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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 海運提單實務
一、提單重點
提單(Bill of Lading, B/L)是一張紙,但代表整船貨的命運。
它同時是「收據、契約、所有權憑證」三合一的國際貿易關鍵文件。
二、為什麼提單這麼重要
在海運中,貨物漂在海上數週,但貨權、付款、清關都要靠提單傳遞控制權。
誰拿到提單,誰就能拿到貨。
這就是為什麼銀行、買方、賣方都爭著盯它。
三、提單的三大功能
收據功能:證明船公司已收到貨,並記載貨物名稱、件數、重量等。
運輸契約功能:說明運輸條件、運費、責任與保險界線。
物權憑證功能:代表貨物的所有權,可轉讓、可質押,是貿易融資的基礎。
四、提單的主要種類
類別 |
說明 |
適用場合 |
記名提單 (Straight B/L) |
提貨人固定,不能轉讓。 |
適用於已付款或信任度高的交易。 |
指示提單 (To Order B/L) |
可經背書轉讓。 |
最常見於信用證交易或需融資者。 |
不記名提單 (Bearer B/L) |
無指定收貨人,持有人即可提貨。 |
風險高,幾乎不用。 |
已裝船提單 (On Board B/L) |
證明貨已裝船。 |
信用證交易必備。 |
收貨待運提單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
僅表示貨已收到但未裝船。 |
用於內陸段或非即時裝運。 |
電放提單 (Telex Release / Surrendered B/L) |
收到原件後船公司電放放貨。 |
適合信任客戶、節省時間與快遞成本。 |
海運單 (Sea Waybill) |
不具物權,僅作收據。 |
常見於集團內交易或長期合作。 |
五、提單的十個關鍵欄位
Shipper(托運人):出口商或其代理人。
Consignee(收貨人):買方或指定人。
Notify Party(通知人):提醒放貨或報關的聯絡人。
Port of Loading / Discharge:裝貨港、卸貨港。
Place of Receipt / Delivery:起運地、目的地(不一定為港口)。
Vessel / Voyage No.:船名與航次。
Marks & Numbers:貨櫃編號、唛頭。
Description of Goods:品名、包裝、件數。
Freight Terms:運費條件(Prepaid / Collect)。
Number of Original B/L:原件份數(通常三正本)。
六、信用證(L/C)與提單的連動關係
在信用證結匯中,提單是銀行放款的命脈。
一個錯字都可能被銀行「拒付」。應特別注意以下四點:
船期:裝船日期不能超過 L/C 規定。
提單抬頭:必須與信用證中一致。
提單類型:L/C 通常要求 “On Board B/L”。
貨物描述:與發票、裝箱單一致(不得多字或少字)。
七、台灣業者常踩的五個坑
提單抬頭錯誤:多數被退件案例出在 Shipper / Consignee 打錯。
提單日期不符:裝船日與信用證裝運期不符導致拒付。
多寄原件:寄出三正本導致貨權失控。應只寄一正兩副。
未註明 Freight Prepaid / Collect:易引起付款爭議。
未電放卻提前放貨:導致貨權流失,出口商無法收款。
八、電放與正本的抉擇
模式 |
優點 |
風險 |
正本提單 (Original B/L) |
法律最嚴謹,保障出口商權益。 |
若寄遲,貨到港卻提不了貨。 |
電放提單 (Telex Release) |
快速、安全、省快遞費。 |
若買方未付款仍放貨,風險全在賣方。 |
Sea Waybill |
流程簡化、數位化。 |
無物權,無法融資。 |
實戰原則:
信用證交易:使用 正本提單。
現金交易(TT 付款完成):可用 電放提單。
集團內部轉運:採用 Sea Waybill。
九、提單錯誤的代價(真實案例簡化版)
台中出口商誤將 “On Board Date” 填錯一天,被銀行拒付。
雖僅差一天,但依信用證條件屬逾期裝船。
結果:損失 12 萬美元。
教訓: 提單不是文書,是金融票據,要像支票一樣對待。
十、實務流程速記(出口端)
訂艙:貨運承攬商向船公司確認艙位。
出貨:貨櫃進港,裝船完成。
確認提單樣本:出口商審核草稿(Draft B/L)。
簽發正本提單:船公司出具,出口商收件。
寄交銀行或買方:依交易條件(L/C、T/T、D/P)。
電放 / 放貨:依付款狀況決定放行方式。
十一、實戰小技巧
寄正本提單前先核對:
貨名一致
裝船日期正確
“Clean on Board” 無異議字樣
運費狀態標示清楚
信用證下盡量要求:「三正本之一經銀行釋出後電放放貨」→ 兼顧安全與效率。
使用提單號追蹤貨況:可即時查詢船期、ETA、港口延誤。
十二、快速記憶口訣
提單三寶: 貨權、契約、收據。
審核三看: 日期、抬頭、條件。
寄送三穩: 一正、兩副、電放前不放貨。
#提單的種類與實務分類
提單的種類,是從不同角度理解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法律狀態與責任歸屬。本文依五個分類角度進行解析:
一、依貨物是否已裝船分類
1️ 已裝船提單(Shipped on Board B/L)
表示貨物已經裝船,提單上須註明裝貨船名與裝船日期,是信用狀付款中最常見且被接受的提單。
特徵:
提單上有預印或加蓋「SHIPPED ON BOARD」章,並附裝船日期章。
可作為出口商完成交貨的憑證。
2️ 備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也稱待裝提單,表示貨物已被承運人接收,但尚未裝船,常見於大型港區或轉運貨物。
特徵:
提單上顯示「收貨地」與「預定船名(Pre-Vessel)」
不具裝船證明效力,需換成已裝船提單才能辦理押匯或進一步轉讓。
經承運人加註 “Shipped on Board” 字樣並簽章後,即升格為已裝船提單。
二、依運輸方式分類
1️ 直達提單(Direct B/L)
貨物從裝貨港直送至卸貨港,中途不換船。
特點:
雖可能經停其他港口,但整趟航程不換船。
較快速、降低轉運風險。
2️ 多式聯運提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適用於海、陸、空等多種運輸工具結合的長途運輸,全程由一位承運人負責。
特徵:
提單中註明起運地與最終目的地,以及涉及的各種運輸方式。
有助於簡化流程、降低時間成本與風險。
三、依收貨人抬頭分類(誰能提貨)
1️ 記名提單(Straight B/L)
在收貨人欄中明確填寫某公司或個人,承運人僅能交貨給該特定收貨人。
特點:
非經背書不得轉讓。
適合賣家信任買家的情境。
2️ 不記名提單(Bearer B/L / Open B/L)
收貨人欄填寫 “To Bearer”,即交給持票人。
特點:
誰持有提單,誰就能提貨,可自由流通、無需背書。
風險極高,國際貿易中極少使用。
3️ 指示提單(Order B/L)
貨物根據指定指示人所示交付,允許透過背書方式轉讓,是最常見的可轉讓提單。
A. 記名指示提單
收貨人欄寫明「To the order of XX」
a) 托運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the shipper”
b) 收貨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ABC Co.”
c) 銀行指示:“To the order of Bank of XXX” → 常見於信用狀交易
背書方式:
指定背書(指定新收貨人)
空白背書(僅簽名,視為不記名)
B. 不記名指示提單
收貨人欄寫 “To Order”,背書後可交由任何人提貨,具高度流通性。
需托運人簽署背書後才具效力。
空白背書即成持票人提單(Bearer B/L)
小提醒:「背書」可理解為轉讓貨物所有權的法律動作。
四、依提單是否有批註分類
1️ 清潔提單(Clean B/L)
表示貨物表面狀況良好,無瑕疵,未加批註。
意義:
表示承運人目視檢查後認定貨物與包裝無異常。
信用狀交易中,銀行通常只接受清潔提單。
2️ 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 / Dirty B/L)
承運人於提單上加註貨物外觀損壞或包裝不良等文字。
風險:
可能造成買方或銀行拒收,影響貨款收回。
承運人可免除部分運輸損害賠償責任。
銀行通常不接受,除非有買方書面授權。
五、依運費支付方式分類
1️ 運費預付提單(Freight Prepaid B/L)
運費在出口港已由發貨人支付,提單上標註 “Freight Prepaid”。
又稱為「付款贖單」,即出口方付費後才能取得提單。
2️ 運費到付提單(Freight Collect B/L)
運費在目的港由收貨人支付,提單標示為 “Freight Collect” 或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優點:
發貨人無需先行墊付運費。
風險在於收貨人若拒付,會導致貨物滯留。
總結:提單種類快速對照表
分類角度 |
提單類型 |
特徵與用途 |
是否已裝船 |
Shipped / Received |
是否可確認貨物已上船 |
運輸方式 |
Direct / Multimodal |
是否中途轉運、是否整段負責 |
收貨人抬頭 |
記名 / 指示 / 不記名 |
是否可背書轉讓、誰能提貨 |
提單外觀 |
清潔 / 不清潔 |
貨物外觀是否有瑕疵或損壞 |
運費支付 |
預付 / 到付 |
誰付運費、何時付 |
#指示式提單(Order B/L)
一、指示式提單(Order B/L)的定義
指示式提單(Order Bill of Lading, Order B/L)
是指在「收貨人(Consignee)」欄位上,並未記載具體收貨人姓名,而是寫成「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等字樣的提單。
此種提單具可轉讓性(Negotiable),可以透過背書(Endorsement)轉讓貨物所有權。
二、與直達提單(Straight B/L)之差異
比較項目 |
指示式提單(Order B/L) |
直達提單(Straight B/L) |
收貨人欄位 |
To Order / To Order of ... |
寫明特定收貨人姓名 |
是否可轉讓 |
可轉讓(背書+交付) |
不可轉讓 |
貨權歸屬 |
由持有人決定(憑票交貨) |
固定於特定收貨人 |
適用貿易方式 |
信用狀、託收(D/P, D/A) |
現金交易或長期合作 |
銀行角色 |
銀行可憑單據控制貨權 |
銀行無法控制貨權 |
三、指示式提單常見形式與含義
在「Consignee(收貨人)」欄位中,不同的寫法代表不同的貨權控制方式。以下為常見七種:
1️ To Order(不記名指示)
寫法:“To Order” 或 “To the order”
含義:未指明特定收貨人,屬「空白背書」(Blank Endorsed)。
誰持有提單,誰就擁有貨權。
常用於信用狀項下,由出口商背書後轉讓銀行。
適用情境:一般信用狀(L/C)交易,銀行須控制貨權時最常見。
2️ To Order of Shipper(託運人指示)
寫法:“To Order of Shipper”
含義:貨權初始屬於託運人(出口商),必須經其背書後才能轉讓。
有助於在銀行收妥貨款或確保匯票承兌前控制貨物。
適用情境:D/P 或 D/A 託收交易中,出口商需控制貨權。
3️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開狀銀行指示)
寫法:“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Name]”
含義:貨權直接歸屬於開狀銀行。
開狀行在收到合格單據與貨權後,才會轉讓給買方。
有利於確保信用狀付款安全。
適用情境:L/C 交易中由開狀行控制貨權的典型做法。
4️ To Order of Buyer(買方指示)
寫法:“To Order of Buyer” 或 “To Order of Applicant”
含義:貨權直接屬於買方,買方可自由背書轉讓。
出口商失去貨權控制,不安全。
不建議用於信用狀或託收交易,除非是信任基礎極高的長期客戶。
5️ To Order of Negotiating Bank(議付行指示)
寫法:“To Order of [Negotiating Bank Name]”
含義:貨權歸議付行所有,作為其付款或承兌之保障。
收妥貨款後再將貨權轉讓開狀行或買方。
適用情境:出口商通過議付行議付信用狀款項。
6️ To Order of Remitting Bank(託收行指示)
寫法:“To Order of [Remitting Bank Name]”
含義:貨權交由託收銀行控制,待買方付款或承兌後再放貨。
適用情境:D/P(付款交單)或 D/A(承兌交單)交易。
7️ To Order of Agent of Shipper(託運人代理人指示)
寫法:“To Order of Agent of Shipper”
含義:貨權先由託運人代理人持有,待收到付款後依指示背書給買方。
適合出口商無海外分公司但有代理人時使用。
四、背書(Endorsement)與交付(Delivery)
在指示式提單中,貨權轉移必須同時具備兩步:
背書(Endorsement)
在提單背面簽署轉讓權利(可為記名或空白背書)。
背書人通常為託運人或銀行。
交付(Delivery)
提單實體移交給新持有人。
持有人取得貨權並可向承運人提貨。
實務上:
在信用狀項下,出口商通常先將提單「空白背書」給議付行 → 由銀行控制 → 最終再交給開狀行或買方。
五、指示式提單的實務意義
面向 |
作用 |
銀行保障 |
銀行可藉由持有提單控制貨權,確保付款安全。 |
出口商保障 |
出口商可在未收款前不讓買方取得貨權。 |
交易靈活 |
可透過背書多次轉讓,便於融資或轉賣貨物。 |
國際慣例 |
UCP 600 第20條及ISBP 745 第D17條均允許使用「To Order」提單。 |
小結
類型 |
收貨人欄位寫法 |
貨權起始人 |
是否可轉讓 |
適用交易 |
To Order |
空白 |
持票人 |
可轉讓 |
信用狀 |
To Order of Shipper |
託運人 |
託運人 |
可轉讓 |
託收、L/C |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
開狀銀行 |
開狀行 |
可轉讓 |
L/C |
To Order of Buyer |
買方 |
買方 |
可轉讓但風險高 |
信任交易 |
To Order of Negotiating Bank |
議付行 |
議付行 |
可轉讓 |
L/C |
To Order of Remitting Bank |
託收行 |
託收行 |
可轉讓 |
D/P、D/A |
To Order of Agent of Shipper |
託運人代理 |
代理人 |
可轉讓 |
特殊代理情境 |
#電子提單在海運貿易中的應用
一、引言
在國際海運貿易中,提單(Bill of Lading, B/L) 是核心單證,兼具收據、物權憑證和運輸契約三重功能。
然而,傳統紙質提單存在:
流轉速度慢
易被偽造
“無單放貨”風險高
隨著數位化與區塊鏈技術發展,電子提單(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eBL) 成為解決方案。自 2025 年起,部分國際保賠協會已宣布認可符合標準的無紙化交易系統,顯示 eBL 的地位日益重要。
二、電子提單的概念與特點
電子提單(eBL)是以電子數據形式替代傳統紙質提單,依據 UN/EDIFACT 和 遠程數據交換規則 制定,具備:
高效便捷:傳遞速度遠快於紙質提單
安全可靠:加密技術與身份驗證避免偽造
成本較低:減少快遞、保管、人工成本
操作靈活:即時查詢、快速流轉
低碳持續:符合綠色航運趨勢
三、電子提單的應用模式
1. EDI 平台模式
透過電子數據交換(EDI)與登記平台,完成提單的簽發與轉讓。代表性系統有:
1983 年 SeaDocs
1999 年 BOLERO
2010 年 essDOCS CargoDocs
2015 年 e-Title™
案例:essDOCS
貨物裝船後,船公司透過 CargoDocs 平台簽發 eBL。進出口商、銀行與承運人可即時查閱並完成提單流轉,減少紙本郵寄與文書往來,大幅提升效率。
2. 區塊鏈模式
利用區塊鏈技術將提單資料寫入分布式賬本,具有:
防篡改
易追溯
多方共用
不會丟失
案例:CargoX 與 Maersk-IBM TradeLens
藉由智慧合約實現即時流轉,承運人、銀行、收貨人可在線驗證與交付,大幅減少因「提單未到」造成的延誤。
四、電子提單的法律保障
目前尚無統一的國際法規,但多項國際文件為 eBL 提供依據:
1990 年 CMI 電子提單規則
1996 年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
2002 年 ICC eUCP(已升級至 eUCP2.0)
2008 年 鹿特丹規則 第三章(雖未全面生效,但確立了電子運輸記錄的法律地位)
中國、澳洲、英國等亦有相關立法或行政規章支持
五、電子提單的簽發流程(簡化版)
托運人提交訂艙與單證資料
承運人透過平台生成 eBL
加密簽發並上傳系統
通知銀行/收貨人查收
收貨人憑驗證碼或數位憑證提貨
六、電子提單 vs. 電放提單
項目 |
電子提單(eBL) |
電放提單(Telex Release) |
形式 |
完全電子化,不涉及紙本 |
透過電傳通知放貨,常附紙質或掃描件 |
所有權轉移 |
透過加密數據與平台流轉 |
由托運人放棄正本提單權利 |
安全性 |
區塊鏈或 EDI 系統保障,防篡改 |
相對風險高,易出現爭議 |
標記 |
無特殊字樣,平台認證 |
常有 “Surrendered” 或 “Telex Release” 標記 |
七、結語
電子提單兼具傳統提單的三大功能,並在效率、安全、成本及環保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雖然目前全球應用尚未完全成熟,但隨著國際法規逐步完善、區塊鏈等技術推廣,電子提單將逐步取代紙質提單,成為未來海運貿易的主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