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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8.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
大主題 |
小主題(精簡) |
定義與意涵 |
洗錢三階段:置入/分層/整合;資恐=資金支持恐怖活動;多涉跨境金流 |
國際體系發展 |
1988維也納公約;1989 FATF成立;1990四十建議;2001九項特別建議;2012版:風險為本(RBA) |
組織與合作機制 |
FATF評鑑;區域組織(APG等);相互評鑑;黑/灰名單制裁與追蹤 |
核心防制措施 |
CDD/UBO確認;STR可疑通報;CTR大額通報;紀錄≥5年;RBA分級監控 |
我國法制 |
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主管:法務部統籌、金管會等分工;義務:內控、CDD、通報 |
銀行業重點 |
設專責主管與單位;高風險加強審查(PEP/跨境/現金業);自動化監控;保存與即時通報 |
證券期貨保險要點 |
三道防線;跨境基金/離岸強監理;保險專責主管與內控聲明;全面風險評估與計畫 |
監理與跨境合作 |
FIU收受分析;FIU跨國交換與司法互助;凍結/追繳/制裁強化 |
教育訓練與科技監理 |
定期訓練;RegTech/AI/大數據監控;法遵文化與自律 |
成效與未來 |
APG一般追蹤;全球RBA架構成形;加強跨國情報/法制/科技;目標:秩序/阻斷非法金流/提升信譽 |
- 洗錢與資恐的定義與意涵
1.1 洗錢是將犯罪所得經轉換、掩飾或層層交易,使來源難以追查並看似合法的行為。
1.2 洗錢流程分為三階段:置入(Placement)、分層(Layering)、整合(Integration)。
1.3 資恐(恐怖融資)是籌集或提供資金支持恐怖活動,無論資金來源是否合法皆屬犯罪。
1.4 洗錢與資恐皆涉及跨境金流與金融體系濫用,防制制度多採整合設計。 - 國際防制體系發展歷程
2.1 1988年《維也納公約》首度刑事化洗錢行為。
2.2 1989年G7成立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
2.3 1990年FATF提出「四十項建議」,為全球防制洗錢基準。
2.4 2001年九一一事件後新增「九項特別建議」,將恐怖融資納入防制架構。
2.5 2012年FATF整合修訂新版,確立「風險為本原則(RBA)」為核心。 - 主要國際組織與合作機制
3.1 FATF為全球政策制定核心,負責評鑑各國防制制度。
3.2 區域性組織: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中東及北非防制洗錢組織(MENAFATF)、加勒比組織(CFATF)等。
3.3 相互評鑑制度:各國互審法制與執行成效,結果分為「符合」「部分符合」「不符合」等級。
3.4 黑名單制度:對防制缺失或拒絕合作國實施金融制裁。
3.5 灰名單制度:對防制措施不足但願改善國家加強追蹤。 - 核心防制措施
4.1 客戶盡職審查(CDD):確認客戶與最終受益人身分、業務目的與性質。
4.2 可疑交易申報(STR):發現異常或不合理交易時須即時通報。
4.3 大額交易申報(CTR):通報超過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之交易。
4.4 紀錄保存:保存交易與身分資料至少五年以上。
4.5 風險為本管理(RBA):依客戶、產品、地區特性分級監控。 - 我國防制洗錢與資恐法律體系
5.1 《洗錢防制法》:立法目的在防制犯罪、維護金融秩序與促進金流透明。
5.2 《資恐防制法》:防止對恐怖活動之資助,維護國家安全。
5.3 主管機關:法務部統籌,金管會、內政部及其他主管機關分別執行。
5.4 主要規範: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事業須建立內控制度、實施CDD與通報義務。 - 我國銀行業執行重點
6.1 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設置專責主管與單位。
6.2 落實風險為本審查,針對高風險客戶(政治人物、跨境交易、現金業者)強化監控。
6.3 建立自動化交易監控系統,偵測異常交易。
6.4 保存紀錄至少五年,並即時通報可疑交易。 - 證券、期貨及保險業執行要點
7.1 證券商與期貨商應建立三道防線:營業單位執行、防制主管監督、內部稽核查核。
7.2 投信投顧業須強化跨境基金與離岸投資監理。
7.3 保險業應設專責主管,每年出具內控聲明書並公開揭露。
7.4 各業應進行風險評估並制定防制計畫,涵蓋客戶、產品、地區與交易層面。 - 監理與跨境合作
8.1 金融情報中心(FIU)負責收受與分析可疑交易資料。
8.2 各國FIU建立跨國資訊交換與司法互助機制。
8.3 強化跨境資產凍結、追繳與制裁執行力。 - 教育訓練與科技監理
9.1 金管會要求金融業者定期舉辦防制洗錢與資恐訓練。
9.2 強化科技監理(RegTech),運用AI與大數據監控交易異常。
9.3 建立法遵文化與員工自律制度,確保防制措施落實。 - 制度成效與未來發展
10.1 我國於APG第三輪評鑑獲「一般追蹤」等級,顯示制度符合國際標準。
10.2 防制制度已形成以風險為本為核心的全球合作架構。
10.3 未來將持續強化跨國情報合作、法制精進與科技應用。
10.4 核心目標:維護金融秩序、阻斷非法資金流動、提升國際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