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 案例
PPT 案例
##乙109-2B-403
【案例主題】
FOB下代訂船與電放放貨,運費到付遭拒付時的追償責任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FOB出口洋蔥給菲律賓買方,合約約定由ABC代為選定船公司並安排運輸,提單採電放,運費條件為運費到付。貨到後買方書面放棄貨物並拒付運費,船公司改向ABC追討。ABC主張FOB下運費應由買方負擔且提單寫明運費到付,自己不應付款。此案聚焦運送契約的「簽約人責任」、運費到付的效果、承運人可採的留置與處分手段,以及FOB下賣方代訂船的合規與風險配置。
【案情介紹】
交易條件:FOB(裝運港交貨)。
合約另約定:由ABC代為選定船公司並安排運輸。
放貨方式:電放。
提單關鍵記載:
託運人為ABC;受貨人為菲律賓買方;運費條件為運費到付。
貨物抵達目的港後,船公司通知買方提貨。買方以書面通知放棄貨物並拒付運費。船公司轉向ABC要求支付運費。ABC提出兩點抗辯:FOB下運費是買方負擔;提單寫運費到付,應由受貨人付款。
【案情分析】
一、FOB是買賣契約中的費用與風險分配規則,但不會自動改變「誰是運送契約的締約方」。若賣方實際去訂艙、與船公司成立運送契約,船公司通常會把託運人視為主要請求對象。
二、運費到付代表承運人可向受貨人收取運費,但不等於承運人放棄向託運人追索的權利。當受貨人拒付且放棄貨物時,承運人為避免損失,往往回頭向締約的託運人請求。
三、賣方代訂船在商務上很常見,但必須把「買方費用與風險」與「賣方對承運人的契約責任」切開處理。最佳做法是:讓買方直接成為運送契約締約方,或要求買方提供運費擔保與放棄貨物時的費用承擔條款,否則賣方即使在買賣契約上站得住腳,仍可能在運送契約上被追償。
四、承運人除追償運費外,通常會以留置、倉儲與拍賣處分來抵償,但生鮮貨物處分速度與價值折損更快,賣方若被追償,實際損失可能遠高於原先估算。
【爭議大綱】
- FOB下買方負運費,是否足以對抗船公司向託運人追償運費。
- 提單載明運費到付,受貨人拒付時承運人是否仍可向託運人請求。
- 承運人可用哪些方式處分貨物抵償運費與相關費用,以及賣方如何在合約中預先防堵。
【意見討論】
正方立場:FOB與運費到付已清楚指向買方付款,船公司應自行向買方追討
代價與風險:若船公司依法或依運送契約仍可向託運人請求,賣方將面臨突發現金支出與跨境追償困難。
反方立場:運送契約的締約人責任優先處理,賣方若代訂船就要把運費風險用擔保或契約條款鎖住
代價與風險:談判成本提高,但能避免買方放棄貨物時賣方成為最後買單者。
正確方:反方較正確。
【參考解答】
- 就船公司而言,ABC兩點主張是否可接受
通常不完全可接受。理由是:即使買賣條件為FOB,若ABC實際與船公司成立運送契約,船公司可向運送契約的託運人請求運費。運費到付的安排,並不必然排除承運人對託運人的追償;當受貨人拒付並放棄貨物時,承運人為填補損失,往往仍可依運送契約向託運人追索。 - 船公司除向貨主追討外,可採取的抵償方法
可留置貨物並要求支付運費與相關費用後才放貨;若貨物遭放棄或長期不提領,可依法定程序或依契約進行處分或拍賣,以價款抵償運費、倉儲、處分費用等;同時仍可向託運人請求不足額。 - FOB下賣方是否得以買方風險及費用訂立運送契約
在FOB一般結構下,賣方無必然義務替買方訂船;但若雙方另約定由賣方代訂船,賣方可主張該費用應由買方負擔,然而賣方仍須面對自己作為締約方對承運人的契約責任。 - 賣方選定船公司是否違反Incoterms 2020
不一定違反。Incoterms提供分工原則,並不禁止雙方另行約定由賣方代訂船;但一旦代訂船,賣方要同步把運費與棄貨風險透過擔保、預收或契約條款移回買方。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 FOB Free On Board
中文:船上交貨
Contract of Carriage
中文:運送契約(承運人與締約方之權利義務)
Carrier’s Lien on Cargo
中文:承運人對貨物之留置與處分權概念
【大綱】
FOB不等於免除運送契約責任;運費到付遇棄貨時承運人仍可能向託運人追償。代訂船應以擔保、預收或條款把運費與棄貨風險鎖回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