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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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106-1B-403
【案例主題】
DAP交貨條件下戰爭險承保與保險期間判定
「兩清一稅」vs Door to Door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DAP條件出口至埃及買方倉庫,為涵蓋全程風險投保ICC(A)並加保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戰爭險。貨物抵港後在港到倉途中因誤觸地雷爆炸全毀,ABC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爭點在於戰爭險是否涵蓋遺留武器造成損害、戰爭險保險效力何時開始與終止,以及DAP下保險利益於風險移轉前歸屬何人。
【案情介紹】
ABC公司出口貨物至埃及買方倉庫,條件為DAP。保險安排為ICC(A)加戰爭險,並以倉庫至倉庫的全程運送作為投保範圍。貨物到港後內陸運輸途中因地雷爆炸全毀,ABC公司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提出理賠。
【案情分析】
一、保險公司是否應理賠
ICC(A)本身不涵蓋戰爭與武裝衝突風險,但加保的戰爭險通常將遺留武器例如地雷、炸彈等納入承保風險。事故發生於港到倉的運送途中,若在保險期間內且未落入除外責任,保險公司應負理賠責任。
二、戰爭險保險效力的開始與終止
戰爭險多以貨物裝載上船或開始承運後起保,並在貨物於目的地交付、或卸貨後一定期間屆滿、或貨物被另行存放等情形下終止,採先到者為準。就本案,事故發生在到港後轉運至買方倉庫途中,若仍在條款規定的有效期間內,戰爭險效力尚存。
三、Warehouse to Warehouse與DAP下最佳投保時點與保險利益
倉庫至倉庫的觀念,是要把「離開起運倉庫」到「抵達目的倉庫」的整段運送風險一併納入。DAP下賣方須負擔風險至指定地點交付前,因此最佳投保時點是貨物出倉或安排首段運送前,使整段風險連續受保。
在風險尚未移轉前,賣方對標的物有保險利益;當貨物交付完成、風險移轉後,保險利益才轉向買方。
【爭議大綱】
一、遺留地雷造成貨損是否屬戰爭險承保範圍。
二、到港後內陸轉運期間是否仍在戰爭險有效期間內。
三、DAP條件下保險利益於運送期間應歸賣方或買方,影響誰有權主張理賠。
【意見討論】
正方立場(不一定永遠正確,但本案較可能成立):加保戰爭險已涵蓋遺留武器,且事故在交付完成前發生,保險公司應理賠。代價是保費較高,但可換取高風險航線的損失可控。
反方立場:地雷屬特殊政治風險或地區性排除責任,保險公司可主張除外或需另加附加條款。代價是理賠不確定性升高,企業須以備援供應或價格條款吸收損失。
正確方以正方較佳。
【參考解答】
一、應理賠,因戰爭險通常承保遺留武器造成的損害,且事故發生於保險期間內。
二、效力通常自裝載上船或承運開始起,至交付目的地、或卸貨後一定期間屆滿、或改存等先到者終止。
三、倉庫至倉庫強調全程連續受保;DAP下最佳投保在出倉前;運送期間保險利益主要在賣方,交付完成後轉移給買方。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 DAP
英文:DAP Delivered At Place
中文:目的地交貨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英文: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中文:協會貨物條款(A)全險
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2009
英文: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中文:協會戰爭險條款(貨物)
保險法(台灣)保險利益與契約效力原則。
【大綱】
DAP下賣方承擔至交付前風險;戰爭險可補足ICC(A)缺口,關鍵在期間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