以免干擾調查。
  3. 紀錄保存制度:
    a、金融機構應保存客戶身分及交易資料至少五年以上。
    b、確保交易軌跡可追溯,利於執法機關調查。
  4. 風險為本管理(Risk-Based Approach, RBA):
    a、依客戶、產品及地區特性評估風險高低。
    b、針對高風險交易採取強化監控措施。
  5. 國際合作機制:
    a、各國執法機關應建立情報交換與司法互助機制。
    b、執行跨境資產凍結與追繳程序。

5、我國防制洗錢與資恐之發展

  1. 民國85年公布《洗錢防制法》,奠定防制制度基礎。
  2. 民國86年加入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與國際規範接軌。
  3. 民國95年制定《資恐防制法》,正式建立恐怖融資防制架構。
  4. 民國97年及107年修法,納入風險為本原則與金融科技監理概念。
  5. 民國107年完成APG第三輪相互評鑑,獲「一般追蹤」評等,顯示制度符合國際標準。

6、防制洗錢與資恐之重要性

  1. 維護金融體系安全與穩定,防止不法資金滲入經濟活動。
  2. 阻斷恐怖組織資金來源,維護國家與全球安全。
  3. 提升國際信譽,確保貿易與投資環境穩定。
  4. 強化企業法遵與內控文化,建立透明金融市場。

7、小結

  1.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制度歷經三十餘年演進,已形成以風險為本為核心之全球合作架構。
  2. 各國應持續強化監理制度、司法合作及資訊共享,以維護金融體系安全與國際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