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 John Dunt海上貨物保險《Marine Cargo Insurance》

1. 定義與範圍

海上保險是指保險人承擔因海上冒險所產生損失的契約。

涵蓋範圍不僅限於海運,還可擴展至與海上運輸相關的陸路、水路或空運風險。

保障對象包括:貨物、船舶、運費收益、第三方責任等。

2. 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保險契約必須建立在「可保利益」上,避免淪為賭博契約。

任何因貨物安全或到達受益、或因其滅失、損壞、延遲而受損害者,均具備可保利益。

利益需於發生損失時存在,但未必在簽訂契約時即存在。

3. 海上風險(Maritime Perils)

典型風險包括:海難、火災、海盜、戰爭風險、劫持、拋棄貨物(jettison)、惡意行為(barratry)等。

現代保單(如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已將戰爭、罷工、恐怖主義等新型風險納入特別條款。

4. 保單形式與條款

歷史發展:最早的保單形式來自 16 世紀佛羅倫斯,後由倫敦市場發展為國際標準。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分為 A(最高保障,All Risks)、B、C(基本保障)。

附加條款:戰爭險、罷工險、恐怖主義排除條款、網路攻擊排除條款等。

現代契約:透過 Market Reform Contract (MRC) 統一規範條件,提升透明度。

5. 保險原則

誠實告知(Utmost Good Faith):被保險人須如實揭露相關資訊。

補償原則(Indemnity):賠償以彌補損失為限,不得超額獲利。

代位求償(Subrogation):保險人賠償後可向第三方追償。

重複保險(Double Insurance):如多家保險人承保,責任按比例分攤。

6. 損失類型

全損(Total Loss):包括實際全損(貨物完全滅失)與推定全損(修復或繼續運輸不合理)。

部分損失(Partial Loss):貨物部分受損。

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航程為保護全體財產安全而犧牲部分財物時,所有利害關係人共同分擔損失。

救助與打撈費用(Salvage & Sue and Labour):保險涵蓋合理的救助支出。

7. 賠償與估值

保單可為「估值保單」或「非估值保單」,影響賠償金額計算方式。

估值保單:事先約定貨物價值。

非估值保單:依實際市場價值計算。

賠償範圍包括貨物價值、運費、保險費及合理的救助費用。

8. 當代挑戰

全球供應鏈風險:疫情、港口擁堵、國際制裁。

新興風險:網路攻擊、恐怖活動、極端氣候。

合規與法域差異:不同國家對海上保險法制有差異,倫敦市場依舊具主導地位。

海上貨物保險不僅是保障貨物流通安全的工具,更是國際貿易穩定運行的制度支柱。從最早的倫敦保單到現代的 ICC 條款,其核心價值在於 分散風險、確保補償、維持貿易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