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 案例
Completion requirements
PPT 案例
##乙110-1B-401:台灣ABC公司與海外買方之DPU到倉交貨與信用狀數量爭議
【案例主題】
DPU到倉卸貨責任與信用狀數量浮動、檢驗費用歸屬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信用狀付款方式,向海外買方出售大宗散裝貨,採DPU Buyer's Warehouse條件並以公噸計價。到港卸貨後,因裝運與卸載數量出現落差,買方質疑是否構成不符點並要求調整付款金額。同時,交易被要求辦理裝運前檢驗與進口官方檢驗,雙方對責任與費用歸屬產生爭議,ABC公司需釐清Incoterms與UCP規範,避免押匯被拒付。
【案情介紹】
一、交易條件
- 賣方:台灣ABC公司
- 買方:海外進口商(買方倉庫為指定交貨地)
- 價格:USD15 per M/T
- 數量:200 M/T
- 貿易條件:DPU Buyer's Warehouse
- 付款條件:L/C(信用狀)
二、履約與爭點
- ABC公司裝運數量為201 M/T,但到買方倉庫完成卸貨後,計重結果為199 M/T。
- 目的國要求出口前需做PSI(裝運前檢驗),進口時又要求官方檢驗。
- 買方主張:既然採DPU到倉,應以到倉卸貨重量為準,且檢驗費用應由賣方負擔。
- ABC公司主張:信用狀以200 M/T為基準,且檢驗屬買方或目的國要求,應由買方負擔。
【案情分析】
一、DPU、DAP、DDP的責任核心差異
- DPU:賣方必須將貨物運至指定地並完成卸貨,進口通關與稅費原則上由買方負擔。
- DAP:賣方運至指定地即可,無卸貨義務,進口通關與稅費仍由買方負擔。
- DDP:賣方負擔最重,包含進口通關、稅費,並將貨物交付至指定地。
二、PSI與進口官方檢驗在DPU下的合理分工
在Incoterms架構下,出口方主要負擔「交貨前的出口程序」,但「因目的國政策或買方要求追加的合規檢驗」常需回到契約約定判斷:
- 若PSI被設計為買方進口許可或外匯管制所需,實務上多由買方安排並負擔費用;但若信用狀條款要求賣方提示PSI證明,賣方至少需「確保取得文件」,費用則以契約約定為準。
- 進口官方檢驗通常屬進口程序的一環,原則上由買方負擔與承擔風險;除非契約明確寫明「賣方保證通過進口檢驗」或「賣方負擔相關費用」。
三、數量落差與信用狀風險:以「允許浮動」與「動支金額」雙軸檢核
- 本案計價單位為M/T,非包裝件數,依UCP 600關於數量容許差(常見為5%原則,且不得超過信用狀金額)之精神,重點在於:
- 卸貨數量199 M/T是否仍落在容許區間內
- 動支金額是否不超過信用狀最高金額(若信用狀未允許金額浮動,仍須遵守)
- 因DPU完成交貨的關鍵是「在指定地卸貨」,因此商務結算多以卸貨重量為準更符合交易目的;但銀行審單以單據為主,若單據顯示數量落在容許區間且金額不超額,通常較能降低拒付風險。
【爭議大綱】
- DPU、DAP、DDP在「卸貨義務」與「進口通關稅費」的分界如何影響成本與風險配置。
- PSI與進口官方檢驗屬「買方進口程序」或「賣方履約文件義務」的界線如何判斷,費用歸屬如何在契約中落地。
- 以公噸計價的大宗貨「裝運量」與「卸貨量」不一致時,信用狀審單應如何以容許差與金額上限控制拒付風險。
- DPU到倉下「交貨完成點」與「結算基礎」是否必然以卸貨重量為準,或仍可用裝運重量結算但另行調整差額。
【意見討論】
正方(買方立場,正確方):以卸貨重量199 M/T結算並付款
- 理由:DPU的交貨完成點在指定地卸貨完成,卸貨重量更貼近實際交付利益;若以裝運重量計價,買方將支付未實際取得之數量,增加爭訟與信任成本。
- 代價與風險:買方需提出公正計重與卸貨紀錄,若計重程序不透明,可能反遭賣方質疑或引發保險理賠爭議。
反方(賣方立場):以裝運重量201 M/T為基礎付款
- 理由:裝運單據與裝船計量通常較完整,且銀行以單據為主;若以卸貨重量計價,可能把運輸途中自然耗損或搬運損耗全部轉嫁給賣方。
- 代價與風險:在DPU下若堅持裝運重量,容易與「卸貨完成才交貨」的交易邏輯衝突,且在長期合作中被視為不公平;若信用狀條款未允許超額動支,更可能引發押匯不符點。
【參考解答】
- DPU、DAP、DDP主要差別
- DPU:賣方到指定地並完成卸貨;不含進口通關與稅費。
- DAP:賣方到指定地但不卸貨;不含進口通關與稅費。
- DDP:賣方到指定地不一定需卸貨,但必須辦理進口通關並負擔稅費(最重責任)。
- DPU英文與中文全名
-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 卸貨地交貨(…指定目的地)
- PSI裝運前檢驗的責任與費用
- 原則:屬買方或目的國要求之合規前置,通常買方負責與負擔費用。
- 若信用狀要求賣方提示PSI文件:賣方需確保可取得並提示文件;費用以契約約定為準,未約定時宜事先協商。
- 進口官方檢驗的責任與費用
- 原則:屬進口程序,買方負責並負擔費用。
- 數量201 M/T裝運、199 M/T卸貨
(1) 是否符合信用狀數量要求
- 若信用狀未嚴禁容許差,且以M/T計量,199 M/T落在200 M/T的容許差範圍內,通常可認定符合。
(2) 買方應付貨款 - 以卸貨重量結算:199 M/T × USD15 = USD2,985。
- 並需確認信用狀金額上限與單價計算方式,確保動支不超額。
【相關法規】
- Incoterms 2020
- DPU: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中文:卸貨地交貨(指定目的地卸貨後交付) - DAP: Delivered at Place
中文:指定地交貨(運至指定地即可) -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中文:完稅後交貨(賣方負責進口通關與稅費)
- UCP 600
- Article 5(Documents v. Goods)
中文: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非貨物 - Article 30(Tolerance in Credit Amount, Quantity and Unit Prices)
中文:信用狀金額、數量與單價的容許差原則(視條款與金額上限而定)
【大綱】
DPU交貨以卸貨完成為核心;檢驗費用與結算基礎須回到契約與信用狀;以容許差與金額上限控拒付風險,並把進口程序責任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