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 提單條款(Bill of Lading Clauses)

提單(Bill of Lading, B/L)是國際海運中極為重要的文件,它兼具:

  1. 貨物收據(Receipt of Goods)
  2. 運送契約的證據(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3. 物權憑證(Document of Title)

而在提單上所列的條款(Clauses),則規範了承運人與貨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責任範圍以及法律責任。

(1)運送契約一般規定

這一部分屬於提單的基本法律架構,確保整份契約的合法性與完整性。

條文名稱

功能與說明

Definitions(定義)

用來明確界定重要名詞,如「運送人」、「貨主」、「運費」等,避免解釋歧異。

Carrier’s Tariff(運送人之運價表)

將承運人已公告的運價與附加條件納入契約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Warranty(貨主之保證)

貨主保證貨物的真實性、合法性與文件正確性,違者需負責賠償。

Variation of the Contract(契約變更)

確保提單內容的完整與不可任意修改,未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

Validity(契約效力)

若條款部分無效,僅該部分失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 重點解釋:
這些條款是「骨幹」,確保契約在各國法律體系下仍具一致性與效力,並防止單方任意更改內容。

(2)運送義務及運送責任

這部分界定了承運人在不同運送階段的責任範圍、免責條件及貨主義務。

條文名稱

功能與說明

Sub-Contracting and Indemnity(訂立再運送契約及賠償)

承運人有權將運送任務轉包他人,貨主須承認再承運人的行為並免除主承運人部分責任。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Port to Port(港到港運送)

適用於海上運送階段,承運人依海商法享有部分免責。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ombined Transport(複合運送)

若涉及多種運具(海運+陸運),各運段依所屬運具法規定承擔責任。

Sundry Liability Provisions(雜項賠償規定)

規範金額計算方式與限制承運人賠償責任。

Shipper-Packed Containers(貨櫃由貨主裝櫃)

若因裝櫃錯誤導致損害,貨主自行負責。

Description of Goods(貨物陳述)

提單上貨物名稱、數量、包裝由貨主提供,承運人不對內容真偽負責。

Optional Stowage and Deck Cargo(裝載位置與甲板貨物)

承運人有權選擇裝載方式與位置;如甲板貨物須明示否則承運人免責。

Live Animals(活體動物)

運送風險高,承運人通常不負損失責任,除非另有約定。

Methods and Routes of Carriage(運送方法及路線)

承運人可自由選擇運送路線與方式,不構成違約。

Matters Affecting Performance(影響履約情勢)

如因天災、罷工、戰爭等不可抗力,可終止或改變運送方式。

Dangerous Goods(危險貨物)

貨主須事先申報危險性;未申報導致事故,貨主須負全責。

Notification and Delivery(到貨通知與交付)

承運人於到港後發出通知即視為履約;若收貨人延遲提貨,責任自負。

FCL Multiple Bills of Lading(整櫃貨多份提單)

整櫃貨不得分提單提領,否則承運人有權拒絕部分交貨。

Limitation of Liability(責任限制)

承運人可主張責任上限,通常依貨物重量或件數計算。

這些條款確保承運人能在合理範圍內限制風險與責任,同時要求貨主誠實申報與遵守規範。

(3)運送人權利

這部分確立了承運人在運送過程中的「主動權與保障」。

條文名稱

功能與說明

Inspection of Goods(檢查貨物)

承運人得開箱檢查,以確認貨物內容是否符合法規與安全要求。

Carriage Affected by Condition of Goods(貨物狀況影響運送)

若貨物不適航或危及安全,承運人可拒載或卸貨,並不負賠償責任。

Shipper’s / Merchant’s Responsibility(貨主之義務)

貨主須遵守法規並正確申報貨物性質,否則需賠償承運人損失。

Freight(運費)

承運人有權依約收取費用,並在貨交付前收清。

Lien(留置權)

若貨主未付費,承運人可留置貨物直至清償。

General Average, New Jason Clause(共同海損條款)

運送中為保護共同利益而犧牲部分貨物時,所有利益方須共同分攤損失。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雙方過失碰撞條款)

若本船與他船皆有過失,貨主需分擔相應責任,不得向承運人全額求償。

這些條款保障了承運人在運送風險下的權益,使其有權採取必要措施(檢查、留置、卸貨)以確保運送安全與合法。

總結

區段

主軸

核心精神

(1)運送契約一般規定

契約基礎與法律效力

確保提單合法、穩定、可執行

(2)運送義務與責任

承運人與貨主的責任分界

定義運送階段的權利義務

(3)運送人權利

承運人保護與風險控管

維持運送秩序與財務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