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貨物保險三大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 B / C)

一、C條款:ICC (C) — 基本保障型(Narrow Coverage)

承保範圍最窄,只保障因「明確海上意外事故」造成的貨損。
多用於低價貨物、耐用貨、或船公司責任範圍明確時。

承保範圍包括:

  • 火災、爆炸
  • 船舶擱淺、沈沒、傾覆、碰撞
  • 船舶與其他物體接觸
  • 避難港卸貨、倉儲轉裝
  • 共同海損與救助費用分攤
  • 投棄(Jettison)
  • 一般救助費(General Average)

不承保:

  • 自然損耗、潮濕變質、包裝不良
  • 偷竊、遺失、破損、天災(地震、雷擊)

用途: 多用於散貨(bulk cargo)、原材料、或保費成本需控制者。

二、B條款:ICC (B) — 中等保障型(Wider Coverage)

在 C 條款基礎上再增加若干自然災害與外部意外原因。
屬於中等範圍保險,常用於一般貿易貨物。

承保範圍:

包含 C 條款所有項目,並額外承保:

  • 地震、火山爆發、雷擊
  • 海水、湖水、河水侵入船艙或貨櫃造成損害
  • 海上拋擲落海(洗落海中)
  • 裝卸貨時整件貨物掉落毀損

不承保:

  • 偷竊、遺失、包裝不良
  • 潮濕、變質、自燃、延遲等自然性損失

📎 用途: 適用於一般機械、金屬製品、耐運貨物。

三、A條款:ICC (A) — 全險型(All Risks Coverage)

承保範圍最廣,除明文排除事項外,一切外來意外損失皆屬承保。
通常為高價、易碎或精密貨物所使用。

承保範圍:

  • 包含 B、C 條款全部內容
  • 加上任何「外來突發事故」造成的損失,例如:
    • 偷竊、破損、短少、汙損
    • 運送途中摔落、傾倒、撞擊
    • 包裝不良導致的意外損失(非貨主過失者)
    • 裝卸作業不慎導致的毀損

不承保(所有條款共同排除項目):

  • 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 正常耗損、自然蒸發、延遲損失
  • 戰爭、罷工、核子污染(須另加 War Clauses / SRCC)

用於高價電子產品、藝術品、玻璃製品、儀器等。

三者比較一覽表

條款類別

承保範圍

適用貨物

保費水準

特徵

ICC (C)

最窄(基本海上意外)

散貨、低價貨

最低

僅限主要航行事故

ICC (B)

中等(海上事故+自然災害)

一般製品、耐運貨

中等

增加天災與落海保障

ICC (A)

最廣(除外責任外皆保)

高價、易損貨

最高

幾乎全險保障

 

附加條款(附加保險)

  • War Risk Clause(戰爭條款)
  • Strikes, 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 Clause(罷工暴動條款)
  • 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Clause(偷竊遺失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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