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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4. 進出口通關法律實務 呂友臣
主題 |
內容 |
海關與通關制度總論 |
邊境與稅收主管/職責四項/核心法規體系 |
通關法律體系 |
依法申報與必備文件/進口15日、出口裝運前/逾期處罰/報關資格責任 |
關稅與課稅原則 |
進口時點課稅/完稅價×稅率/HS分類與優惠/附加稅項 |
查驗與放行程序 |
目的與原則/風險管理查驗/完稅放行結關 |
非訴訟救濟程序 |
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期限與停止執行 |
稅則與估價爭議 |
WTO估價協定/預先裁定/拘束力與預測性 |
行政與刑事交叉 |
違法取證不得用/真實文件助不起訴/不知情不成立故意 |
通關犯罪與辯護 |
常見罪名/辯護重點:故意、取證、程序 |
走私與低報案件 |
欺瞞意圖屬刑責/爭議可主張無故意/誠信與配合爭取從輕 |
民商事爭議與代理 |
延誤扣押致爭議/報關忠實義務/錯誤致損賠償 |
法制改革與發展 |
數位化透明化風險導向/單一窗口/AEO管理/預防性解紛 |
總結 |
行政×刑事×民商事並行/法遵內控必要/專業結合辯護/未來以誠信、智慧、合作為核心 |
- 海關與通關制度總論
1.1 海關為國家邊境管理與貿易稅收主管機關,負責監督進出口貨物、郵包、行李及交通工具。
1.2 主要職責:稅收徵管、貿易管理、邊境安全與統計資料蒐集。
1.3 通關制度以《關稅法》為核心,輔以《海關緝私條例》、《對外貿易法》、《貨物稅條例》等規範。 - 通關法律體系
2.1 進出口貨物須依法申報,並附具必要文件(發票、裝箱單、原產地證明等)。
2.2 進口須於貨物抵達十五日內申報,出口則於裝運前完成。
2.3 違規或逾期申報,海關得處罰鍰或強制處分。
2.4 報關人與報關業須具合法登錄資格並對資料正確性負責。 - 關稅與課稅原則
3.1 課稅原則:以貨物進口時點為準。
3.2 計算方式:完稅價格 × 稅率。
3.3 稅則分類依「協調制度(HS Code)」確定;特定貨物可適用優惠或免稅。
3.4 關稅外另有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等附加稅項。 - 查驗與放行程序
4.1 查驗目的:確認貨物真實性、防止走私與逃稅。
4.2 查驗原則: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效率與保密。
4.3 海關依風險管理原則決定查驗比例;企業應提供必要文件與說明。
4.4 查驗通過並完稅後,海關核發放行指示即完成結關。 - 非訴訟救濟程序
5.1 若企業對海關處分不服,可申請「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5.2 復查為首要救濟途徑,須於30日內提出。
5.3 訴願由財政部審理,以文件審查為主。
5.4 企業可於行政救濟期間申請「停止執行」以防貨物拍賣或課稅確定。 - 稅則與估價爭議處理
6.1 若完稅價格有爭議,海關得依WTO估價協定進行協議。
6.2 稅則歸類爭議可事前申請「預先裁定」以減少事後糾紛。
6.3 預先裁定結果具拘束力並提高預測性。 - 行政與刑事交叉重點
7.1 行政程序中的資料若違法取得,不得作為刑事證據。
7.2 企業如因報關不實被控走私,若能提供真實交易文件,常可獲不起訴。
7.3 承攬或司機若不知貨物內容,通常不成立故意走私罪。 - 通關犯罪與辯護實務
8.1 常見罪名:走私罪、偽造文書罪、逃漏稅罪、違反貿易管制罪、違反檢疫法令罪。
8.2 辯護焦點:主觀故意、取證合法性與程序正當性。
8.3 若可證明為行政疏失或文件誤填,得爭取從輕處理。
8.4 辯護策略宜結合法律、稅務與通關專業。 - 走私與低報價值案件處理
9.1 低報價格或誤報品名以逃稅者,若具欺瞞意圖屬刑事責任。
9.2 若屬估價爭議或錯誤,可主張無故意。
9.3 強調誠信記錄與配合調查,有助獲得緩起訴或輕判。 - 民商事爭議與代理實務
10.1 通關延誤、貨損或扣押可能引發買賣、委任或保險糾紛。
10.2 報關業應忠實執行委託,委託人須提供正確資料。
10.3 若因報關錯誤導致罰鍰或延誤,可依契約或侵權責任請求損害賠償。 - 法制改革與發展方向
11.1 改革方向:數位化、透明化與風險導向。
11.2 推動「單一窗口」制度整合報關、檢驗、課稅流程。
11.3 採用AEO制度強化誠信企業管理。
11.4 鼓勵非訟解決爭議與預先協商,落實「預防重於救濟」原則。 - 總結
12.1 進出口通關法律實務兼具行政、刑事與民商事層面。
12.2 企業應建立法遵與內控制度,確保資料真實合法。
12.3 專業辯護需結合法律、報關、稅務及貿易知識。
12.4 未來通關制度將以「誠信、智慧、合作」為核心,兼顧貿易便利與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