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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HS CODE常見商品歸類爭議表
一、服裝與紡織品類
錯誤歸類商品 |
可能理由 |
正確歸類依據與原因 |
「瑜伽服」歸入「運動服」 |
依名稱直覺分類 |
若非專為體育運動設計(例如日常穿著、棉質為主),應歸入「其他針織上衣」類(第61章)。 |
「內衣褲」歸入「服飾配件」 |
按穿著習慣歸類 |
應依用途屬於「貼身衣物」(Heading 6108),屬於服裝類而非配件。 |
「混紡襯衫(60%聚酯、40%棉)」報為「棉製襯衫」 |
依主打材質或名稱 |
按通則第11部注釋第2條,以重量比例最高的纖維為主分類,應報為「化纖製襯衫」。 |
「圍巾(含金屬線)」歸類為「金屬製品」 |
因含金屬纖維 |
金屬線為裝飾性,主成分仍為紡織物,歸於「紡織圍巾」。 |
二、機械與電子產品類
錯誤歸類商品 |
可能理由 |
正確歸類依據與原因 |
「未裝螢幕的筆電主體」歸類為「零件」 |
覺得尚未完成 |
具備筆電的主要功能(主機板、處理器、鍵盤),按通則第2條(a)視為「完整筆記型電腦」。 |
「智慧手錶」報為「手錶」 |
名稱包含 watch |
若具資料處理或通訊功能(Wi-Fi、藍牙),主功能屬電子通訊裝置,應歸於「智慧裝置」類。 |
「藍牙耳機」報為「音響零件」 |
因具播放功能 |
實際為「無線傳輸裝置」類(Heading 8517),非純音響。 |
「組裝式監控攝影機套件」報為「零組件」 |
拆件出貨 |
按「本質特徵原則」,仍視為完整攝影機設備。 |
三、家具與家居用品類
錯誤歸類商品 |
可能理由 |
正確歸類依據與原因 |
「未裝門板的櫃體」報為「木材零件」 |
因不完整 |
具家具主要特徵,依通則第2條(a)視為「家具成品」。 |
「LED燈具附支架」分別報關 |
認為為兩種物品 |
若為一體設計或同一功能組合,應視為完整「燈具」歸類。 |
「金屬燭台連玻璃罩」分開報 |
因不同材質 |
功能不可分,應依主要材質(重量或價值)歸為「金屬製燭台」。 |
「可折疊塑膠椅」誤報為「塑膠製品」 |
材質導向 |
實際用途屬「家具」,歸第94章家具類。 |
四、食品與飲料類
錯誤歸類商品 |
可能理由 |
正確歸類依據與原因 |
「含維生素果汁」報為「保健食品」 |
因標示含維生素 |
若主要成分仍為果汁,且非專為醫療用途,應歸於「果汁類」。 |
「調味蜂蜜」報為「加工食品」 |
因添加香料 |
若蜂蜜比例高於50%,仍以「蜂蜜」歸類。 |
「冷凍水果加糖」報為「糖製品」 |
因含糖 |
若仍保持水果特徵,依通則以「水果」為主。 |
「酒禮盒(含酒杯)」報為「禮品組合」 |
因組合銷售 |
按「本質特徵原則」,以主要商品「酒類」歸類。 |
五、包裝與附屬品類
錯誤歸類商品 |
可能理由 |
正確歸類依據與原因 |
「香水玻璃瓶」單獨報 |
認為為玻璃器皿 |
若為專為香水設計、隨同銷售之容器,應歸於香水本身。 |
「高級茶葉鐵罐」不另報 |
認為屬附屬品 |
若鐵罐具獨立價值、可重複使用,應單獨歸類。 |
「手錶金屬盒」單列課稅 |
認為屬獨立物品 |
為專屬包裝設計,應歸入手錶同一品目。 |
「手機附贈皮套」未報 |
當作贈品忽略 |
若同時出貨且具商業價值,應列入申報項目。 |
六、綜合原則歸納
分類情境 |
適用原則 |
關鍵判斷點 |
同時符合多個品目 |
具體優先原則 |
描述越詳細者適用。 |
組合產品(禮盒、套裝) |
本質特徵原則 |
以主導功能或主要成分為歸類依據。 |
零件或未完成品 |
成品本質原則 |
若已具成品特徵,即視為成品。 |
材質混合商品 |
主成分原則 |
以重量或價值占比最高的成分分類。 |
包裝與附屬物 |
附屬品原則 |
是否專屬設計、可否獨立使用。 |
總結
- 避免以名稱判定分類:產品名稱、品牌或用途描述僅為參考,應依條文定義與官方註釋。
- 提供完整技術文件:材質比例、用途、製造方式越清楚,歸類越準確。
- 預先申請歸類意見書(Binding Tariff Information):在進口國可取得官方分類依據。
- 注意「組合銷售」與「贈品」:不當申報可能被視為逃稅。
- 版本更新追蹤:WCO 每五年修訂一次 HS,應即時更新產品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