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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 提單條款(Bill of Lading Clauses)
提單(Bill of Lading, B/L)是國際海運中極為重要的文件,它兼具:
- 貨物收據(Receipt of Goods)
- 運送契約的證據(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 物權憑證(Document of Title)
而在提單上所列的條款(Clauses),則規範了承運人與貨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責任範圍以及法律責任。
(1)運送契約一般規定
這一部分屬於提單的基本法律架構,確保整份契約的合法性與完整性。
條文名稱 |
功能與說明 |
Definitions(定義) |
用來明確界定重要名詞,如「運送人」、「貨主」、「運費」等,避免解釋歧異。 |
Carrier’s Tariff(運送人之運價表) |
將承運人已公告的運價與附加條件納入契約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
Warranty(貨主之保證) |
貨主保證貨物的真實性、合法性與文件正確性,違者需負責賠償。 |
Variation of the Contract(契約變更) |
確保提單內容的完整與不可任意修改,未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 |
Validity(契約效力) |
若條款部分無效,僅該部分失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
📘 重點解釋:
這些條款是「骨幹」,確保契約在各國法律體系下仍具一致性與效力,並防止單方任意更改內容。
(2)運送義務及運送責任
這部分界定了承運人在不同運送階段的責任範圍、免責條件及貨主義務。
條文名稱 |
功能與說明 |
Sub-Contracting and Indemnity(訂立再運送契約及賠償) |
承運人有權將運送任務轉包他人,貨主須承認再承運人的行為並免除主承運人部分責任。 |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Port to Port(港到港運送) |
適用於海上運送階段,承運人依海商法享有部分免責。 |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ombined Transport(複合運送) |
若涉及多種運具(海運+陸運),各運段依所屬運具法規定承擔責任。 |
Sundry Liability Provisions(雜項賠償規定) |
規範金額計算方式與限制承運人賠償責任。 |
Shipper-Packed Containers(貨櫃由貨主裝櫃) |
若因裝櫃錯誤導致損害,貨主自行負責。 |
Description of Goods(貨物陳述) |
提單上貨物名稱、數量、包裝由貨主提供,承運人不對內容真偽負責。 |
Optional Stowage and Deck Cargo(裝載位置與甲板貨物) |
承運人有權選擇裝載方式與位置;如甲板貨物須明示否則承運人免責。 |
Live Animals(活體動物) |
運送風險高,承運人通常不負損失責任,除非另有約定。 |
Methods and Routes of Carriage(運送方法及路線) |
承運人可自由選擇運送路線與方式,不構成違約。 |
Matters Affecting Performance(影響履約情勢) |
如因天災、罷工、戰爭等不可抗力,可終止或改變運送方式。 |
Dangerous Goods(危險貨物) |
貨主須事先申報危險性;未申報導致事故,貨主須負全責。 |
Notification and Delivery(到貨通知與交付) |
承運人於到港後發出通知即視為履約;若收貨人延遲提貨,責任自負。 |
FCL Multiple Bills of Lading(整櫃貨多份提單) |
整櫃貨不得分提單提領,否則承運人有權拒絕部分交貨。 |
Limitation of Liability(責任限制) |
承運人可主張責任上限,通常依貨物重量或件數計算。 |
這些條款確保承運人能在合理範圍內限制風險與責任,同時要求貨主誠實申報與遵守規範。
(3)運送人權利
這部分確立了承運人在運送過程中的「主動權與保障」。
條文名稱 |
功能與說明 |
Inspection of Goods(檢查貨物) |
承運人得開箱檢查,以確認貨物內容是否符合法規與安全要求。 |
Carriage Affected by Condition of Goods(貨物狀況影響運送) |
若貨物不適航或危及安全,承運人可拒載或卸貨,並不負賠償責任。 |
Shipper’s / Merchant’s Responsibility(貨主之義務) |
貨主須遵守法規並正確申報貨物性質,否則需賠償承運人損失。 |
Freight(運費) |
承運人有權依約收取費用,並在貨交付前收清。 |
Lien(留置權) |
若貨主未付費,承運人可留置貨物直至清償。 |
General Average, New Jason Clause(共同海損條款) |
運送中為保護共同利益而犧牲部分貨物時,所有利益方須共同分攤損失。 |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雙方過失碰撞條款) |
若本船與他船皆有過失,貨主需分擔相應責任,不得向承運人全額求償。 |
這些條款保障了承運人在運送風險下的權益,使其有權採取必要措施(檢查、留置、卸貨)以確保運送安全與合法。
總結
區段 |
主軸 |
核心精神 |
(1)運送契約一般規定 |
契約基礎與法律效力 |
確保提單合法、穩定、可執行 |
(2)運送義務與責任 |
承運人與貨主的責任分界 |
定義運送階段的權利義務 |
(3)運送人權利 |
承運人保護與風險控管 |
維持運送秩序與財務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