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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貨物保險三大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 B / C)
一、C條款:ICC (C) — 基本保障型(Narrow Coverage)
承保範圍最窄,只保障因「明確海上意外事故」造成的貨損。
多用於低價貨物、耐用貨、或船公司責任範圍明確時。
承保範圍包括:
火災、爆炸
船舶擱淺、沈沒、傾覆、碰撞
船舶與其他物體接觸
避難港卸貨、倉儲轉裝
共同海損與救助費用分攤
投棄(Jettison)
一般救助費(General Average)
不承保:
自然損耗、潮濕變質、包裝不良
偷竊、遺失、破損、天災(地震、雷擊)
用途: 多用於散貨(bulk cargo)、原材料、或保費成本需控制者。
二、B條款:ICC (B) — 中等保障型(Wider Coverage)
在 C 條款基礎上再增加若干自然災害與外部意外原因。
屬於中等範圍保險,常用於一般貿易貨物。
承保範圍:
包含 C 條款所有項目,並額外承保:
地震、火山爆發、雷擊
海水、湖水、河水侵入船艙或貨櫃造成損害
海上拋擲落海(洗落海中)
裝卸貨時整件貨物掉落毀損
不承保:
偷竊、遺失、包裝不良
潮濕、變質、自燃、延遲等自然性損失
📎 用途: 適用於一般機械、金屬製品、耐運貨物。
三、A條款:ICC (A) — 全險型(All Risks Coverage)
承保範圍最廣,除明文排除事項外,一切外來意外損失皆屬承保。
通常為高價、易碎或精密貨物所使用。
承保範圍:
包含 B、C 條款全部內容
加上任何「外來突發事故」造成的損失,例如:
偷竊、破損、短少、汙損
運送途中摔落、傾倒、撞擊
包裝不良導致的意外損失(非貨主過失者)
裝卸作業不慎導致的毀損
不承保(所有條款共同排除項目):
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正常耗損、自然蒸發、延遲損失
戰爭、罷工、核子污染(須另加 War Clauses / SRCC)
用於高價電子產品、藝術品、玻璃製品、儀器等。
三者比較一覽表
條款類別 |
承保範圍 |
適用貨物 |
保費水準 |
特徵 |
ICC (C) |
最窄(基本海上意外) |
散貨、低價貨 |
最低 |
僅限主要航行事故 |
ICC (B) |
中等(海上事故+自然災害) |
一般製品、耐運貨 |
中等 |
增加天災與落海保障 |
ICC (A) |
最廣(除外責任外皆保) |
高價、易損貨 |
最高 |
幾乎全險保障 |
附加條款(附加保險)
War Risk Clause(戰爭條款)
Strikes, 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 Clause(罷工暴動條款)
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Clause(偷竊遺失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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