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 海運提單實務

一、提單重點

提單(Bill of Lading, B/L)是一張紙,但代表整船貨的命運。
它同時是「收據、契約、所有權憑證」三合一的國際貿易關鍵文件。

二、為什麼提單這麼重要

在海運中,貨物漂在海上數週,但貨權、付款、清關都要靠提單傳遞控制權。
誰拿到提單,誰就能拿到貨。
這就是為什麼銀行、買方、賣方都爭著盯它。

三、提單的三大功能

收據功能:證明船公司已收到貨,並記載貨物名稱、件數、重量等。

運輸契約功能:說明運輸條件、運費、責任與保險界線。

物權憑證功能:代表貨物的所有權,可轉讓、可質押,是貿易融資的基礎。

四、提單的主要種類

類別

說明

適用場合

記名提單 (Straight B/L)

提貨人固定,不能轉讓。

適用於已付款或信任度高的交易。

指示提單 (To Order B/L)

可經背書轉讓。

最常見於信用證交易或需融資者。

不記名提單 (Bearer B/L)

無指定收貨人,持有人即可提貨。

風險高,幾乎不用。

已裝船提單 (On Board B/L)

證明貨已裝船。

信用證交易必備。

收貨待運提單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僅表示貨已收到但未裝船。

用於內陸段或非即時裝運。

電放提單 (Telex Release / Surrendered B/L)

收到原件後船公司電放放貨。

適合信任客戶、節省時間與快遞成本。

海運單 (Sea Waybill)

不具物權,僅作收據。

常見於集團內交易或長期合作。

 

五、提單的十個關鍵欄位

Shipper(托運人):出口商或其代理人。

Consignee(收貨人):買方或指定人。

Notify Party(通知人):提醒放貨或報關的聯絡人。

Port of Loading / Discharge:裝貨港、卸貨港。

Place of Receipt / Delivery:起運地、目的地(不一定為港口)。

Vessel / Voyage No.:船名與航次。

Marks & Numbers:貨櫃編號、唛頭。

Description of Goods:品名、包裝、件數。

Freight Terms:運費條件(Prepaid / Collect)。

Number of Original B/L:原件份數(通常三正本)。

六、信用證(L/C)與提單的連動關係

在信用證結匯中,提單是銀行放款的命脈。
一個錯字都可能被銀行「拒付」。應特別注意以下四點:

船期:裝船日期不能超過 L/C 規定。

提單抬頭:必須與信用證中一致。

提單類型:L/C 通常要求 “On Board B/L”。

貨物描述:與發票、裝箱單一致(不得多字或少字)。

七、台灣業者常踩的五個坑

提單抬頭錯誤:多數被退件案例出在 Shipper / Consignee 打錯。

提單日期不符:裝船日與信用證裝運期不符導致拒付。

多寄原件:寄出三正本導致貨權失控。應只寄一正兩副。

未註明 Freight Prepaid / Collect:易引起付款爭議。

未電放卻提前放貨:導致貨權流失,出口商無法收款。

八、電放與正本的抉擇

模式

優點

風險

正本提單 (Original B/L)

法律最嚴謹,保障出口商權益。

若寄遲,貨到港卻提不了貨。

電放提單 (Telex Release)

快速、安全、省快遞費。

若買方未付款仍放貨,風險全在賣方。

Sea Waybill

流程簡化、數位化。

無物權,無法融資。

實戰原則:

信用證交易:使用 正本提單。

現金交易(TT 付款完成):可用 電放提單。

集團內部轉運:採用 Sea Waybill。

九、提單錯誤的代價(真實案例簡化版)

台中出口商誤將 “On Board Date” 填錯一天,被銀行拒付。
雖僅差一天,但依信用證條件屬逾期裝船。
結果:損失 12 萬美元。
教訓: 提單不是文書,是金融票據,要像支票一樣對待。

十、實務流程速記(出口端)

訂艙:貨運承攬商向船公司確認艙位。

出貨:貨櫃進港,裝船完成。

確認提單樣本:出口商審核草稿(Draft B/L)。

簽發正本提單:船公司出具,出口商收件。

寄交銀行或買方:依交易條件(L/C、T/T、D/P)。

電放 / 放貨:依付款狀況決定放行方式。

十一、實戰小技巧

寄正本提單前先核對:

貨名一致

裝船日期正確

“Clean on Board” 無異議字樣

運費狀態標示清楚

信用證下盡量要求:「三正本之一經銀行釋出後電放放貨」→ 兼顧安全與效率。

使用提單號追蹤貨況:可即時查詢船期、ETA、港口延誤。

十二、快速記憶口訣

提單三寶: 貨權、契約、收據。
審核三看: 日期、抬頭、條件。
寄送三穩: 一正、兩副、電放前不放貨。

#提單的種類與實務分類

提單的種類,是從不同角度理解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法律狀態與責任歸屬。本文依五個分類角度進行解析:

一、依貨物是否已裝船分類

1️ 已裝船提單(Shipped on Board B/L)

表示貨物已經裝船,提單上須註明裝貨船名與裝船日期,是信用狀付款中最常見且被接受的提單。

特徵:

提單上有預印或加蓋「SHIPPED ON BOARD」章,並附裝船日期章。

可作為出口商完成交貨的憑證。

2️ 備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也稱待裝提單,表示貨物已被承運人接收,但尚未裝船,常見於大型港區或轉運貨物。

特徵:

提單上顯示「收貨地」與「預定船名(Pre-Vessel)」

不具裝船證明效力,需換成已裝船提單才能辦理押匯或進一步轉讓。

經承運人加註 “Shipped on Board” 字樣並簽章後,即升格為已裝船提單。

二、依運輸方式分類

1️ 直達提單(Direct B/L)

貨物從裝貨港直送至卸貨港,中途不換船

特點:

雖可能經停其他港口,但整趟航程不換船。

較快速、降低轉運風險。

2️ 多式聯運提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適用於海、陸、空等多種運輸工具結合的長途運輸,全程由一位承運人負責。

特徵:

提單中註明起運地與最終目的地,以及涉及的各種運輸方式。

有助於簡化流程、降低時間成本與風險。

三、依收貨人抬頭分類(誰能提貨)

1️ 記名提單(Straight B/L)

在收貨人欄中明確填寫某公司或個人,承運人僅能交貨給該特定收貨人

特點:

非經背書不得轉讓。

適合賣家信任買家的情境。

2️ 不記名提單(Bearer B/L / Open B/L)

收貨人欄填寫 “To Bearer”,即交給持票人。

特點:

誰持有提單,誰就能提貨,可自由流通、無需背書

風險極高,國際貿易中極少使用。

3️ 指示提單(Order B/L)

貨物根據指定指示人所示交付,允許透過背書方式轉讓,是最常見的可轉讓提單。

A. 記名指示提單

收貨人欄寫明「To the order of XX」

a) 托運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the shipper”

b) 收貨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ABC Co.”

c) 銀行指示:“To the order of Bank of XXX” → 常見於信用狀交易

背書方式:

指定背書(指定新收貨人)

空白背書(僅簽名,視為不記名)

B. 不記名指示提單

收貨人欄寫 “To Order”,背書後可交由任何人提貨,具高度流通性。

需托運人簽署背書後才具效力。

空白背書即成持票人提單(Bearer B/L)

小提醒:「背書」可理解為轉讓貨物所有權的法律動作。

四、依提單是否有批註分類

1️ 清潔提單(Clean B/L)

表示貨物表面狀況良好,無瑕疵,未加批註。

意義:

表示承運人目視檢查後認定貨物與包裝無異常。

信用狀交易中,銀行通常只接受清潔提單

2️ 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 / Dirty B/L)

承運人於提單上加註貨物外觀損壞或包裝不良等文字。

風險:

可能造成買方或銀行拒收,影響貨款收回。

承運人可免除部分運輸損害賠償責任。

銀行通常不接受,除非有買方書面授權。

五、依運費支付方式分類

1️ 運費預付提單(Freight Prepaid B/L)

運費在出口港已由發貨人支付,提單上標註 “Freight Prepaid”。

又稱為「付款贖單」,即出口方付費後才能取得提單。

2️ 運費到付提單(Freight Collect B/L)

運費在目的港由收貨人支付,提單標示為 “Freight Collect” 或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優點:

發貨人無需先行墊付運費。

風險在於收貨人若拒付,會導致貨物滯留。

總結:提單種類快速對照表

分類角度

提單類型

特徵與用途

是否已裝船

Shipped / Received

是否可確認貨物已上船

運輸方式

Direct / Multimodal

是否中途轉運、是否整段負責

收貨人抬頭

記名 / 指示 / 不記名

是否可背書轉讓、誰能提貨

提單外觀

清潔 / 不清潔

貨物外觀是否有瑕疵或損壞

運費支付

預付 / 到付

誰付運費、何時付

 

#指示式提單(Order B/L) 

一、指示式提單(Order B/L)的定義

指示式提單(Order Bill of Lading, Order B/L)
是指在「收貨人(Consignee)」欄位上,並未記載具體收貨人姓名,而是寫成「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等字樣的提單。

此種提單具可轉讓性(Negotiable),可以透過背書(Endorsement)轉讓貨物所有權。

二、與直達提單(Straight B/L)之差異

比較項目

指示式提單(Order B/L)

直達提單(Straight B/L)

收貨人欄位

To Order / To Order of ...

寫明特定收貨人姓名

是否可轉讓

可轉讓(背書+交付)

不可轉讓

貨權歸屬

由持有人決定(憑票交貨)

固定於特定收貨人

適用貿易方式

信用狀、託收(D/P, D/A)

現金交易或長期合作

銀行角色

銀行可憑單據控制貨權

銀行無法控制貨權

 

三、指示式提單常見形式與含義

在「Consignee(收貨人)」欄位中,不同的寫法代表不同的貨權控制方式。以下為常見七種:

1️ To Order(不記名指示)

寫法:“To Order” 或 “To the order”

含義:未指明特定收貨人,屬「空白背書」(Blank Endorsed)。

誰持有提單,誰就擁有貨權。

常用於信用狀項下,由出口商背書後轉讓銀行。

適用情境:一般信用狀(L/C)交易,銀行須控制貨權時最常見。

2️ To Order of Shipper(託運人指示)

寫法:“To Order of Shipper”

含義:貨權初始屬於託運人(出口商),必須經其背書後才能轉讓。

有助於在銀行收妥貨款或確保匯票承兌前控制貨物。

適用情境:D/P 或 D/A 託收交易中,出口商需控制貨權。

3️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開狀銀行指示)

寫法:“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Name]”

含義:貨權直接歸屬於開狀銀行。

開狀行在收到合格單據與貨權後,才會轉讓給買方。

有利於確保信用狀付款安全。

適用情境:L/C 交易中由開狀行控制貨權的典型做法。

4️ To Order of Buyer(買方指示)

寫法:“To Order of Buyer” 或 “To Order of Applicant”

含義:貨權直接屬於買方,買方可自由背書轉讓。

出口商失去貨權控制,不安全。

不建議用於信用狀或託收交易,除非是信任基礎極高的長期客戶。

5️ To Order of Negotiating Bank(議付行指示)

寫法:“To Order of [Negotiating Bank Name]”

含義:貨權歸議付行所有,作為其付款或承兌之保障。

收妥貨款後再將貨權轉讓開狀行或買方。

適用情境:出口商通過議付行議付信用狀款項。

6️ To Order of Remitting Bank(託收行指示)

寫法:“To Order of [Remitting Bank Name]”

含義:貨權交由託收銀行控制,待買方付款或承兌後再放貨。

適用情境:D/P(付款交單)或 D/A(承兌交單)交易。

7️ To Order of Agent of Shipper(託運人代理人指示)

寫法:“To Order of Agent of Shipper”

含義:貨權先由託運人代理人持有,待收到付款後依指示背書給買方。

適合出口商無海外分公司但有代理人時使用。

四、背書(Endorsement)與交付(Delivery)

在指示式提單中,貨權轉移必須同時具備兩步:

背書(Endorsement)

在提單背面簽署轉讓權利(可為記名或空白背書)。

背書人通常為託運人或銀行。

交付(Delivery)

提單實體移交給新持有人。

持有人取得貨權並可向承運人提貨。

實務上:
在信用狀項下,出口商通常先將提單「空白背書」給議付行 → 由銀行控制 → 最終再交給開狀行或買方。

五、指示式提單的實務意義

面向

作用

銀行保障

銀行可藉由持有提單控制貨權,確保付款安全。

出口商保障

出口商可在未收款前不讓買方取得貨權。

交易靈活

可透過背書多次轉讓,便於融資或轉賣貨物。

國際慣例

UCP 600 第20條及ISBP 745 第D17條均允許使用「To Order」提單。

 

小結

類型

收貨人欄位寫法

貨權起始人

是否可轉讓

適用交易

To Order

空白

持票人

可轉讓

信用狀

To Order of Shipper

託運人

託運人

可轉讓

託收、L/C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開狀銀行

開狀行

可轉讓

L/C

To Order of Buyer

買方

買方

可轉讓但風險高

信任交易

To Order of Negotiating Bank

議付行

議付行

可轉讓

L/C

To Order of Remitting Bank

託收行

託收行

可轉讓

D/P、D/A

To Order of Agent of Shipper

託運人代理

代理人

可轉讓

特殊代理情境

 

#電子提單在海運貿易中的應用

一、引言

在國際海運貿易中,提單(Bill of Lading, B/L) 是核心單證,兼具收據、物權憑證和運輸契約三重功能。
然而,傳統紙質提單存在:

流轉速度慢

易被偽造

“無單放貨”風險高

隨著數位化與區塊鏈技術發展,電子提單(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eBL) 成為解決方案。自 2025 年起,部分國際保賠協會已宣布認可符合標準的無紙化交易系統,顯示 eBL 的地位日益重要。

二、電子提單的概念與特點

電子提單(eBL)是以電子數據形式替代傳統紙質提單,依據 UN/EDIFACT遠程數據交換規則 制定,具備:

高效便捷:傳遞速度遠快於紙質提單

安全可靠:加密技術與身份驗證避免偽造

成本較低:減少快遞、保管、人工成本

操作靈活:即時查詢、快速流轉

低碳持續:符合綠色航運趨勢

三、電子提單的應用模式

1. EDI 平台模式

透過電子數據交換(EDI)與登記平台,完成提單的簽發與轉讓。代表性系統有:

1983 年 SeaDocs

1999 年 BOLERO

2010 年 essDOCS CargoDocs

2015 年 e-Title™

案例:essDOCS
貨物裝船後,船公司透過 CargoDocs 平台簽發 eBL。進出口商、銀行與承運人可即時查閱並完成提單流轉,減少紙本郵寄與文書往來,大幅提升效率。

2. 區塊鏈模式

利用區塊鏈技術將提單資料寫入分布式賬本,具有:

防篡改

易追溯

多方共用

不會丟失

案例:CargoX 與 Maersk-IBM TradeLens
藉由智慧合約實現即時流轉,承運人、銀行、收貨人可在線驗證與交付,大幅減少因「提單未到」造成的延誤。

四、電子提單的法律保障

目前尚無統一的國際法規,但多項國際文件為 eBL 提供依據:

1990 年 CMI 電子提單規則

1996 年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

2002 年 ICC eUCP(已升級至 eUCP2.0)

2008 年 鹿特丹規則 第三章(雖未全面生效,但確立了電子運輸記錄的法律地位)

中國、澳洲、英國等亦有相關立法或行政規章支持

五、電子提單的簽發流程(簡化版)

托運人提交訂艙與單證資料

承運人透過平台生成 eBL

加密簽發並上傳系統

通知銀行/收貨人查收

收貨人憑驗證碼或數位憑證提貨

六、電子提單 vs. 電放提單

項目

電子提單(eBL)

電放提單(Telex Release)

形式

完全電子化,不涉及紙本

透過電傳通知放貨,常附紙質或掃描件

所有權轉移

透過加密數據與平台流轉

由托運人放棄正本提單權利

安全性

區塊鏈或 EDI 系統保障,防篡改

相對風險高,易出現爭議

標記

無特殊字樣,平台認證

常有 “Surrendered” 或 “Telex Release” 標記

 

七、結語

電子提單兼具傳統提單的三大功能,並在效率、安全、成本及環保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雖然目前全球應用尚未完全成熟,但隨著國際法規逐步完善、區塊鏈等技術推廣,電子提單將逐步取代紙質提單,成為未來海運貿易的主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