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107-1B-402

【案例主題】
FOB裝船前貨損之風險歸屬與保險利益判定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向德國出口商進口機械工具,條件為FOB Bremen。貨物完成出口報關後在碼頭等待吊裝上船時,因場內車輛碰撞導致部分毀損。ABC公司自稱早已投保ICC(A)倉庫到倉庫全程保險,擬向保險公司理賠。爭點在於貨損發生時風險是否已移轉、ABC公司是否具保險利益、保險責任何時起算,以及出口商如何用條款與保險配置規避碼頭等待期風險。

【案情介紹】
ABC公司向德國賣方採購機械工具,使用FOB Bremen(現行教學以Incoterms 2020理解FOB精神)。德國賣方完成出口報關後將貨櫃送至Bremen碼頭等待吊裝上船,期間因後車碰撞造成貨損。
ABC公司在開狀前已向A保險公司投保ICC(A)並主張倉庫到買方倉庫全程承保,遂要求理賠。

【案情分析】
一、風險移轉點與保險利益
FOB的風險移轉核心在「貨物已裝上船」。本案貨損發生於碼頭等待吊裝、尚未完成裝船,風險原則上仍在賣方。若風險未移轉,ABC公司對該貨物通常尚未承擔風險,不具備實質保險利益,自難以以自身名義主張理賠。
倉庫到倉庫條款常被誤解為「只要投保就全程可賠」,但保險能否啟動,仍取決於被保險人對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事故是否落在其風險責任範圍。

二、保險責任從何時開始
倉庫到倉庫條款的起算通常以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或開始承運為起點,並持續至目的地倉庫或條款所定期間屆滿。然而即使保單文字覆蓋全程,若保險利益與風險承擔不在ABC公司,ABC公司仍可能無法據此向自己的保險公司請求。此時較合理的路徑是由德國賣方依其風險責任向其保險或碼頭、承運相關方求償,再依契約處理交付與替換。

三、對德國出口商的不利與規避策略
FOB下裝船前風險在賣方,碼頭等待期屬高頻事故點。出口商可用三種方式降低暴露:
1 自行投保裝船前與碼頭作業風險,確保有保險承接。
2 合約改採更貼近貨櫃運輸實務的條件,例如FCA,將風險移轉點調整到交付承運人時,避免碼頭等待期間全部由賣方吸收。
3 強化碼頭作業與責任安排,例如要求場內作業方具責任保險、留存監視與作業紀錄,以利事故釐清與求償。

【爭議大綱】
一、FOB下未裝船前的碼頭事故,風險是否仍在賣方,買方是否可主張理賠。
二、倉庫到倉庫條款是否必然代表買方可賠,保險利益如何影響理賠資格。
三、出口商在碼頭等待期的高風險如何用條款改寫或保險配置來切割。

【意見討論】
正方立場(正確方):ABC公司不可向自己的A保險公司理賠,因事故發生時風險尚未移轉,ABC公司保險利益不足;應由德國賣方依其風險責任處理並求償。代價是買方短期內收貨延遲,但責任歸屬清楚。
反方立場:既然ABC公司已投保倉庫到倉庫,且保費已付,就應可直接請求理賠。代價是忽略保險利益與風險承擔的前提,理賠高度不確定,且易引發雙方責任混亂。

【參考解答】
一、本案保險對ABC公司而言難以啟動理賠,因貨損時風險仍在賣方,ABC公司通常不具保險利益。
二、倉庫到倉庫條款的保險責任一般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或開始承運起算,但是否可賠仍須符合保險利益與承保條件。
三、對出口商不利之處在於裝船前事故需自行承擔;可透過投保裝船前風險、改用FCA等條件、或完善碼頭作業責任安排來規避。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 FOB
英文:FOB Free On Board
中文:裝運港船上交貨
重點:風險於裝船後移轉。

Insurance Act
中文:保險法(台灣)
重點:保險利益與契約效力。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中文:協會貨物條款(A)
重點:承保範圍與倉庫到倉庫運送概念。

【大綱】
FOB裝船前事故多由賣方承擔;買方理賠須有保險利益,條款與保險配置用來切割碼頭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