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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國際貿易保險:原理·規範·慣例 梁秀伶
一、國際貿易保險的核心概念
(一)定義
國際貿易保險是指保險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國際貿易活動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政治或信用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向被保險人提供經濟補償的制度。
它是國際貿易安全體系的核心防線,涵蓋四大範疇:
貨物運輸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
投資保險
責任與政治風險保險
二、主要特點
國際性:涉及多國法律、貨幣與政治體系。
綜合性:結合運輸、信用、金融與法律領域。
專業性:需具備貿易、金融與保險知識。
風險多樣:自然災害、人為過失、信用違約、戰爭等。
法律複雜性:同時受多國法律與國際公約約束(如《華沙公約》、《海牙規則》)。
三、國際貿易保險的五大功能
功能 |
說明 |
風險補償功能 |
發生損失時提供經濟補償。 |
風險分散功能 |
透過再保險分攤風險至全球市場。 |
融資保障功能 |
為信用證付款或融資提供必要條件。 |
信用增強功能 |
提升企業國際信用與銀行信任。 |
貿易促進功能 |
減少不確定性、穩定跨國交易。 |
四、主要保險類型
貨物運輸保險(Cargo Insurance)
承保運輸途中貨損或滅失。
國際慣用條款:ICC(A/B/C)。
出口信用保險(Export Credit Insurance)
承保買方拖欠貨款或主權政治風險。
由國家機構(如中國信保、英國ECGD)承辦。
投資保險(Investment Insurance)
保障對外直接投資遭遇國有化、戰爭、匯兌限制等風險。
承運人責任保險(Carrier Liability Insurance)
承運人或貨代因運輸過失造成第三方損害的賠償責任。
五、制度構成
保險人(Insurer):承擔風險與理賠責任。
被保險人(Insured):投保以保障自身貿易利益。
再保險公司(Reinsurer):分攤高風險或大額保單。
監管機構:制定法規、監督市場穩定。
國際組織:IAIS、WTO 等制定國際保險標準與條款。
六、法律依據與國際規範
1. 國際公約與慣例
《英國海上保險法(1906)》:現代海上保險法基礎。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ICC)》:國際保險通行標準。
《華沙公約》《蒙特婁公約》:航空保險規範。
《海牙規則》《漢堡規則》:承運人責任界定。
2. 國內法律與政策
各國《保險法》《海商法》《外貿管理條例》。
政策性保險與出口信保制度逐漸強化。
3. 國際市場制度
勞合社(Lloyd’s):全球保險與再保險中心。
ICC(A/B/C):全球最常用保險條款。
七、發展趨勢
全球化與風險升級:供應鏈延長、跨境交易增加。
新興風險上升:網路攻擊、恐怖事件、氣候變遷。
跨國合作強化:再保險與聯合承保普遍化。
電子化管理:e-policy、區塊鏈保單、線上理賠。
政策性保險擴展:出口信用與政治風險保障制度化。
八、核心原則
可保利益原則(Insurable Interest):
投保人必須對標的物具有合法經濟利益。
最大善意原則(Utmost Good Faith):
雙方須如實揭露所有重要事實。
補償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
賠償限於實際損失,不得牟利。
近因原則(Proximate Cause):
賠償須依損失直接原因認定。
分攤與代位原則(Subrogation & Contribution):
保險人可在理賠後向第三方追償。
九、整體架構與作用
國際貿易保險是全球經濟安全的制度性支撐,
它使貿易風險得以可預測、可分攤、可補償,
並在金融、法律與信用體系間建立穩定的信任鏈。
主要任務在於:
保障外貿履約與資金安全。
穩定國際結算與外匯流動。
建立跨國企業的信用屏障。
推動國際貿易規範化與透明化。
總結
國際貿易保險不僅是風險轉移工具,更是國際金融秩序的「潤滑劑」與「穩定器」。
它連結貿易、金融與法律三個系統。
兼具經濟補償、信用支持與風險管理三大功能。
隨著全球化與科技化發展,國際貿易保險正由「事後補償」轉向「事前預防與智能風控」的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