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108-2B-401

【案例主題】
CIF下風險移轉不等於免責,食品未過檢驗屬品質擔保

【案例概要】
加拿大買方以CIF Vancouver向台灣ABC公司購買蟹肉罐頭,合約明確約定品質以樣品為準並須通過台灣與加拿大主管機關檢驗。貨到加拿大未通過檢驗無法進口,買方為止損轉售他國而產生損失,向ABC求償。ABC主張CIF裝船後風險移轉且進口通關屬買方責任,因此不賠;買方則主張此為瑕疵擔保與合約品質條款違反。核心在於:Incoterms規範的是交貨與風險,不會自動消滅賣方的品質擔保義務。

【案情介紹】
ABC公司出口蟹肉罐頭至加拿大C公司,條件CIF Vancouver。合約另約定:

  1. 品質以賣方樣品為標準。
  2. 必須通過台灣相關檢驗與加拿大主管機關檢驗。
    貨到加拿大海關未通過檢驗,C公司通知ABC未獲積極回應。C公司為避免倉租與銷毀成本,低價轉售至美國並蒙受損失,要求ABC賠償。ABC反駁:裝船後風險已移轉,且進口通關買方自理。

【案情分析】
一、CIF的「風險移轉」只處理運輸途中意外風險的分配,不等同「品質合格推定」。若貨物本身不符合合約約定(含必須通過特定檢驗),屬於品質瑕疵或擔保責任,通常不因風險移轉而消失。
二、合約已把「可進口」拉進品質條款,等同把特定檢驗標準納入交付標準。賣方至少應負擔:提供符合標準之貨、可追溯檢驗資料、以及在爭議發生時的協助義務(補件、複驗、召回或補償方案)。
三、買方止損轉售是否可列為損害範圍,通常取決於買方是否及時通知、處置是否合理、以及損失是否可預見。賣方若長時間不回應,買方合理止損的空間通常更大。

【爭議大綱】

  1. CIF風險移轉點成立後,賣方是否仍需對「符合進口國檢驗」負責。
  2. 「通過檢驗」究竟是通關風險(買方)還是品質擔保(賣方)的一部分,取決於合約如何約定。
  3. 買方低價轉售的止損措施是否合理,損失可否向賣方求償。

【意見討論】
正方立場:CIF裝船後風險移轉,賣方不負責加拿大未過檢驗
代價與風險:忽視合約明文品質條款,可能被認定違約;且面對食品類商品,監管風險與品牌風險擴大。

反方立場:未過檢驗屬品質擔保,與運輸風險不同,賣方仍應負責
代價與風險:賣方需投入合規成本(配方、產線、溯源、第三方檢測、文件管理),但可降低退運、銷毀與跨境索賠風險。

正確方:反方較正確(合約已把檢驗標準納入品質擔保,Incoterms不會自動免除)。

【參考解答】

  1. 何謂瑕疵擔保:
    指賣方交付之貨物應符合合約約定之品質、規格與用途,若貨物存在影響價值或使用目的之缺陷,即構成瑕疵,賣方須負修補、更換、減價、解除或損害賠償等責任(依契約準據法與合意而定)。
  2. CIF下風險何時移轉:
    在CIF(Incoterms 2020)下,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時風險移轉給買方;賣方仍負擔運費並依規範投保最低承保範圍(常見為ICC(C)或合約另約)。
  3. 本案未過加拿大檢驗屬風險或瑕疵擔保:
    屬瑕疵擔保。因合約明確要求通過加拿大主管機關檢驗,該要求已成為品質交付標準之一,與海上意外風險不同。
  4. 賣方主張「進口通關買方責任所以不賠」是否有理:
    不完全有理。進口通關程序由買方負責不代表賣方可交付不符合合約約定之貨物;賣方仍須對品質條款負責。若買方已合理通知且止損處置得當,賣方通常需就可歸責於品質不符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
中文: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CIF),風險於裝船時移轉

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中文: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公約(品質符合與瑕疵責任規範)

【大綱】
Incoterms分配交貨與運輸風險,不自動免除品質擔保。合約若把進口檢驗納入品質標準,未過檢驗屬瑕疵責任,賣方仍可能需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