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108-1B-401

【案例主題】
非標準CIF Cleared用語的責任外溢,颱風貨損與保險不足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與巴西買方簽約,價格條款寫CIF CLEARED SANTOS,並載明保險涵蓋至買方Campinas倉庫,保險條款為ICC(C)且保額為發票金額110%。ABC公司依船公司指示把貨櫃拖到高雄貨櫃集散場等待裝船,卻遇颱風造成貨櫃與貨物損壞。爭點包括:CIF CLEARED相較CIF多了哪些費用與義務;颱風發生在裝船前風險歸屬;ICC(C)是否足以涵蓋此類風險,能否向船公司索賠;以及如何修正貿易條件與保險條件,讓出口商更有保障,同時解釋為何保險金額常為CIF或CIP的110%。

【案情介紹】
契約摘錄:單價39美元,條件為CIF CLEARED SANTOS,並稱保險涵蓋至買方Campinas倉庫;裝運自高雄至Santos;保險為ICC(C)且保額110%發票金額;包裝為兩個四十呎櫃,CY/CY。
ABC公司按船公司指示把貨櫃拖到指定CY等待裝船,尚未完成裝船時颱風侵襲,貨櫃受損導致貨物全損。ABC公司想知道損失由誰負擔,保險與船公司是否可索賠,以及未來條款怎麼改比較安全。

【案情分析】
一、CIF CLEARED SANTOS相較CIF SANTOS多負擔哪些費用
CIF在Incoterms 2020是明確的港到港架構,賣方負擔至目的港的運費與最低要求的保險,風險在裝船後即移轉。
但CLEARED一詞把「進口清關」與可能的「進口稅費、報關、甚至目的國內陸交付」混進來,等於把原本應由買方處理的進口端義務外溢給賣方。就成本而言,通常至少會多出:目的國進口報關與文件費、進口關稅與稅捐墊付成本、清關代理費、可能的港雜與查驗費、以及若要送到倉庫還會多出內陸運費與倉儲等待成本。
更大的風險是合規與不可控性:賣方要在巴西完成清關與繳稅,牽涉當地稅務、代理與時間不確定,稍有延誤就可能產生滯港費、滯箱費與貨物風險。

二、颱風在集散場發生且尚未裝船,損失歸屬
即使契約寫CIF或類CIF用語,風險移轉的核心仍是「貨物已裝上船」。本案貨櫃尚在CY等待裝船,颱風發生時仍在裝船前階段,風險通常仍在賣方。因此ABC公司難以主張買方已承擔風險。

三、可否向保險公司或船公司索賠
1 保險公司部分
ICC(C)屬於較窄的列舉危險承保,對於裝船前在堆場遭颱風造成的損害,常見的問題是未必落在ICC(C)列舉危險內,即使契約文字寫到倉庫或倉庫延伸,也不代表自然災害在堆場一定受ICC(C)承保。換言之,條款的「期間延伸」不等於「危險種類擴張」。因此以ICC(C)承保本案颱風貨損的成功率偏低。
2 船公司部分
在尚未完成裝船且貨櫃仍在CY的階段,若損害原因主要是天災而非船公司或其受僱人作業過失,向船公司求償通常不易。除非能證明堆場管理或作業有重大疏失,例如未依規範固定、堆置或防災措施明顯不足,才可能有責任空間。

四、如何修正貿易條件與保險條件,讓出口商更有保障
1 先修正貿易條件,避免非標準用語
CIF CLEARED不是Incoterms 2020標準用語,最容易造成責任外溢。若買方要求「到港後清關」甚至「到倉」,應改用更能精確表達責任的D類條件,並把清關責任明寫:
若買方自行清關,賣方只負責運到指定地點,可考慮DAP或DPU並明確「進口清關由買方負責」。
若賣方真的要負責進口清關與稅費,則應以DDP的概念談判,但必須評估賣方是否有能力與資源在巴西合規操作,否則不宜承諾。
同時,若貨物為貨櫃運輸,教學上也可提醒CIF偏向傳統海運散貨語境,許多情境用CIP或FCA搭配更貼近貨櫃運輸實務;尤其若賣方希望「交給第一承運人後就把風險移轉」,可以用CIP把風險點前移,避免在CY等待裝船期間全由賣方吸收。
2 再修正保險條件,讓堆場天災風險可被承接
若賣方仍需承擔裝船前堆場風險,保險至少應改為ICC(A)或同等較廣保障,並確保保險期間涵蓋自出廠、內陸拖運、堆場等待、裝卸與海上運送的全程,避免出現「期間有寫到倉庫,但危險種類太窄」的落差。
3 以文件與流程降低不可保風險
要求船公司或堆場提供進場與堆置紀錄、裝船排程與延誤原因、以及防災措施紀錄;並在合約中把裝船前等待期的責任切割清楚,搭配合理的不可抗力與延誤費用分擔條款,才能把損失可預期化。

五、為何海上運輸保險常投保CIF或CIP金額的110%
在信用狀交易與保險實務中,常見要求保險金額至少為CIF或CIP價值的110%,用以涵蓋貨物價值以外的可能附加支出,例如施救費用、部分額外物流與處理成本、以及合理的預期費用。對文件審查而言,保額高於發票金額也有助於避免保額不足導致的理賠缺口。

【爭議大綱】
一、CIF CLEARED非標準用語導致進口端責任外溢,賣方成本與合規風險如何估算與控管。
二、裝船前堆場遇颱風的風險歸屬,是否已完成風險移轉的判斷基準。
三、ICC(C)在天災堆場貨損下可能不承保的落差,條款應如何改寫才真正「可理賠」。

【意見討論】
正方立場:契約既寫CIF且保險到倉庫,颱風損失應由買方或保險公司承擔,賣方不必負責。代價是忽略風險移轉仍以裝船為關鍵,且ICC(C)承保範圍可能不足,導致實務上兩邊都索不到賠。
反方立場(正確方):裝船前在CY遭颱風,風險多仍在賣方;ICC(C)可能不涵蓋此類天災堆場損害,船公司也未必負責。要保障賣方,應改用標準Incoterms 2020條款並明確清關責任,必要時改用CIP或以D類條款重寫交付點,同時把保險升級為ICC(A)並涵蓋堆場等待與裝卸。代價是保費與條款談判成本上升,但可把不可控風險轉為可管理風險。

【參考解答】
一、相較CIF SANTOS,CIF CLEARED通常會使賣方多負擔目的國清關相關費用與可能的進口稅費、代理費與延誤成本,並增加合規風險。
二、貨櫃尚未裝船即在CY因颱風受損,損失多歸賣方,因風險尚未完成移轉。
三、以ICC(C)承保颱風堆場貨損可能不足,向船公司求償也不易;若要保障賣方,貿易條件應改為Incoterms 2020標準用語並釐清清關責任,保險改為ICC(A)並確保期間涵蓋堆場與裝卸。
四、投保110%是為涵蓋貨值以外的合理附加支出與可能費用缺口,並符合文件審查與理賠實務常態。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
英文: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DAP Delivered at Place,DPU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DDP Delivered Duty Paid
中文:成本保險加運費,運費保險付訖,目的地交貨,目的地卸貨交貨,完稅後交貨

UCP 600 Article 28 Insurance Document
中文:保險單據要求與保額習慣規範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英文:ICC(A) ICC(C)
中文:協會貨物條款(A)(C)

【大綱】
非標準CIF Cleared易讓賣方背進口清關風險;裝船前天災多由賣方承擔,保險須選足夠承保範圍並把交付點寫回Incoterms 2020可執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