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1. HS CODE常見商品歸類爭議表

一、服裝與紡織品類

錯誤歸類商品

可能理由

正確歸類依據與原因

「瑜伽服」歸入「運動服」

依名稱直覺分類

若非專為體育運動設計(例如日常穿著、棉質為主),應歸入「其他針織上衣」類(第61章)。

「內衣褲」歸入「服飾配件」

按穿著習慣歸類

應依用途屬於「貼身衣物」(Heading 6108),屬於服裝類而非配件。

「混紡襯衫(60%聚酯、40%棉)」報為「棉製襯衫」

依主打材質或名稱

按通則第11部注釋第2條,以重量比例最高的纖維為主分類,應報為「化纖製襯衫」。

「圍巾(含金屬線)」歸類為「金屬製品」

因含金屬纖維

金屬線為裝飾性,主成分仍為紡織物,歸於「紡織圍巾」。

 

二、機械與電子產品類

錯誤歸類商品

可能理由

正確歸類依據與原因

「未裝螢幕的筆電主體」歸類為「零件」

覺得尚未完成

具備筆電的主要功能(主機板、處理器、鍵盤),按通則第2條(a)視為「完整筆記型電腦」。

「智慧手錶」報為「手錶」

名稱包含 watch

若具資料處理或通訊功能(Wi-Fi、藍牙),主功能屬電子通訊裝置,應歸於「智慧裝置」類。

「藍牙耳機」報為「音響零件」

因具播放功能

實際為「無線傳輸裝置」類(Heading 8517),非純音響。

「組裝式監控攝影機套件」報為「零組件」

拆件出貨

按「本質特徵原則」,仍視為完整攝影機設備。

 

三、家具與家居用品類

錯誤歸類商品

可能理由

正確歸類依據與原因

「未裝門板的櫃體」報為「木材零件」

因不完整

具家具主要特徵,依通則第2條(a)視為「家具成品」。

「LED燈具附支架」分別報關

認為為兩種物品

若為一體設計或同一功能組合,應視為完整「燈具」歸類。

「金屬燭台連玻璃罩」分開報

因不同材質

功能不可分,應依主要材質(重量或價值)歸為「金屬製燭台」。

「可折疊塑膠椅」誤報為「塑膠製品」

材質導向

實際用途屬「家具」,歸第94章家具類。

 

四、食品與飲料類

錯誤歸類商品

可能理由

正確歸類依據與原因

「含維生素果汁」報為「保健食品」

因標示含維生素

若主要成分仍為果汁,且非專為醫療用途,應歸於「果汁類」。

「調味蜂蜜」報為「加工食品」

因添加香料

若蜂蜜比例高於50%,仍以「蜂蜜」歸類。

「冷凍水果加糖」報為「糖製品」

因含糖

若仍保持水果特徵,依通則以「水果」為主。

「酒禮盒(含酒杯)」報為「禮品組合」

因組合銷售

按「本質特徵原則」,以主要商品「酒類」歸類。

 

五、包裝與附屬品類

錯誤歸類商品

可能理由

正確歸類依據與原因

「香水玻璃瓶」單獨報

認為為玻璃器皿

若為專為香水設計、隨同銷售之容器,應歸於香水本身。

「高級茶葉鐵罐」不另報

認為屬附屬品

若鐵罐具獨立價值、可重複使用,應單獨歸類。

「手錶金屬盒」單列課稅

認為屬獨立物品

為專屬包裝設計,應歸入手錶同一品目。

「手機附贈皮套」未報

當作贈品忽略

若同時出貨且具商業價值,應列入申報項目。

 

六、綜合原則歸納

分類情境

適用原則

關鍵判斷點

同時符合多個品目

具體優先原則

描述越詳細者適用。

組合產品(禮盒、套裝)

本質特徵原則

以主導功能或主要成分為歸類依據。

零件或未完成品

成品本質原則

若已具成品特徵,即視為成品。

材質混合商品

主成分原則

以重量或價值占比最高的成分分類。

包裝與附屬物

附屬品原則

是否專屬設計、可否獨立使用。

 

總結

  1. 避免以名稱判定分類:產品名稱、品牌或用途描述僅為參考,應依條文定義與官方註釋。
  2. 提供完整技術文件:材質比例、用途、製造方式越清楚,歸類越準確。
  3. 預先申請歸類意見書(Binding Tariff Information):在進口國可取得官方分類依據。
  4. 注意「組合銷售」與「贈品」:不當申報可能被視為逃稅。
  5. 版本更新追蹤:WCO 每五年修訂一次 HS,應即時更新產品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