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組織與措施

1、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要組織

  1. 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為1989年由G7國家於巴黎成立的跨國政策制定機構,旨在打擊洗錢及資恐行為。
    a、FATF制定《四十項建議》(Forty Recommendations),為全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基準。
    b、FATF隨著國際犯罪手法演變,持續修訂建議內容,最新版本於2012年公布,納入風險為本原則(RBA)及虛擬資產管制原則。
    c、FATF透過「相互評鑑」(Mutual Evaluation)監督成員國之防制制度,並針對不合作地區發布黑名單與灰名單。
  2. 區域性防制洗錢組織
    a、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成立於1997年,為FATF之附屬組織,協助亞太地區落實防制措施並實施評鑑。
    b、其他區域性組織包括歐洲防制洗錢組織(MONEYVAL)、中東及北非防制洗錢組織(MENAFATF)、加勒比防制洗錢組織(CFATF)等。
    c、各區域性組織依FATF標準運作,推動會員國間的法制統一與資訊共享。

2、FATF四十項建議概要

  1. FATF認知洗錢與資恐行為日趨專業化,故制定統一標準以協調全球防制體系。
  2. 《四十項建議》結合原「九項特別建議」內容,涵蓋下列範疇:
    a、法律制度與刑事制裁:要求各國刑事化洗錢與恐怖融資行為。
    b、金融監理與預防措施:規範金融機構應實施客戶盡職審查、可疑交易通報及紀錄保存。
    c、法人與信託透明化:強調受益所有權資訊應可取得,以防止匿名結構被濫用。
    d、國際合作:促進跨國情報交流、資產凍結與司法互助。
    e、非金融業及專業人士責任:包含律師、會計師、不動產經紀等,亦應履行防制義務。
    f、風險為本原則(RBA):各國依自身風險程度制定相應政策與監理強度。

3、FATF評鑑與執行機制

  1. 相互評鑑制度
    a、FATF及其區域性組織每隔一定期間對成員國進行實地審查,評估其法規、執行與成效。
    b、評鑑結果分為「符合」「大致符合」「部分符合」與「不符合」等級,並據以列入監控或制裁名單。
  2. 名單制度
    a、黑名單(High-Risk Jurisdictions):對於防制制度缺失嚴重或拒絕合作之國家採取制裁。
    b、灰名單(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對措施不足但有改善意願之國家持續追蹤。
  3. 國際合作與資產凍結
    a、各國應設立金融情報單位(FIU),進行疑似洗錢與資恐交易資訊交流。
    b、針對恐怖份子與資恐對象之財產應即時凍結與通報。

4、各國防制措施之具體要求

  1. 建立全面性法律架構,刑事化洗錢及資恐行為。
  2. 設置主管機關,統籌金融監理與防制政策。
  3. 對金融機構與特定非金融業者規範:
    a、強化客戶盡職審查制度。
    b、保存交易紀錄五年以上。
    c、建立可疑交易申報與內部控制程序。
  4. 推動跨國合作與情報共享,確保資訊透明及追溯性。

5、小結

  1. FATF及其區域組織為全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的核心體系。
  2. 《四十項建議》為各國立法與政策的共同依據,兼顧靈活性與一致性。
  3. 各國應依據自身風險採取風險為本策略,並透過評鑑與合作機制持續強化防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