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國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法令與執行重點

1、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1. 制定目的:規範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稽核與遵循制度,確保執行法令落實。
  2. 適用範圍:包括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等。
  3. 主要內容:
    a、金融機構應建立防制洗錢與資恐之內控制度、稽核制度及遵循制度。
    b、設置專責主管與單位,統籌推動防制洗錢與資恐計畫。
    c、落實客戶盡職審查(CDD)、可疑交易申報(STR)與大額通貨交易申報(CTR)。
    d、保存交易紀錄及客戶身分資料至少五年,並建立監控與通報機制。
    e、強化國外分支機構與母公司之資訊共享與內部稽核一致性。

2、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頒訂注意事項,作為各銀行執行標準。
  2. 核心原則:
    a、以風險為本(RBA)管理模式評估客戶及交易風險。
    b、對高風險客戶(如政治公職人員、跨境交易或現金密集業者)採取強化審查。
    c、金融機構須建立交易監控系統,定期更新風險評估資料。
  3. 各銀行應設專責單位負責執行下列事項:
    a、辨識與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
    b、制定與執行防制計畫及內部稽核程序。
    c、確認法令遵循及員工教育訓練落實情況。

3、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1. 由銀行公會擬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作為業者遵循依據。
  2. 主要內容包括:
    a、客戶身分確認、受益人查核及業務關係建立規範。
    b、可疑交易與異常帳戶監控程序。
    c、內部稽核、獨立審查及合規測試制度。
    d、員工甄選、訓練及保密義務。
    e、跨境分支機構管理:應遵循母公司標準,並採取高標準原則。

4、銀行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

  1. 目的:建立銀行整體風險評估架構,據以規劃防制措施。
  2. 評估面向:
    a、內部風險:組織結構、內控及監理資源配置。
    b、客戶風險:身分背景、地區、職業及交易模式。
    c、產品與服務風險:高風險商品如離岸金融業務、匿名交易。
    d、地理風險:與高風險或制裁國家之交易。
  3. 計畫內容:
    a、確認客戶及交易對象身分。
    b、持續監控帳戶與交易。
    c、訂定通匯往來政策及紀錄保存規範。
    d、建立可疑交易通報與內部稽核程序。
    e、設置專責主管、員工訓練與獨立稽核機制。

5、銀行業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

  1. 異常交易模式:
    a、頻繁以現金存提並迅速轉匯無明確理由。
    b、帳戶活動與客戶身分或行業不符。
    c、短期內開立多個帳戶或轉入轉出異常資金。
    d、利用人頭帳戶或虛構法人進行資金流轉。
  2. 交易監控重點:
    a、定期檢視高風險帳戶交易紀錄。
    b、透過系統偵測異常交易型態。
    c、即時通報金融情報中心(FIU)以利調查。

6、小結

  1. 銀行業為洗錢與資恐活動主要管道之一,主管機關透過法令、範本及指引建立層層防護體系。
  2. 防制機制核心在於風險辨識、內部控制及跨境合作。
  3. 銀行應持續強化內部稽核、員工訓練及科技監理,以確保防制措施有效落實並符合法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