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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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師2014T01(第一題,遠期付款交單D/P 90 Days’ Sight的用途與風險)
【案例主題】
遠期付款交單兼顧買方周轉與賣方控單,談判力與風險差異
【案例概要】
光達公司原本只接受即期付款交單,卻遇到美國客戶要求改為D/P 90 Days’ Sight並指定代收銀行。光達擔心:這是否等同放寬到D/A?何時能收款?指定銀行是否可能收款不匯回?公司必須釐清Long D/P的本質、與D/A 90 Days’ Sight的控單差異、以及在託收架構下銀行角色與可控風險。
【案情介紹】
光達公司計畫出口一批貨物至美國洛杉磯,原提案付款為D/P at sight。美國買方希望延長付款期,提出D/P 90 Days’ Sight,並指定A銀行作為代收銀行。光達過去做過D/P與D/A,但未用過「遠期付款交單」的D/P 90 Days’ Sight,擔心此條件是否增加拒付風險、以及代收銀行是否可能收款後不匯回,導致貨款落空。
【案情分析】
一、D/P 90 Days’ Sight不是D/A,差別在「文件何時放給買方」
D/P 90 Days’ Sight的設計是:買方先承兌或確認遠期付款義務,但代收銀行不交付提單等控制性單據,直到到期實際付款才交單。賣方理論上仍保有「貨權籌碼」。
相對地,D/A 90 Days’ Sight是買方承兌即可取得單據並提貨,賣方在90天內只能依買方信用與法律救濟收款,風險顯著更高。
二、指定代收銀行的風險通常不在「吞款」,而在「代收只是代辦、無付款承諾」
託收架構下,代收銀行通常只依指示行事,不對買方付款義務提供保證。真正風險多發生在:買方不付款或不來辦理手續、貨物滯港、或因地方法規與提貨方式讓買方不憑單據也能提貨。至於「銀行收了錢不匯回」在正常銀行間往來與合規框架下發生機率較低,但光達仍可透過指定收款路徑、SWIFT電文指示與要求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方式降低操作風險。
【爭議大綱】
- D/P 90 Days’ Sight被要求的真正動機是買方資金周轉,還是想把交易實質變成D/A的提貨便利?
- 光達何時能收到貨款,取決於「提示日、承兌日、到期日」與買方是否履行付款;若買方不到期付款,賣方手上籌碼是什麼?
- D/P 90 Days’ Sight與D/A 90 Days’ Sight在談判力與風險上如何取捨,賣方有哪些配套可把風險壓回可控?
【意見討論】
立場A:D/P 90 Days’ Sight聽起來像D/A,只要是90天就是高風險,賣方不該接受。
代價與風險:一刀切可能錯失訂單;若買方信用良好且貨權能被有效控制,Long D/P反而是兼顧成交與風控的折衷。(不完全正確)
立場B:D/P 90 Days’ Sight在控單設計上仍優於D/A;賣方可用「不付款不放單」維持談判力,但必須確保提貨確實依單據控制,並設定滯港與退運機制。
代價與風險:需要更嚴密的託收指示與物流安排,但能在拉長付款期的同時保住貨權籌碼。(較為正確)
【參考解答】
1-1 常見要求D/P 90 Days’ Sight的情況:
(1) 買方希望延長付款期以改善資金周轉,但賣方不願採D/A而要求仍須付款才放單。
(2) 買方希望利用與代收銀行的融資安排,在到期前取得資金或信用支持。
(3) 市場競爭激烈,賣方為成交讓出付款期,但仍想用控單維持最低風險底線。
1-2 光達公司何時可收到貨款:
貨物裝運後,光達將匯票與單據交託收銀行轉交代收銀行提示買方。買方完成承兌後,代收銀行仍不交單;待見票後第90天到期,買方實際付款後,款項由代收銀行匯回託收銀行,再入光達帳戶。實際入帳日會再加上銀行作業與匯款時間。
1-3 D/P 90 Days’ Sight與D/A 90 Days’ Sight差異:
(1) 談判力:D/P 90 Days’ Sight賣方保留單據控制權,對買方較強勢;D/A 90 Days’ Sight買方承兌即取單提貨,賣方讓步較大、談判力較弱。
(2) 交易風險:D/A風險通常高於Long D/P;Long D/P仍要注意目的港是否可能不憑單提貨、滯港費與退運成本等風險。
(3) 配套:光達可要求更嚴格的託收指示、設定滯港處置授權、必要時要求買方提供保證或改為信用狀/部分預收款。
【相關法規】
- URC 522(託收統一規則)
英文: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中文:規範託收銀行與代收銀行的角色與作業方式,強調銀行不負付款保證。
【大綱】
Long D/P以到期付款才放單保住貨權,風險低於D/A;但仍需確認提貨控制、滯港處置與託收指示,才能把延長付款期變成可控折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