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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letion requirements
¿#L1. 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審核的要點
核心原則:
- 銀行只處理單據,不處理貨物
- 單單一致、單證一致、與信用證條款一致
- 依 UCP 600 及 ISBP 745,開證行/指定銀行應在合理期間(通常 5 個銀行營業日內)完成審單,並僅以單據表面內容作判斷。
一、寄單面函(Schedule / Covering Schedule)審核要點
寄單面函是指定銀行向開證行索償時,隨同全套單據寄出的「交單說明」。開證行收到後至少應確認:
- 收件對象正確:
- 面函抬頭確為本行或信用證指定的銀行。
- 日期齊備:
- 面函載明當日或合理日期,且不早於各單據出具日。
- 信用證資訊正確:
- 列明之信用證號碼、開證行名稱與實際信用證完全一致。
- 單據清單完整:
- 面函所列「附件單據名稱與份數」實際均有附上,且份數足額。
- 金額一致:
- 面函列示之索償金額與匯票及發票金額相符。
- 交單行身份正確:
- 交單行確為信用證項下之付款行、承兌行、議付行或指定銀行。
- 付款方式清楚:
- 是否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指示須明確、無歧義。
- 不符點與保留註記:
- 如有不符點,面函應清楚列明,並註明是否:
- 憑保證函/擔保書議付;
- 或「保留追索權」的付款、承兌或議付。
- 如有不符點,面函應清楚列明,並註明是否:
二、匯票(Draft / Bill of Exchange)審核要點
匯票是受益人支取信用證金額的「金融單據」,其內容須符合信用證及 UCP 600 的規定。
- Draw clause 與基本資訊:
- 如信用證要求註明「drawn under L/C No. XXX dated… issued by…」,則開證行名稱、信用證號碼與日期須完全相符。
- 出票人正確:
- 出票人/簽字人必須為信用證受益人(名稱與地址應一致)。
- 付款人符合信用證規定:
- 即期信用證:付款人通常為付款行或開證行。
- 承兌信用證:付款人為指定承兌行。
- 議付信用證:若條款為「drafts drawn on us」,則開證行為付款人,不得誤填為申請人。
- 匯票金額:
- 金額與商業發票一致;若信用證允許開立為發票金額一定百分比(如 90% invoice value),則依其規定。
- 不得超過信用證金額或授權的溢短裝範圍。
- 貨幣與大小寫:
- 貨幣別須與信用證一致;金額大小寫相符。
- 匯票期限(Tenor):
- 即期、見票後若干天、裝運日後若干天等,須與信用證條款完全一致。
- 出票日期:
- 不得早於發票日,亦不得遲於信用證有效期。
- 背書:
- 如需轉讓或提示他行,背書方式須正確,不得出現與信用證相衝突的限制性背書。
- 無追索權條款:
- 除非信用證明示授權,不得將匯票開立為「without recourse」。
三、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審核要點
商業發票是全套單據的核心,其他單據多用以「支撐發票內容」,因此審核時應特別謹慎。
- 開立人與受益人一致:
- 發票須由信用證指定受益人開立,名稱、地址與信用證相同。
- 抬頭人為申請人:
- 發票受款人(Buyer)應為信用證申請人,名稱與地址正確。
- 不得使用臨時/形式發票:
- 除非信用證明示接受,發票上不得出現「provisional」「pro-forma」等字樣。
- 合同/訂單號及抬頭:
- 如信用證要求列明 Contract No. 或 L/C No.,須完全一致,且應與其他單據上之抬頭一致。
- 貨物描述:
- 品名、規格、品質、數量、單價、包裝方式與信用證描述一致;
- 不得出現與信用證不同的替代名稱或模糊用語。
- 發票金額:
- 不得超過信用證金額;
- 須與匯票金額一致(除非信用證另有百分比規定)。
- 「about / approximately」條款:
- 如信用證對金額、數量或單價使用「about / approximately / circa」等字樣,實務上通常容許約 ±10% 的增減。
- 與其他單據一致:
- 數量、重量、尺寸、運費條件等,須與運輸單據、包裝單等內容相符。
- 佣金/折扣表達:
- 信用證/合同如規定「Commission」須於發票中明列,不可任意改為 Discount;
- 若條款為「Cash Discount」,發票應完整寫出,不得簡化為 Trade Discount 等其他字眼。
- 不得擅列額外費用:
- 若信用證無明示,發票中不宜列入倉租、電報費等額外支出。
- 份數與形式:
- 正本與副本張數須符合信用證要求,簽字、公證、合法化等程序依條款辦理。
- 貨物狀態描述:
- 若信用證未允許,不得在發票上註記貨物為「二手、舊品、翻新、修理品」等可能構成不符的文字。
四、包裝單(Packing List)、重量單(Weight List)審核要點
- 名稱與份數:
- 應與信用證要求一致(例如「Detailed Packing List in 3 copies」)。
- 獨立單據:
- 除非條款允許,不宜與發票或其他單據合併。
- 內容對應:
- 每箱/每件貨物的明細、件數、毛重、淨重、尺寸等,須與發票與提單記載一致。
- 小計與合計:
- 各箱小計與總計應計算正確,與信用證指定數量相符。
- 簽章:
- 通常需由受益人或制單人簽字(若信用證規定時尤須注意)。
五、運輸單據(Transport Documents)審核要點
包括提單、海運/空運提單、陸運單、郵包收據等,是銀行控制貨權的關鍵文件。
- 種類符合信用證:
- 信用證要求「Full set of original B/L」、「Air Waybill」等,須提供相應種類與份數。
- 收貨人(Consignee)欄位:
- 依信用證規定:
- 有時指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 或空白抬頭(to order / blank endorsement)。
- 依信用證規定:
- 全套正本:
- 如為物權憑證(如可流通海運提單),除非法規/信用證另有規定,須提交全套正本。
- 貨物描述:
- 品名、件數、重量、包裝等應大致與信用證及其他單據吻合。
- 價格條件與運費條款:
- FOB/CFR/CIF 等應與發票與信用證一致;
- 若為 CIF 或 CFR,一般要求標明「Freight prepaid / paid」;僅寫「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而未符合信用證,可能構成不符點。
- 背書:
- 提單抬頭為「to order / to order of shipper」時,須正確空白背書或指定背書。
- 清潔提單:
- 不得載有「貨物包裝不良、破損」等使提單成為不清潔(unclean)的註記,除非信用證明示接受。
- 日期與裝運條件:
- 裝運日須在信用證允許的裝運期間之內;
- 分批裝運、轉運等條款須符合信用證規定。
六、保險單據(Insurance Documents)審核要點
適用於 CIF、CIP 等條件或信用證要求提供保險的情況。
- 簽發機構:
- 應由具備資格的保險公司、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並簽章。
- 種類符合信用證:
- 信用證若要求「Insurance Policy」,則保險憑證或聲明通常不得替代;
- 若信用證僅概括要求「Insurance document」,則保單或保險憑證皆可,只要符合 UCP 600 與條款要求。
- 正本份數:
- 如保單標明多份正本,原則上應全部提交;未標明時,通常至少提交一份正本即可。
- 日期與責任起算:
- 保險責任生效日不得遲於裝運日或發運日,以確保在貨物風險開始時即已投保。
- 內容與其他單據一致:
- 抬頭、發票號碼、船名、航程、裝卸港、貨物描述等,與運輸單據及發票相符。
- 被保險人與背書:
- 若被保險人非開證行、保兌行或買方,需有適當背書,以確保權利可轉讓予相關銀行。
- 保險金額:
- 如信用證有最低金額規定,按其辦理;
- 未規定時,依現行實務與 UCP 600,一般至少為 CIF/CIP 價格的 110% 或發票毛額/信用證金額 110% 中較高者。
- 貨幣別:
- 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保險單幣別應與信用證貨幣相同。
- 其他條款:
- 附加險別、除外責任等不應與信用證對保險範圍的要求矛盾。
七、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審核要點
- 簽發機構:
- 依信用證規定由商會、商檢機構或「Competent Authority」出具;
- 若未指定,受益人自填產地聲明亦可被接受,但視信用證條款而定。
- 簽證/合法化:
- 如信用證要求公證、領事蓋章、合法化等,須按時辦理。
- 內容一致:
- 進口商名稱、貨名、數量、重量等與信用證與其他單據一致。
- 產地標示:
- 必須符合信用證具體要求(例如「Tianjin, China」不能簡化為「China」)。
- 獨立文件:
- 信用證要求「Certificate of Origin」時,原則上應出具獨立證書,而非僅在發票上加註產地聲明,除非條款明示接受「combined certificate」。
- 日期:
- 簽發日不應遲於提單日,可晚於發票日。
八、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審核要點
- 檢驗機構:
- 由信用證指定機構(如政府商檢局、SGS 等國際公證行)出具。
- 檢驗日期:
- 一般應早於或不遲於裝運日;
- 若晚於提單日,代表裝運後才檢驗,除非信用證接受,否則易被視為不符。
- 內容一致:
- 貨名、規格、數量、重量等應與發票及其他單據吻合,並符合信用證對品質/規格的要求。
- 簽章與日期:
- 證明文件須有正式名稱、簽字及日期。
- 不利聲明:
- 除非信用證允許,不應出現貨物不符合標準、包裝不良等負面敘述。
九、其他附屬單據審核原則
根據 UCP 600 的精神,對運輸單據、保險單據、發票以外的其他憑證(如品質證明、衛生證書、熏蒸證書等),信用證應儘量明確:出具人、內容與格式。
若信用證未具體規定,實務上:
- 內容不得矛盾:
- 不得與已規定單據(發票、提單等)之資訊相衝突。
- 作為「證明書」使用時:
- 一般須簽字,且說明信用證要求證明之事項(例如「證明貨物符合歐盟標準」等)。
十、指定銀行對單據不符的處理方式
指定銀行或議付行在發現不符點時,通常有兩種途徑:
1. 表提(Discrepant Presentation with Reservation)
- 在寄單面函上清楚列明所有不符點;
- 單據連同不符說明一併寄送開證行,待其決定是否接受。
2. 電提(Telegraphic / SWIFT Notice)
- 對金額較大或涉及償付行安排者,指定銀行可先以電報/SWIFT 將不符點通知開證行,徵詢是否接受;
- 開證行徵詢申請人後,如同意放棄不符,授權付款/承兌/議付並向償付行索匯;如不同意,指定銀行僅能寄交不符單據供其處理。
3. 其他具體處理方式
在受益人同意下,指定銀行可採以下方式:
- 退回全套單據,請受益人更正後重新交單(須注意信用證效期與交單期)。
- 僅退回有問題之單據,其餘妥善保管。
- 經受益人授權,將不符單據註明「待開證行批准」後寄出。
- 先行電提開證行,請求以不符單據授權付款、承兌或議付。
- 由受益人或其銀行出具賠償擔保書(Letter of Indemnity),銀行在保留追索權下議付;若開證行拒付,擔保人須償還本金、利息與費用。
- 在面函中註明「保留權利」付款/議付(with recourse),如開證行拒付,依約向受益人追索。
- 受益人最後選擇:將信用證項下單據改以**托收(Collection)**方式處理,改適用 URC 522,而非 UCP 600。
十一、開證行對單據不符的處理方式
開證行收到單據後,如認為有不符點,依 UCP 600 必須在合理期間(最多 5 個銀行營業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決定。
- 拒付(Refusal)
若申請人不願接受不符單據:
- 開證行應在規定期限內,以電訊或其他快速方式通知交單行/受益人:
- 表明拒付;
- 一次列明所有不符點(未列者視同放棄主張);
- 告知單據之處理方式:
- 留行保存聽候處置;或
- 退回交單行。
交單行收到拒付通知後,可:
- 通知受益人處理貨物與單據;
- 如認為拒付理由不符 UCP 600 或信用證條款,可與開證行交涉,必要時依國際商會規則進行爭議解決。
- 徵詢申請人意見
- 收到「表提」或「電提」後,開證行應立即徵詢申請人:
- 若申請人同意放棄不符點 → 應即通知交單行並履行信用證義務;
- 若不同意 → 開證行不得讓申請人憑不符單據提貨或出具保函。
- 自行決定與申請人協商
- 開證行可主動與申請人協商要求其放棄不符;
- 無論結果如何,最終付款或拒付的決定必須在 UCP 600 規定的審單期限內通知交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