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5. 貨物運輸保險理賠實務 保險協會

 

主題

內容

制度與法律依據

保險法/海商法/民法/貨物運送條例;目的:基準化/公正/迅速/合規;適用:在台分支機構

保險種類與理賠定義

國際/國內貨運險;理賠=受理至代位追償全流程

理賠流程總覽

報案→調度→查勘立案→責任分析→理算核賠→支付→代位追償;全程建卷與內控

報案與受理

24h通報管道;即時性要求;登錄事故要件

查勘與立案

確認承保期間/原因程度;包裝/災害/過失;必要時公估/檢驗報告

責任分析與確定

承運人責任區分;條款:F.P.A./W.P.A./All Risks;附加險:戰爭/罷工/艙面/延遲/拒收等;解釋從有利被保原則、參照Incoterms

保險責任審定

被保義務:通知/防擴損/存證/協助;保險人:屬責即賠、比例賠償;防損施救費可計入上限內

定損與理算

依原因/明細/修復/替代/殘值/免賠額;來源:公估/報關/發票/施救費

代位追償制度

法源:保險法62;訴訟:單獨或共同;時效:海1年/空2年/陸0.5–1年/侵權2年;時效管理與預警

教育訓練與服務品質

熟法與公約(海牙–威士比/蒙特婁);年度稽核;服務KPI:24h聯繫/48h派案

國際比較與結論

英:MIA1906自動代位;美:部分追償可共同訴;台:權益轉讓書+實際賠付;結論:流程明確/單證嚴核/國際對接

 

  1. 制度與法律依據
     1.1 依據《保險法》、《海商法》、《民法》、《貨物運送條例》。
     1.2 目的:建立台灣地區貨物運輸保險理賠基準,確保公正、迅速、合規。
     1.3 適用對象:經核准經營貨運險之國內外產物保險公司在台分支機構。
  2. 保險種類與理賠定義
     2.1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承保自台灣出口或運入過程風險。
     2.2 國內貨物運輸保險:承保境內運輸途中特定風險。
     2.3 理賠定義:保險公司自接獲出險通知起,查明事故、核定責任、計算賠償並行使代位追償之完整程序。
  3. 保險理賠流程總覽
     3.1 報案受理 → 案件調度 → 查勘與立案 → 責任分析 → 理算與核賠 → 賠款支付 → 代位追償。
     3.2 每一階段均須建立卷宗,並遵循監理規範與內控程序。
  4. 報案與受理
     4.1 24 小時報案系統:客服電話、網站、書面或海外代理人通報。
     4.2 報案時效:應即時通知,延遲致無法查明者可拒賠。
     4.3 登錄內容:事故時間、地點、原因、貨物性質、運輸方式及聯絡人。
  5. 查勘與立案
     5.1 查勘目的:確認是否屬承保範圍、核實損失原因與程度。
     5.2 查勘重點:
      ① 事故是否發生於保險期間內。
      ② 包裝是否合格、損失是否屬自然災害或人為過失。
      ③ 蒐集承運人過失證據以備追償。
     5.3 必要時聘請公估人或國際檢驗機構出具報告。
  6. 責任分析與確定
     6.1 與承運人責任區分:依《海商法》第69條、《貨物運送條例》第21條。
     6.2 條款分類:
      ① 平安險 F.P.A. — 僅賠全損或推定全損。
      ② 水漬險 W.P.A. — 增加部分損失責任。
      ③ 一切險 All Risks — 除明定除外責任外全面承保。
     6.3 附加險:戰爭險、罷工險、艙面險、延遲險、拒收險等。
     6.4 條款解釋原則:採有利於被保險人原則,並參照 Incoterms 2020。
  7. 保險責任審定
     7.1 被保險人義務:即時通知、防止擴損、保存證據、協助追償。
     7.2 保險人責任:確認屬承保範圍即應賠付,金額不足時依比例賠償。
     7.3 防損與施救費用可列入賠償額,但不得超出保險金額上限。
  8. 定損與理算
     8.1 目的:確定實際損失範圍與金額,作為理算依據。
     8.2 依據:事故原因、損失明細、修理與替代成本、殘值、免賠額。
     8.3 資料來源:公估報告、報關單、發票、施救費用發票等。
  9. 代位追償制度
     9.1 法源:依《保險法》第62條,保險人賠付後取得代位請求權。
     9.2 訴訟程序:可單獨起訴或與被保險人共同起訴。
     9.3 追償時效:海運 1 年、空運 2 年、陸運 6 個月至 1 年、侵權行為 2 年內。
     9.4 管理制度:每季由法務或稽核部門追蹤,建立案件時效警示系統。
  10. 教育訓練與服務品質
     10.1 理賠人員須熟悉《保險法》、國際公約(海牙–威士比、蒙特婁)。
     10.2 年度理賠品質稽核:檢視報案、調度、理算正確率與時效性。
     10.3 服務指標:24 小時初步聯繫、48 小時查勘派案完成率達 100%。
  11. 國際比較與結論
     11.1 英國 MIA 1906:賠付後代位權自動生效。
     11.2 美國:允許部分追償共同訴訟。
     11.3 台灣:採「權益轉讓書」原則並強調實際賠付。
     11.4 結論:透過明確流程、單證審核與國際對接,實現合法、合理、公正、一致的理賠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