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2. 不可抗力條件

1 不可抗力的核心概念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在合約履行期間,因發生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無法克服的事件,使一方無法履行契約義務時,該方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的條款。
它的目的在於平衡雙方風險,防止因突發事件造成不公平的責任承擔。

2 不可抗力條件的重要性

為貿易雙方提供法律上的保護,避免因非人為原因被視為違約。

能在戰爭、疫情、自然災害或政府干預等突發情況下,維持交易關係的穩定。

是國際合約的標準條款之一,尤其在長期或高風險交易中不可或缺。

3 不可抗力的典型範圍

自然災害:地震、洪水、颱風、火山爆發、海嘯等。

戰爭與暴亂:戰爭、內亂、恐怖攻擊、封鎖、政變。

政府行為:禁運、出口管制、進口限制、外匯管制。

疫情與公共衛生事件:例如新冠疫情導致封城或航運中斷。

交通與物流障礙:港口罷工、航空與航運停止。

其他不可預見事件:例如網路系統全面癱瘓、國際制裁。

4 不可抗力的判定要件

事件必須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外在因素。

事件與履約不能直接歸因於當事人自身行為。

事件必須直接導致履約不能或履約延遲。

當事人須盡力減輕損失並及時通知對方。

5 不可抗力與商業風險的區別
不可抗力屬於「外部事件」,超出人為控制範圍;
而商業風險(如原料漲價、匯率波動、供應延誤)通常不屬於不可抗力。
因此,合約中應明確排除「市場波動」或「經營困難」等理由。

6 通知與證明的實務要求

當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受影響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對方。

多數合約要求在事件發生後 7 至 15 天內提出通知。

需提供合法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例如:

當地政府、商會或船務協會的「不可抗力證明書(Force Majeure Certificate)」。

若未及時通知或無法提供證明,可能喪失免責權利。

7 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暫時免責:允許延期履約,待情況恢復後再繼續履行。

永久免責:若事件使合約目的完全無法達成,則雙方可解除契約。

分擔風險:雙方可協商調整交貨期、付款期或費用分擔。

不可抗力不代表自動解除,需依條款與通知程序辦理。

8 常見條款範例
“For reasons beyond the control of either party, such as natural disasters, war, government restrictions, or other force majeure events, either party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delay or failure in performance, provided that the affected party gives prompt written notice and evidence.”
此條款明確規範了不可抗力的定義、範圍、通知義務與免責條件。

9 實務案例

新冠疫情期間,全球多地封城與航運停擺,造成大量出口延遲。
若合約有不可抗力條款並提供當地商會證明,出口商可合法延遲交貨。

若只是因船期延誤或供應商缺貨,則不屬於不可抗力,而是商業風險。
教訓:條款應明確規定適用範圍與程序,否則難以被認可。

10 不可抗力與貿易條件的關聯

在 CIF 或 CFR 貿易中,若貨物已裝船,風險已轉移至買方,不可抗力的影響較小。

若為 FOB 或 EXW,賣方仍負責交貨前的風險,需特別關注當地不可抗力事件。

貿易條件與不可抗力條款應搭配考慮,以避免責任界定不清。

11 實務操作建議

在合約中明確列出不可抗力事件範例與通知期限。

指定哪一方有權解除合約,以及解除的程序。

要求雙方盡合理努力(best efforts)減少事件影響。

在長期合約中,可加註「適用地法律」與「仲裁地」以避免跨國糾紛。

12 教學延伸活動

案例討論:學生分析不可抗力條款在疫情或戰爭下的實際運作。

條款撰寫練習:模擬設計一段完整的不可抗力條款。

模擬談判:買賣雙方就「不可抗力範圍」與「通知時間」進行協商。

13 總結重點

不可抗力條款是貿易合約的風險緩衝器。

發生事件時,應立即通知並提供官方證明。

條款須明確界定範圍、程序與法律後果。

對國際貿易從業人員而言,理解並靈活運用不可抗力條件,是保障履約安全與降低法律風險的重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