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 運輸單證與運送責任 王肖卿

一、主題概述

本書核心在於闡述國際運輸過程中各類運輸單證的法律效力與承運人責任,以海運、空運、陸運及複合運輸為主軸,結合我國《海商法》、國際公約與實務案例分析,強調貿易運輸文件在權利移轉、風險分配與貨物交付中的關鍵角色。

二、運輸單證的意義與功能

1️ 定義

運輸單證(Transport Documents)係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出具,以證明貨物接收、運送及交付的文件。其主要功能包括:

貨物收據功能:證明承運人已接收特定貨物;

運送契約證據功能:載明運送條件與責任;

物權憑證功能:具可轉讓性,可作為提貨依據或信用證結匯文件。

2️ 類型

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 B/L):具代表權利與可轉讓性,是最重要的單證;

海運單(Sea Waybill):無物權功能,但加快貨物流轉;

航空貨運單(Air Waybill, AWB):證明契約及貨物收受,但非物權憑證;

鐵路、公路及多式聯運單據(Rail Consignment Note / CMR /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多用於區域內運輸。

三、承運人責任制度

1️ 責任原則

承運人須在接收貨物至交付貨物期間,對貨損、滅失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屬法定免責事由。

海運依據:海牙規則(Hague Rules)與海牙-維斯比規則(Hague-Visby Rules);

空運依據:華沙公約(Warsaw Convention)與蒙特婁公約(Montreal Convention);

公路運輸:CMR 公約(Convention relative au contrat de transport international de marchandises par route)。

2️ 免責事由

承運人得免責之情形包括:

船長或船員之航行過失;

火災、自然災害、戰爭、公共敵人行為;

貨物固有瑕疵或包裝不良;

發貨人或收貨人過失。

但若承運人存在不盡合理注意義務(due diligence),則仍須負責。

3️ 責任限制

海運:每件或每公斤貨物責任上限,依《海牙-維斯比規則》為 666.67 SDR/件 或 2 SDR/kg

空運:每公斤上限 19 SDR(依《蒙特婁公約》);

公路運輸:每公斤上限 8.33 SDR(依 CMR 公約)。

四、主要運輸單證說明

海運提單(B/L)

法律性質:兼具收據、契約與物權三重功能;

種類:記名提單、指示提單、無記名提單;

作用

可作為貨權轉讓工具(背書交付);

信用證交易必備文件;

承運人交付貨物須收回正本提單。

航空貨運單(AWB)

不具物權性,僅為運送契約證據;

一式三聯:承運人、發貨人、收貨人各一;

電子化趨勢:IATA 推動 e-AWB,以取代紙本。

CMR 公路運輸單據

為貨物收受與運送契約證據;

非物權憑證;

若發生貨損,須由託運人舉證承運人過失。

五、貨物滅失與損害之責任歸屬

損害發生時間為判斷關鍵:
若發生於承運人管領期間,原則上承運人須負責。

理賠程序
收貨人應於收貨時檢查並提出異議;超過法定期間(多為 3 日至 7 日)即視為收貨無異議。

滅失推定期間
若貨物逾期未到達超過 60 日(海運)或 21 日(空運),視為滅失。

六、我國法制與國際接軌

我國《海商法》第 69 條以下規定海上運送契約責任,參考海牙規則;

目前尚未全面採用《鹿特丹規則》,但實務上逐漸參考;

電子提單(e-B/L)與電子提貨憑證正逐步被採納,配合《電子簽章法》與《貿易單一窗口系統》。

七、趨勢與未來發展

數位化與無紙化運輸:電子提單(e-B/L)與區塊鏈應用提升透明度與安全性。

多式聯運制度擴展:國際物流整合導致責任界線模糊,需明確法律架構。

環境與永續要求:綠色航運與碳排放管理成為承運人新義務。

新興國際規範:《鹿特丹規則》(2009)強調電子文件與多式聯運責任一體化,為未來方向。

總結:
釐清各類運輸單據之法律性質與功能;

掌握承運人責任歸屬與免責條件;

連結國際公約與台灣法制現況;

為學生及實務工作者提供運輸理賠、信用證結匯與風險管理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